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五部门《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要求,我局对申请2019年市级环境信用评价(第一批)修复的3家企业从评价年度年初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期间的环境行为进行重新核定。具体修复结果见附件。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评价结果在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2月24日至3月3日。公示期间,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我局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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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9年湛江市市级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第一批)修复结果(二)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
2019年湛江市市级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第一批)修复结果(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