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光伏发电扶贫工作,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和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湛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湛江市分行《转发省发改委 省扶贫办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湛发改能[2016]299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农业设施相结合,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
二、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三、利用学校屋顶安装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要取得教育主管部门(含市镇两级)、财政部门及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同意,并经防雷部门检测达到防雷标准方可并网发电。
四、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其余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支持函逐级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五、禁止利用农田、林地发展光伏项目,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和林地。在农田、林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面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取得国土和住建部门的意见。
六、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电网企业直接登记,电网企业按月集中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备案或登记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工程技术方案、实施计划、经济评估等;
(二)户主身份证;
(三)资金证明材料;
(四)项目所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等;项目单位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还需提供项目单位与所有人签订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
七、企业单位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备案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
八、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标准和质量管理。各项目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光伏产品、光伏发电工程和建筑安装光伏发电设施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工作,对载荷校核、安装方式、扩风防震、消防、避雷等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工程规范。
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