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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6-09 16: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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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5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涉及我市1家经营使用单位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2025年2月6日,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500063),报告显示,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岭南师范学院基础教育学院)(下称“当事人”)经营使用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500063)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SP2500063)各1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上述检验报告所载明的餐具“筷子”(消毒日期:2025-01-07)在次日2025年1月8日已全部使用完,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立案调查。

经初步核查,该《检验报告》(NO:SP2500063)所载明的不合格餐具系当事人使用的,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通过询问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此案展开调查。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已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4408810126643)。当事人使用的2025年1月7日消毒的餐具“筷子”,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SP2500063),该批次餐具“筷子”于次日2025年1月8日已全部使用完,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进行了整改,并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6日因使用不合格“筷子”被本局依法查处并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餐具“筷子”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应当依法对当事人作相应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2024年11月26日因使用不合格“筷子”被本局依法查处并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廉市监食安当罚[2024]02号),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对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