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市政府对《关于督促各镇开征生活污水处理费的请示》(廉财企〔2021〕5号)的批示(办文编号:F2021-15)和你局《关于请求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请示》(廉住建函〔2021〕84号),我局启动了各镇污水处理费政府定价工作,石城镇已纳入廉江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安铺镇、石岭镇污水处理费已于2016年经市政府《关于制定安铺、石岭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廉府函〔2016〕251号)批准执行。本次污水处理费的定价范围为青平镇、和寮镇、新民镇、吉水镇、石角镇、长山镇、塘蓬镇、河唇镇、横山镇、营仔镇、车板镇、石颈镇、雅塘镇、高桥镇、良垌镇。我局经专家咨询论证、价格听证等程序制定了《青平镇等15个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价格方案》,该方案业经十七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中共廉江市委十四届第50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在青平镇、和寮镇、新民镇、吉水镇、石角镇、长山镇、塘蓬镇、河唇镇、横山镇、营仔镇、车板镇、石颈镇、雅塘镇、高桥镇、良垌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和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备水源用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居民污水处理费为0.85元/吨(按实际用水量计征);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为1.20元/吨(按实际用水量计征)。
三、计征方式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污水处理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7〕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污水处理费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作24小时计算。
3.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国家相关标准换算为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以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4.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收费办法
1.镇政府委托各镇供水企业根据用水类别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单列账户,专款专用。
2.供水企业的代征手续费参照廉江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代征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即按代征污水处理费的5%计提。
五、收费时间
具体征收时间自2022年11月起按实际水量计征。
六、其他事项
由你局组织各镇实施收费,严格执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积极向广大污水处理费缴费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执行过程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廉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