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石城镇2025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府土审(16)〔2025〕62号
批准时间:2025年8月23日
批准用途:特殊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位于石城镇飞鼠田村飞鼠田、金步经济合作社。地块一东至飞鼠田经济合作社、南至廉江林场、西至国有土地、北至飞鼠田经济合作社;地块二东至金步经济合作社、南至金步经济合作社、西至廉江林场、北至廉江林场。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征收廉江市石城镇飞鼠田村金步、飞鼠田经济合作社集体共0.3366公顷。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湛江市人民政府根据《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湛府通〔2024〕2号)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石城镇飞鼠田村不分地类统一按112.50万元/公顷。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及途径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湛府规〔2024〕2号)等省、湛江市留用地管理规定执行,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计算留用地面积,采用折算货币方式补偿,按495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货币补偿给被征地单位。
(三)社保安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湛府办函〔2021〕77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5万元/亩的26%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8.532810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分配到承包户。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5〕4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廉江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附件:关于廉江市石城镇2025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