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现将拟注销廉江市城北瑞英保健馆等349户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现予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与我局联系。逾期无异议的,我局将依法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被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编号停止使用。
(联系电话:0759-6672543)。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