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粤青自来水厂:
报来《关于制定自来水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你厂自来水销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项目。我局经成本监审、专家咨询论证、价格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制定了《制定廉江市粤青自来水厂自来水销售价格方案》。该方案业经十七届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中共廉江市委十四届第23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城镇供水各类用水销售价格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
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第一级:用户(5人及以下)每月用水量35立方米以下(含35立方米)的为2.38元/立方米。
第二级:用户(5人及以下)每月用水量35-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部分)的为3.60元/立方米。
第三级:用户(5人及以下)每月用水量5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为7.20元/立方米。
用水户用水人口超过5人的,每增加1人,每户每月第一级水量上限增加7立方米,每户每月第二级水量上限相应增加10立方米,每户每月第三级水量上限相应增加10立方米。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户综合水价为2.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非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为2.70元/立方米。
(三)特种用水销售价格
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特种用水销售价格为3.20元/立方米。
(四)优惠政策
低保户、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用水户、残疾人员、优抚军人(凭民政部门、残联部门、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水1.90元/立方米的优惠价格执行。
二、建立自来水销售价格与购原水价格或缴水资源税联动机制
实行自来水价格与水资源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即水资源税或原水价格等政策性价格发生变化时,启动自来水价格联动调整。启动条件:当廉江市粤青自来水厂购原水价格或缴水资源税发生变化时,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购原水价格或缴水资源税变化情况,对廉江市粤青自来水厂销售价格进行核定,并进行同向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过加价制度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高额累进加价政策
(一)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月用水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大户开展计划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管理。单位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用水单位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所对应的行业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按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按累进级数分为四级:第一级定额范围内按基准水价收费;第二级的水量按基准水价加收100%;第三级水量按基准水价加收150%,第四级水量按基准水价加收200%。
(二)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高额累进加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水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加价额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各级的基础上,分别加收10%征收。
(三)用水量分级。第一级水量基数为定额水量;第二级水量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不足20%(含)的部分;第三级水量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20%以上不足40%(含)的部分;第四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40%以上的部分。
(四)基数定额水量的核定、计收方式及收费的管理使用。基数定额水量由市水务局根据廉江市水资源状况,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对照《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21),按规定核定;用水量按月抄表并结算水费;收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湛江生态环境局廉江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工贸和信息化局根据自身职责做好协助工作。
四、其他有关事项
阶梯水价超过第一阶梯水价的增加的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阶梯水价相对稳定。
五、执行时间
以上价格从2026年7月1日起抄见水量起执行,请你们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强化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执行过程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廉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6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