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批复(城西污水厂).pdf
湛廉环审〔2021〕24号
2021年10月8日
廉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廉江 市 吉 水 镇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廉江大道北56号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廉江分局,邮编:524400
联系电话:0759-6689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