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营仔湛江市海之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4·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廉江营仔湛江市海之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4·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6年8月10日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三)事故经过 7
(二)事故信息报送 12
(三)善后处理情况 12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2
三、事故原因 13
(一)直接原因分析 13
(二)间接原因分析 14
(一)事故单位 16
(二)有关监管部门 16
(二)责任部门处理建议 19
六、事故主要教训 19
(三)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 20
(四)属地监管能力薄弱 20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21
廉江营仔湛江市海之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4·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4月12日10时20分许,廉江市营仔镇龙营围养殖场六区湛江市海之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基地7号鱼塘发生一起触电事故,导致一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7月1日,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电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市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廉江营仔湛江市海之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4·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市纪委监委采用听会形式参与调查,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廉江营仔湛江市海之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4·12”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涉事企业管理不到位,导致外来人员在企业经营场所触碰漏电设备致死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湛江市海之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之棚公司)成立于2023年10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MAD1******,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胡*贤。股东1:朱*军,持股50%,股东2:胡*贤,持股45%,股东3:张*杰,持股5%。注册地址:廉江市营仔镇龙营围养殖场六区*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水产品批发;水产品收购;饲料原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鱼病防治服务;渔业机械服务;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水产养殖;水产苗种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海之棚公司有职工15人,其中电工1人。
2.徐闻县展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概况
徐闻县展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1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5MA7G******,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法人代表:胡*贤。股东1:胡*贤,持股51%;股东2:杨*文,持股25%;股东3:王*群,持股24%。注册地址:徐闻县城东大道中段(中国人民保险对面)(仅作为办公住所使用)。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准许该公司简易注销,公告期2024-07-26至2024-08-14。
徐闻县展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贤,与海之棚公司法人代表同为一人。
3.涉事鱼塘概况
2023年9月22日,廉江市养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闻县展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虾塘租赁合同》,廉江市养虾集团有限公司将所属龙营围养虾场6区、7区,海业养殖场17#至30#塘、47#至64#虾塘整体出租给徐闻县展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廉江市养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所属虾塘共123坵,总面积2608亩。
2023年12月22日,廉江市养虾集团有限公司、徐闻县展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海之棚公司签订《租赁虾塘经营权转让补充协议》,廉江市养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将2023年9月22日与徐闻县展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虾塘租赁合同》经营权转让给海之棚公司,租金由海之棚公司按时缴交给廉江市养虾集团有限公司。
海之棚公司养殖场南面有7个塘,编号是1~7号。涉事7号鱼塘为咸水塘,与海水相通,用于养殖金鲳鱼,同时也有野生小杂鱼在此鱼塘生存。
2023年12月,叶*承租海之棚公司西北角共计15个鱼塘(面积约300亩)开展养殖经营,该15个鱼塘不包含涉事7号鱼塘。
2025年4月至2026年3月,海之棚公司和崔*富合作,在1~7号塘养鱼,海之棚公司出鱼塘、饲料,崔*富出人工、技术,收成海之棚公司和崔*富对半分。海之棚公司和崔*富没有签订相关协议。
2025年4月,叶*在涉事7号鱼塘岸边安装监控摄像头。据该公司介绍,该摄像头无法覆盖整片鱼塘区域,仅能抓拍往来15个鱼塘必经通道上的人员影像。
2025年12月,双方租赁合同到期,海之棚公司收回上述15个鱼塘,转为自主经营,双方租赁关系解除。
2025年4月份,叶*在涉事7号鱼塘投放螃蟹苗,2025年6月,崔*富告诉朱*军说:“叶*4月在7号金鲳鱼养殖塘投放螃蟹苗,养大了叶*会抓去卖。”朱*军知道后,没有收取叶*任何费用,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和协议,默认给叶*在7号鱼塘养殖螃蟹。
2025年11月,该公司在7号鱼塘抓完了金鲳鱼后,将鱼塘的增氧机全部拉上岸边放置,并将增氧机的电源箱开关断开。该鱼塘暂时荒废。在抓鱼过程中,叶*也在场,但他的螃蟹收成不好。
2026年3月,吴*罗夫妇受海之棚公司雇佣,负责1~6号鱼塘养殖,负责喂养、抽水、打氧等,因涉事7号塘闲置无养殖,不负责涉事7号塘养殖管理。
4.涉事增氧机概况
7号鱼塘的涉事增氧机停放在鱼塘基边,基边的电箱有一个总开关、左右两边各有一个分开关,右边分开关连接四个继电器,四个继电器控制四台增氧机,分别是6号鱼塘的两个增氧机、7号虾塘的两个增氧机。2026年4月8日后吴*罗将负责6号虾塘两个增氧机的开关打开后,就让6号虾塘的增氧机一直工作。


海之棚公司制定了《湛江市海之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制度》和《海之棚园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
该公司2026年用电安全巡查记录表中专属巡查要点:
1.重点检查养殖塘口水下/临水线路绝缘、防漏电、防浸泡情况;
2.确认配电箱、控制柜防水防潮、接地可靠、漏保有效;
3.排查设备电机有无发热、线路有无老化、私拉乱接现象;
4.暴雨/潮湿天气,重点核查防水防护、漏电跳闸功能;
5.发现严重漏电、线路泡水等隐患,立即断电并上报。
表中可见:2026年1至4月,每月电工温得洛巡查4次并签名,均没检查配电箱和增氧机的接地线和漏电保护器。

2026年4月12日7时许,叶*骑着白色电动摩托车搭着地笼来到崔*富承包的虾棚处,过了一会,他又骑着车离去。
8时许,叶*来再次到崔*富虾棚,其电动车电力不足,向崔*富雇佣的养殖工人谭*玲借电动摩托车到营仔镇买材料修补其放在崔*富虾棚的破烂地笼。
10时19分34秒,叶*骑着自己的白色电动摩托车在涉事7号鱼塘旁边出现。
根据监控视频分析,该监控摄像头采用动态触发抓拍模式,10时20分08秒,叶*出现在涉事增氧机旁;此后直至12时29分,监控摄像头抓拍到叶*大哥叶*到达现场的画面。据此可认定,叶*于10时20分许已触电。


11时47分许,挖掘机司机郭*清打电话给叶*大哥叶*,说打不通叶*电话,“4月12日10点05分接到叶*电话,他叫我从海之棚公司西边的门口拉排水管到东边的塘安装”,“我接完电话后我从营仔镇出发,差不多去到海之棚公司我就打电话给叶*,那时是10点59分,但是叶*没接电话,后来我一直打电话给叶*打到11点45分,一直不通”,郭*清就叫叶*大哥叶*来帮忙吊管。叶*大哥叶*帮忙在海之棚公司西边的门口吊水管上郭*清的拖车,然后叶*大哥叶*自己开电动车先过去东边的塘准备安装,郭*清开拖车随后。
12时29分,叶*大哥叶*途经事发现场7号鱼塘旁,发现叶*的电动车停放在一旁,叶*仰面躺在虾塘岸边的增氧机上,头部枕于增氧机的不锈钢支架上,双臂呈伸展状态。其衣物干燥,身体未接触水体。叶*大哥叶*判断叶*可能触电,随即前往塘基配电箱,将全部电闸向下扳动,切断电源。随后,叶*大哥叶*电话通知其弟叶*、叶*大哥叶*儿子叶*、叶*儿子叶*尚。叶*大哥叶*来到虾棚找崔*富,告知崔*富叶*触电了。
12时35分,崔*富打电话给朱*军称“叶*被电死在虾塘里”。朱*军从公司赶往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朱*军见叶*躺在塘边岸上,随即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呼叫救护车。
12时42分,叶*尚在赶来事发现场7号鱼塘途中拨打110和120。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地点
廉江市营仔镇龙营围养殖场六区湛江市海之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基地7号鱼塘。

2.事故位置情况
廉江市营仔镇龙营围养殖场六区湛江市海之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基地7号鱼塘,原处于水中工作的5台增氧机(金属外壳)和不锈钢架体被拉上塘边岸上放置,事发时配电箱空气开关未断开连接增氧机的电源。7号鱼塘围基上设置1个配电箱,接1根3芯三相380V电压的电缆入箱内空气开关接入端,未按要求设置隔弧板[1],输出端是1根3芯电缆引出连接增氧机,未按要求设置地线保护[2],未按要求设置漏电保护器[3]。
海之棚公司养殖基地7号鱼塘未按规范在显著位置足额布设安全警示标识,现场仅设置1块警示牌,数量严重不足。该鱼塘未按需设置“严禁非工作人员下水”等必备安全警示牌,安全警示防护措施不到位。
廉江营仔湛江市海之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4·12”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1万元,本费用是安全生产事故统计需要,不代表最终赔偿费用。
1.政府职能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2026年4月12日13时22分许,营仔镇应急指挥中心接营仔镇派出所报,廉江市营仔镇龙营围养殖场六区湛江市海之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基地7号鱼塘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接报后,营仔镇迅速组织应急办、派出所、卫生院、村委会等部门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维持现场秩序,安抚家属,等待上级单位到现场进行下一步处置。经初步核实相关情况后报至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应急值班室。
2.公安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2026年4月12日12时46分许,营仔派出所接报称:报警人称其父亲在廉江市营仔镇龙营围虾塘附近被高压电线电到了,其他具体情况不清楚,报警人正在赶回现场,其伯伯在现场,需要民警跟进处理。营仔派出所民警随后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经核实,叶*于2026年4月12日10时20分许独自来到海之棚养殖基地,后接触增氧机时不慎触电,12时29分,叶*的大哥叶*发现叶*躺在增氧机旁边,在此期间没有任何人进入现场。
3.医疗机构救治处置情况
2026年4月12日12时48分,廉江市车板镇卫生院接报后派车出诊,于13时11分到达现场,对伤者予心肺复苏、皮下注射肾上腺素等抢救措施,然后将伤者送往廉江市营仔镇卫生院。经医师现场体格检查:患者触电致意识丧失,面色苍白,瞳孔散大固定,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呼吸停止,四肢僵硬,全身多处电击伤,伤处皮肤焦黑、破损。后经抢救治疗无效,患者于2026年4月12日14时50分宣告死亡。
2026年4月12日13时22分许,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应急值班室接到公安总值电话通报称:廉江市营仔镇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致1人死亡。接报后,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应急值班室将情况上报至廉江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事故发生后,营仔镇、村两级积极组织涉事双方协商调解:4月13日上午,组织涉事双方人员在海之棚公司内进行协商,双方就事故发生后赔偿问题进行初步交涉,死者家属要求赔偿100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4月14日晚上,再次组织死者家属在下洋村委会了解其诉求,诉求基本保持不变;4月15日上午,组织涉事双方人员在镇司法所进行事故调解,镇应急办、司法所、综治中心相关人员均在场,死者家属方要求海之棚方赔偿200万元,海之棚方愿意人道主义补偿20万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除此之外,期间涉事双方多次进行电话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7月4日,营仔镇镇长带领镇常务副镇长、应急办主任组织涉事双方到海之棚公司内进行协商调解,死者亲属拒绝到场协商。后续多次通过多种途径联系死者家属,均是拒绝进行调解。海之棚公司至今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事故发生后,营仔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调度力量开展协调处置。营仔派出所接报后出警及时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工作开展安全有序,现场救援合理,信息报送准确。本次事故善后工作有序,无发生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发生。
1.物的不安全状态
涉事增氧机配电箱的出线电缆采用三芯电缆,仅用于传输三相380V电源,未配置保护接地线(PE线)。在此情况下,增氧机金属外壳及不锈钢架体缺少通过PE线实现的安全接地,同时开关出线端也未设置末端漏电保护器。由于增氧机运行异常,通电时泄漏电流传导至外壳与架体,使其呈现危险带电状态。因既无PE线提供接地保护通路,又无漏电保护装置及时切断电源,导致增氧机外壳处于持续带电的不安全状态。
2.人的不安全行为
叶*对作业环境中潜在风险认识不足,用电安全意识淡薄。其在发现海之棚公司放置于岸边的增氧机绞住其先前投放的地笼后,上前查看时,未依据《用电安全导则》第5.2.1条[4]的规范要求第一时间切断增氧机电源,不慎触碰漏电设备,导致触电身亡。
1.海之棚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5]的规定,未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是该公司作为涉事7号鱼塘的实际经营主体,在鱼塘闲置期间未落实专项安全管控措施,任由场区荒废疏于管理;同时未对塘边闲置增氧机实施规范化管护,未制定闲置设备存放、保管管理制度,致使该增氧机遭他人私自开启,缠绕叶*放置于塘边的地笼,进而引发设备漏电,形成安全隐患。二是该公司明知叶*在涉事7号鱼塘投放蟹苗开展养殖活动,却未结合该情形细化场区管理细则、人员准入规则及捕捞管控要求,亦未对叶*在塘内放置地笼的行为作出约束规定。企业片面判定,7号鱼塘于2025年11月完成自有金鲳鱼捕捞作业后宣布暂时闲置,塘边增氧机吊运上岸、断电停机,依照行业惯例本场养殖周期已然终结,但其忽略关键现实情形:增氧设备停运后鱼塘内仍留存存活幼蟹、小鱼,且塘内存在野生鱼类,均可借助地笼进行捕捞,客观埋下可捕捞的安全隐患。
2.海之棚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的规定,对增氧机隐患排查不彻底。该公司组织的2026年用电安全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但检查马虎,记录表中各项内容大部分打“√”,表中要求增氧机、配电箱接地可靠和设置漏电保护器等内容未落实也未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涉事增氧机处于漏电的不安全状态,并消除该项隐患。
3.海之棚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7]的规定,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7号鱼塘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该公司鱼塘的水电安全和养殖工作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负责,但对违规进入鱼塘捕捞、私自使用设施设备等其他安全事宜未有专人负责,闲置的7号鱼塘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缺乏专业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短板。
4.海之棚公司主要负责人朱*军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8]的规定,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强化场内安全管理,未强化增氧机等设备管理,自2025年11月以来未对闲置的7号鱼塘开展过隐患排查,主要负责人职责履行不到位。
海之棚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涉事7号鱼塘在闲置期间,没有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任其荒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对增氧机隐患排查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增氧机处于漏电的不安全状态,并消除该项隐患。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缺乏专业人员。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强化场内安全管理,未强化增氧机等设备管理。
1.廉江市养虾集团有限公司
廉江市养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负有对湛江市海之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与管理责任。一是该公司虽组织人员开展现场带队安全检查,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9]规定严格开展相关工作,该公司隐患排查流于表面,未能有效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安全监督管理履职不到位。二是廉江市养虾集团有限公司虽和承包方签订《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但协议内容混乱。2026年3月9日,廉江市养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涉及海之棚公司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根据协议,“承租或承包单位:徐闻县展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但协议签名落款处“乙方:湛江市海之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该协议主体前后不一;且徐闻县展鹏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注销,该份《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2.廉江市营仔供电所履职情况
营仔供电所日常由14个工人分组开展日常运维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辖区高压设备巡检,并每年通过上门走访、悬挂横幅等形式开展用电安全宣传。经查,营仔供电所与海之棚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签订供电合同,合同明确约定:10千伏线路产权分界点供电侧由供电所负责监管,分界点之后的受电侧资产归属湛江市海之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自行承担日常运维管理责任。本次事故事发地点位于该公司内部养殖基地,属于其运维管辖范围,营仔供电所不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
3.营仔镇人民政府履职情况
营仔镇规划环保和农业农村办公室:根据《中共廉江市营仔镇委员会、廉江市营仔镇人民政府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廉办[2024]11号)文,营仔镇规划环保和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辖区渔业、水利领域相关工作,作为湛江市海之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在生产作业安全监管工作中履职尽责不到位,对企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督促不力,安全监管责任未能压实落细。
1.叶*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他人生产经营场地,个人安全意识淡薄,对现场潜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不慎触碰现场漏电的增氧机,引发触电事故。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朱*军作为海之棚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朱*军作出处理。
3.海之棚公司在本次事故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海之棚公司作出处理。
4.廉江市养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未对海之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海之棚公司增氧机的电源线未接地、漏电保护器未安装到位等事故隐患,并督促海之棚公司进行整治,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法定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廉江市养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营仔镇人民政府:对海之棚公司日常安全检查不细不实、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落实不到位,建议营仔镇人民政府向廉江市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营仔镇规划环保和农业农村办公室:存在生产作业安全监管工作中履职尽责不到位,对企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督促不力,安全监管责任未能压实落细等问题,建议营仔镇规划环保和农业农村办公室向营仔镇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发现的地方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公职人员、党员在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海之棚公司养殖人员只负责1-6号养有罗非鱼的鱼塘,涉事7号鱼塘在闲置期间无专人负责管理,未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重生产、轻安全,闲置的7号鱼塘在“人、机、环、管”等方面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海之棚公司虽制定有《湛江市海之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制度》和《海之棚园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且《海之棚园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于2025年1月21日以通知形式印发给公司各部门、各养殖片区、全体在岗人员,但制度执行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未全面落实。一是该公司未按照《海之棚园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要求设置园区专职安全员,空有制度,没有落实。二是《海之棚园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中“门卫封闭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根据海之棚公司门卫在微信“海之棚办公室工作群”的汇报,4月12日,门卫汇报的信息里多为进入该公司车辆车牌号码,仅有一条信息涉及外来人员及进入目的,亦未登记并汇报叶*进入该公司的相关信息。且该公司只有《车辆登记进出登记簿》,未提供外来人员登记台账。4月12日,《车辆登记进出登记簿》未登记有叶*及其驾驶的电动车信息。除了公司大门,外来人员能够驾驶电动车在其他偏道、小道进入公司经营范围,该公司未采取设置围栏、设置门卫等措施强化偏道、小道的管理。暴露出该公司对外来人员管理不到位。
海之棚公司制有《2026年用电安全巡查记录表》,并在表中提出5项专属巡查要点,但2026年1至4月,每月电工巡查4次并签名,均没检查配电箱和增氧机的接地线和漏电保护器,亦未能及时发现涉事增氧机处于漏电的不安全状态并消除该项隐患,暴露出海之棚公司隐患排查不全面,管控措施不力。
营仔镇规划环保和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辖区渔业、水利领域相关工作,作为湛江市海之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存在未履行生产作业安全监管责任、未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履职不到位问题。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四不放过”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我市渔业养殖行业安全发展,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廉江市营仔镇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工作。当前,廉江市营仔镇龙营围养殖场的配电箱和增氧机仍然普遍存在不接地线和未设置末端漏电保护器的安全隐患,漏电、触电风险较大,应强化加大力度排查,认真进行整改。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补齐安全生产短板。
全面梳理、修订、完善公司全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补齐闲置鱼塘、过渡期鱼塘专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鱼塘长期荒废、无人管控的问题。明确各类鱼塘、设备、作业场景的安全管理标准、责任人员、管控要求,杜绝管理空白。针对暂停养殖、项目更换过渡期的鱼塘,制定专项管控措施,明确鱼塘封闭管理、日常巡查、风险警示、禁止违规养殖、禁止私自作业等硬性要求;并设立专属安全管理台账,记录场地状态、管控措施、巡查记录、违规排查情况,全程闭环管控。
(三)严格养殖设备安全管理,强化隐患排查。
备安完善增氧机等闲置设备设施管理,要求所有设备做到“专人管、定期查、依规用、妥善存”。对所有增氧机逐一通电检测、漏电测试、接地测试,对排查出的漏电、失灵、老化设备立即停机、维修、更换,做到隐患发现一处、整改一处、清零一处。
(四)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健全专业安全管理体系。
立即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行业专项培训,熟练掌握水产养殖安全、机电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运行等专业知识,具备岗位履职能力。
(五)强化租赁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廉江市养虾集团有限公司要对海之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海之棚公司所有增氧机及其开关装置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督促海之棚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加装漏电保护开关及接地线,务必将所有事故隐患完成整改。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2014) 4.0.2低压断路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压断路器的飞弧距离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低压断路器主回路接线端配套绝缘隔板应安装牢固。
[2]《水产养殖电器设备安全要求》(SC/T6050-2011)
11接地
11.1.1可能与带电体接触的金属设备外壳或外露导电部件应按照11.1.2~11.1.9要求提供接地装置。
11.1.2设备仅提供接地装置时,应符合11.1.3的要求。设备由电源线连接时,应符合11.1.4的要求。对于用户在维护期间可能触及到的带电部件或外露金属件以及在外壳内的所有易触及的金属件,均应有可靠的接地。
11.1.3设备接地装置:
a )设备通过金属封闭系统同电源永久连接的,设备应在金属外壳中有压坑或开孔等接地连接处或连接头;
b )在同电源永久连接的非金属封闭的接线系统装置中,如非金属护套电缆、设备接地端子或引线,必须符合11.1.8的要求;
c)在设备连接的电源线中,应有接地导体,并有明显标识。
11.1.4电源线的接地导体应使用单独螺钉或其他等效的方法紧固到设备的框架或外壳上,该单独螺钉除电源线维修外不可能被卸下。螺钉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经防腐处理,但不会降低螺钉和任何其他导体之间的导电性。除振动外,不应使用锁紧垫圈,不得采用焊接方法来固定接地导体,保养和维护应由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3.0.4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1.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2.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3]《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15):4.3农业生产安全用电 4.3.3农业生产中使用的移动式抽水泵,农村家庭生活使用的潜水泵,以及养殖、制茶、大棚种植等需要使用的电动机械,因工作环境相对潮湿、高温、易污染,用户应遵循下列规定:a )必须安装单台设备专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末级保护)。 b )每次使用前,要检查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13955-2017) 4.4.1末端保护1属于工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2生产用的电气设备;3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4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5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
[4]《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第5.2.1通用要求第五款:用电产品因停电或故障等情况而停止运行时,应及时切断电源。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确认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