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20240424批复(宝隆玻璃)湛廉环审〔2024〕8号 | 湛廉环审[2024]8号 | 2024-04-24 | 廉江市宝隆钢化玻璃厂 | 湛江市廉江市城北街道办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城北街道办大塘村委新屋村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廉江大道北56号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廉江分局,邮编:524400 联系电话:13824812738 传 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