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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来源: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5-23 09: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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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报送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有关情况的通知》(粤民电字〔2017〕37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调机构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扶贫办、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及各镇政府镇长(街道办主任)为成员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推进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和实施。

二、协调制度

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年工作,研究确定财政预算投入。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我市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工作中发现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时,随时开会研究,积极妥善解决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确保中央、省、湛江市相关决策部署落实到困难群众身上。

三、部门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面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协调、督查和通报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统筹做好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规划工作;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困难群众、特困人员、价格补贴等标准的测算工作。

市教育局:配合民政等部门及相关机构,负责落实各教育阶段符合救助条件学生的救助申报、评审及发放教育救助金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资金的预算、筹集、管理、拨付、监管等工作;监督、检查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落实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负责核实城乡困难群众家庭社会保险待遇情况,配合做好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加大对困难群众再就业培训力度,提高再就业能力。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住房保障体系;规划建设好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财产(房产)信息核对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落实针对困难群众的医疗优惠救助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并组织实施;做好符合条件的困难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帮扶工作。

市扶贫办:做好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扶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居民发展生产,做到“应扶尽扶”,不断提高农村贫困居民的生活水平。

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职业培训、扶贫、维权等工作;协助做好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建立健全本镇(街道)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辖区内困难群众保障政策的落实、保障对象的确定和保障资金的发放。对因遭受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各种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实施临时应急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衔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定期研究解决我市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湛江市有关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二)强化资源统筹。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用好用活国家、省、湛江市有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政策,认真落实财政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利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切实解决好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救助对象准确识别,提高资金使用准确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公示公开。

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