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出台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控各项工作,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办发〔2018〕29号)、《广东省2018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粤环〔2018〕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发〔2018〕289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二、涉及对象及内容
本方案所指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场所);“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工业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
三、工作目标任务
全面排查摸清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的方式实施分类整治。2018年重点整治城市交界区域、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倒逼企业发展转型,提升全市城乡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保护环境、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多赢目标。整治工作总体是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二)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辖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三)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我市和辖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四、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开展此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本辖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部署推动工作落实,组织各有关单位联合开展综合整治。
(二)严格履行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实施挂图作战,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各级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分工,加强跟踪督导,及时指导、帮助各地解决实际问题。
(三)加强激励督导。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抽查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可在相关扶持政策中予以倾斜。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