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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车板坝仔村村民自建房“10·1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廉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6-22 17: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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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车板坝仔村村民自建房“10·13”一般坍塌事故

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编制单位:廉江车板坝仔村村民自建房“10·1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调查报告编制时间:2026年5月13日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2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0

)事故发生经过 11

(四)事故现场情况 12

(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2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3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3

(二)事故信息报送 14

(三)善后处理情况 14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5

三、事故原因 15

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 15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5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8

(一)因事故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8

(二) 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8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9

(四)其他处理建议 20

(五)对属地政府处理情况 20

(六)对相关单位处理情况 20

六、事故主要教训 20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22


廉江车板坝仔村村民自建房“10·13”一般

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5101310时许,廉江市车板镇荔枝江村委坝仔村村民自建房,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2025年11月3日,廉江市政府依法成立由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车板镇政府、廉江市公安局、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廉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廉江市卫生健康局、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廉江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廉江车板坝仔村村民自建房“10·1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廉江车板坝仔村村民自建房“10·13”一般坍塌事故是工人在拆墙作业过程中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规施工,引发墙体坍塌并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涉事房屋情况

涉事房屋业主是黄*光、黄*伟,两人是亲兄弟,由于黄*伟在外工作,基本上都是黄*光对涉事房屋建房事宜进行管理。房屋位于廉江市车板镇荔枝江村委会荔枝江村(原坝仔村)***号;地类:林地(正在办理农转用手续);建房类型:异址新建;宅基地面积:2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00平方米,建筑层数:3层,目前黄*伟已投入140多万元建设该房屋。

20227月,黄*光、黄*伟在未依法办理用地性质变更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廉江市车板镇荔枝江村林地违规建设房屋。202362日,车板镇荔枝江村委会干部将涉事房屋用地性质和报建情况向村委会书记田*泉及车板镇政府执法队反映,并叫停现场施工人员。

2023731日,车板镇政府工作人员经核查,认定黄*伟未经批准,擅自在廉江市车板镇荔枝江村委会坝仔村土地上违规建设房屋,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廉车府〔执法〕改字〔202449号),要求黄*伟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完成复绿。

但车板镇政府执法队未对该违规建设行为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督办,导致该违规房屋于202312月擅自恢复建设。

2023年12月11日,黄*三、黄*伟、黄*光填报《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向廉江市车板镇人民政府提交农村宅基地及住宅建设报建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经事故调查组核查,该涉事房屋的高度、建筑面积及建设工程投资额均已达到法定施工许可办理标准,但黄*伟、黄*光在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该房屋,其行为违反《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1]规定。

20258月,黄*伟经朋友介绍,认识湛江市柏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柏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潘*志,随即委托该公司承接其位于车板镇新建房屋的外墙刷漆工程。同年1010日,黄*伟将涉事房屋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柏一公司,并向潘*志支付工程定金10万元。

根据黄*伟的施工要求,该室内装修工程需先行拆除涉事房屋一楼、二楼部分墙体以实施改造,其中一楼要拆除三堵墙体,用于餐厅及厨房的改造施工。

20251011日,潘*志联系与其合作多年的唐*春到柏一公司商谈拆墙事宜,决定将涉事房屋的拆墙工程交由唐*春负责实施。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亦未就拆墙工程价款进行当面议定,仍沿用既往合作惯例,由唐*春在项目完工后报送工程总价,潘*志据此支付款项,同时双方商定于20251013日正式开工。

*伟在发包涉事房屋室内装修工程时,未按《廉江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2]的规定与柏一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为施工作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险种。

2.室内装修承包公司情况

1)湛江市柏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志。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土石方工程施工;基础地质勘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环保咨询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广告制作;市场营销策划;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软件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工业设计服务;防腐材料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消防技术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

20251010日,潘*志承包涉事房屋室内装修工程,约定工程价款44.6万元,潘*志已收取定金10万元。双方仅存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沟通凭证,未签订任何书面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

2)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经对事故现场核查,一是涉事拆除现场未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3.0.4[3]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涉事拆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未依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6.0.7[4]的规定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三是涉事拆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未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5.1.1[5]的规定从上至下拆除;四是涉事拆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采用电动破碎镐、冲击钻、铁锤等手持工具进行人工拆除涉事墙体时,采用的是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5.1.3[6]的规定。

3)关于柏一公司与唐*春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经查,涉案人员唐*为自然人,未取得建筑施工相关资质,未经专业教育培训,不具备专业知识与作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房屋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唐*不具备承接拆墙类专项施工业务的从业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关于“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规定,唐*春不符合工程分包承接主体的法定条件。

结合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从侧面显示双方仅就作业内容、酬劳结算方式作出沟通约定,未订立正式书面发包分包协议,亦无明确工期节点、人员配置标准、固化薪酬金额、专项施工方案、安全责任划分及现场管理权责等分包合作必备核心条款,现有证据无法佐证双方构成合法有效的工程发包分包法律关系。应认定唐*春等人系柏一公司统筹调配、按需使用的现场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唐*春、张*贵、唐*平为柏一公司使用的灵活用工人员。

3.事故现场拆墙工人情况

20251011日,潘*志和唐*春在柏一公司商谈涉事房屋的墙体拆除工作,最后决定将涉事墙体拆除工作交给唐*春负责。当天,唐*春找到唐*平、张*贵,告知二人1013日有拆墙工作,约定工钱是400//人。

20251013日,唐*春等三人在对涉事墙体进行拆除施工期间,采用电动破碎镐、冲击钻、铁锤等手持工具进行人工拆除。施工人员仅佩戴手套,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另查明,唐*春不具备墙体拆除相应施工资质,亦不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唐*春作为涉事墙体拆除工程的施工人员组织方和施工人员,负责施工人员调配、与潘*志对接施工款项结算事宜,发放施工人员报酬。

4.属地监管情况

(1)车板镇政府:已健全自建房安全监管机构,已多次召开会议布置自建房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工作台账。但仍存在对未批先建打击不到位、日常巡查存在管理漏洞的问题。同时对自建房安全宣传教育投入不足、宣传不到位,导致工人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薄弱。

(2)车板镇规划、环保和农业农村办:落实车板镇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布置,健全工作台账,严格履行自建房审批程序,组织开展日常巡查。但巡查工作仍有漏洞,未能有效制止未批先建现象。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宣传的力度不够,导致工人安全知识及技能差,违规作业时有发生,未能有效排查建筑施工领域事故隐患。

(3)车板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处置涉事房屋违法违规建设问题过程中,虽针对该房屋违建行为作出书面通知,明确要求“责令在期限内,自行拆除上述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完成复绿”,但未严格落实行政执法闭环管理要求。车板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既未依据书面通知的整改要求跟进处置,亦未制定针对性的跟踪督办及整改落实方案,未对建设方的整改进展开展持续性跟踪核查,最终放任涉事房屋擅自恢复施工建设。

(4)荔枝江村委会在贯彻落实车板镇政府关于农村自建房管理的工作部署过程中,虽按要求组织开展日常排查并及时上报排查情况,但排查工作存在明显疏漏,未能及时发现涉事房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规行为,亦未第一时间向车板镇政府反馈该情况,致使基层监管预警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5.相关单位监管情况

廉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其督导工作组未在正式抽查中抽中该涉事房屋。市级农村自建房抽查工作,是以各镇(街)上报的在建项目清单为基础随机抽取,鉴于全市在建农房基数庞大,客观上无法实现抽查全覆盖,该涉事房屋未被抽中,导致其未能发现涉事房屋的安全隐患。此情况充分反映出,仅依靠市级层面有限的抽查力量,难以全面、有效管控农村自建房安全风险,必须进一步强化并压实镇、村两级的日常全覆盖巡查监管责任,构建起上下联动、层层落实的安全监管体系。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事故死亡者基本情况

张*贵,男,汉族,59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长安乡金垭村2组**号。事故前租住湛江市赤坎区百姓村,参与涉事墙体拆除施工人员之一。

2.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黄*伟,男,汉族,32岁,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车板镇荔枝江村***号。是涉事房屋的主要投资人和屋主之一。

(2)黄*光,男,汉族,35岁,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车板镇荔枝江村***号。黄*伟的哥哥,也是涉事房屋的屋主之一。

(3)潘*志,男,汉族,35岁,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界炮镇横仓村***号。现住址:湛江市赤坎区归巢公寓***房。柏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涉事房屋的室内装修工程承包人。

(4)唐*春,男,汉族,31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城北镇大堰村6组**号。现租住湛江市赤坎区百姓村,和张*贵是邻水县的老乡,本次涉事墙体拆除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组织者兼施工人员之一。

(5)唐*平,男,汉族,58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长安乡大堰村7组***号。现租住湛江市赤坎区百姓村,是唐*春的叔叔,和张*贵是邻水县的老乡。参与涉事墙体拆除施工人员之一。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13日6时许,唐*春驾驶小轿车带着唐*平和张*贵从湛江市赤坎区百姓村租住处前往廉江市车板镇荔枝江村委坝仔村,7时30分左右,三人到达涉事房屋,他们自带了两把电动破碎镐、两把冲击钻、两把大铁锤和三条电线插座。唐*春安排唐*平和张*贵按照黄*伟改造要求把一楼餐厅和厨房连通,所以要拆除该位置的三堵墙。

唐*春对唐*平和张*贵交代了施工现场要拆除的区域,然后外出买水,唐*平和张*贵开始动手施工,使用铁锤和电动破碎镐从下端开始拆墙。10时许,唐*春在车板镇租用脚手架后返回,并将脚手架安装在屋内。唐*春和张*贵在一个房间里拆墙(墙高3.5米,长3.5米,厚0.24米),唐*平在另一个房间拆墙,两个房间相互隔开,彼此看不见。

10时30分许,张*贵正在拆除涉事墙体下段,唐*平准备爬上已经架设好的脚手架,去拆除涉事墙体的上段。此时,涉事墙体突然坍塌下来,坍塌墙体砸伤了唐*春的右脚脚踝并把张*贵完全压住,唐*春立即呼叫唐*平过来救援,但该块墙太重搬不动,当时有一名做外墙的师傅在屋外面批灰施工,唐*平叫上他一起过来抬墙,在勉强抬起来一点后,往墙缝里塞砖头垫住。唐*春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向潘*志报告。10时39分许,潘*志拨打120急救电话。约十几分钟后,现场七八名人员使用木棍合力移开压在张*贵身上的墙体。移开后发现张*贵颅脑损伤严重,脑组织外溢。随后,车板派出所民警与车板镇卫生院急救医生到达现场。经急救医生现场确认,工人张*贵已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涉事坍塌墙体为24型实心砖墙,其具体参数为长1.24米、宽1.28米、厚0.24米,经测算总重量约1372斤(折合686公斤)。该墙体坍塌后,现场呈现明显事故痕迹:施工人员唐*春右脚脚踝被坍塌墙体构件砸伤,局部肿胀;现场搭设的脚手架受墙体坍塌冲击力影响发生严重变形;施工人员张*贵被墙体坍塌物砸压的核心区域,地面遗留有边界清晰的暗红色血迹,当场死亡。

(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22467元[7],本费用是生产事故统计需要,不代表最终赔偿费用。截至2025年12月30日,黄*光已向死者张*贵家属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666元,双方就善后赔偿事宜已达成调解协议,相关事宜处理完毕。柏一公司及唐*春与死者家属就善后处置相关事宜仍在协商推进中。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政府职能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10月13日10时50分,车板镇接到市应急管理局应急值班室关于该事故的通报。接报后,车板镇政府迅速组织镇规划环保和农业农村办、应急办等人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设置警戒线维持秩序,疏散无关人员。12时18分车板镇将基本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应急值班室。10月14日11时58分,车板镇再次将核查掌握的事故最新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应急值班室。

2.公安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10月13日10时41分,车板派出所接到110报警称:车板镇荔江村委坝仔村一居民自建房装修时,墙体倒压一名男子,已无生命体征。接报后,车板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并通知120到场抢救。经廉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和法医对现场进行勘查,初步结论为张*贵的死因排除他杀。

3.医疗机构救治处置情况

2025年10月13日10时39分,车板镇卫生院接到120指挥中心调度指令后安排出车,10时40分急救车辆准时出发,10时51分抵达现场。急救车随车医生发现张*贵处于受压状态,头颅开放性创伤、脑组织膨出,面色苍白、口唇紫绀、瞳孔扩大致边缘并固定,颈动脉脉搏消失,心跳呼吸停止。张*贵于2025年10月13日11时被宣布死亡。

(二)事故信息报送

2025年10月13日13时38分,市应急管理局应急值班室接到市公安局值班室关于该事故的书面通报。接到通报后,市应急管理局应急值班室第一时间核实事故相关信息,于当天14时34分将该起事故基本情况通过全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上报湛江市应急管理局。14时59分,市应急管理局应急值班室按照湛江市应急管理局的要求进行信息完善再次上报。

(三)善后处理情况

2025年10月14日15时30分,车板镇组织平安法治办、司法所、应急办、规划和农业办等部门介入调解,组织屋主、施工方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督促做好善后赔偿事宜。

经镇政府调解,2025年10月24日,黄*光一次性支付给死者张*贵家属50666元人民币,该款项通过微信支付给张*,该笔款项由死者妻子廖*芬及其子女共同享有。另外,潘*志等人的赔偿事宜仍在协商中。该事故发生后,总体情况稳定,车板镇工作人员积极做好死者家属思想工作,家属情绪稳定,现场秩序稳定,舆情管控良好,未发生次生事故。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车板镇政府、车板派出所和车板镇卫生院等相关单位接报后,迅速调度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与人员抢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相关信息。在本次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应急处置工作安全有序推进,现场救援措施科学合理,事故信息报送及时准确。目前,该起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有序开展,未发生次生灾害及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专家论证作出以下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

*贵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缺乏规范拆除建筑墙体的必备知识。其在作业过程中严重违规:为图省事,采用从下至上的拆除方式——先掏掘墙体底部,再向上掏掘上层,致使墙体失稳崩塌或被推倒。该行为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第5.1.1条和第5.1.3条的规定。上述违规操作直接导致张*贵被坍塌的墙体砸中身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柏一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安全技术交底。柏一公司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6.0.2[8]关于“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规定,以及《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6.0.3[9]关于“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柏一公司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对唐*春、张*贵、唐*平等现场施工人员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0],未向其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11],也未按规定向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留存签字确认记录,导致施工人员不具备拆除建筑墙壁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及风险防范能力。

(二)柏一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柏一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2]关于“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以及《廉江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13]关于“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规定,一是未按《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第3.0.4条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唐*春等作业人员违规作业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最终发生;二是未及时制止唐*春等作业人员在施工中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第5.1.1条“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及第5.1.3条“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的规定,放任上述安全隐患持续存在。

(三)车板镇政府未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涉事房屋违法建设问题突出,属地监管严重缺位,涉事房屋自2022年开工建设以来,其房屋层数、建筑面积及工程投资额均已达到《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廉江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的法定施工许可证办理标准,但涉事房屋未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车板镇政府未及时发现、制止该项目违法建设行为,致使涉事房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建设的违法状态持续存在,监管缺位问题十分突出。

(四)镇、村政策宣传不到位。镇、村两级对农村自建房相关政策的宣传推广力度不足,未能有效覆盖目标群体,宣传成效未达预期。这直接导致农村居民对自建房审批流程、负责部门等关键信息知晓度低,导致村民存在违规建设的问题。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不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有负责指导做好自建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但面对全市农村自建房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态势严峻的局面,其相关指导工作未取得实质成效,既未能有效遏制事故高发势头,亦未能切实筑牢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防线。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贵作为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在墙体拆除作业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操作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事故调查过程中查实存在履职问题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程序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柏一公司作为本次涉事房屋的装修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一是未按规定编制墙体拆除专项施工方案,作业前未制定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未教育和督促施工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技术交底,现场施工人员均未接受拆除作业专业培训,不熟悉拆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人员未具备岗位所需安全操作技能,且对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能力不足,在施工过程中采用底部掏掘的违规作业方式拆除涉事墙体,最终引发墙体坍塌,造成张*贵被砸压致死的事故后果;三是柏一公司未为施工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未督促现场施工人员佩戴使用[14],施工现场不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柏一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黄*伟和黄*光作为涉事房屋屋主,未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车板镇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五)对属地政府处理情况

1.车板镇政府。建议车板镇政府向廉江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2.车板镇规划、环保和农业农村办。建议车板镇规划、环保和农业农村办向车板镇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3.车板镇综合执法队。建议车板镇综合执法队向车板镇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4.荔枝江村委会。建议荔枝江村委会向车板镇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六)对相关单位处理情况

廉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议廉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廉江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承包涉事房屋室内装修的装修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一是未按规定编制墙体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前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二是未对施工人员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不足;三是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未及时制止,放任危险作业。

(二)车板镇政府在本次涉事房屋违建问题中,暴露出建设活动监管体系存在明显短板,关键漏洞在于监管责任未压实、闭环管理未落实,具体表现如下:

1.行政执法闭环管理流于形式,后续跟踪督办机制缺位。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不仅在于作出书面通知,更关键在于后续整改落实的跟踪、督促与核查。此次镇政府仅对涉事房屋违建行为作出通知书,未建立后续跟踪落实机制,未及时掌握建设方整改进度,也未对擅自恢复建设的行为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导致行政执法失去应有震慑力,违法建设行为得以持续推进,充分说明“重通知、轻落实”的监管模式无法有效化解安全隐患与规划秩序风险。

2.风险处置主动性不足,实质性监管措施运用不及时。面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镇政府未落实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依法立案查处等实质性监管措施,未能及时介入干预、消除风险,反映出其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监管主动性缺失,最终造成监管失职、履职不力的后果,也警示镇街层面必须强化主动监管、精准监管意识,确保违法建设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切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全红线。各镇街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保持清醒忧患意识,以对事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铁心部署、铁面检查、铁腕执法,以严细实的作风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到底、抓到位,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辖区自建房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核查,对违法违规建筑依法依规从严处置。坚决杜绝安全生产工作简单应付、日常监管相互推诿、排查整治不深不实、走过场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等问题,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贯穿生产经营管理和各项社会活动全过程,从根本上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自建房全链条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要牵头各镇街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廉江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强制要求,严格落实辖区自建房安全监管对辖区内同类自建房的报建、建设、改造、装饰装修等情况开展专项排查整治,严格对标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逐项核查其是否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对经核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或使用,并限期整改到位,坚决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三)全面加大农村工匠队伍系统化培训力度。各镇街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发挥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的统筹指导作用,以培训强技能、以技能提质量,着力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水平,为农房建设和村庄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健全完善乡村建设工匠职业体系、职业标准体系及培训体系,规范工匠技能培训流程与队伍培育管理机制。优化工匠队伍结构,鼓励引导各类人员投身乡村建设工匠职业,重点培育一批实操经验丰富、专业技能精湛、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四)全面推动农村自建房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全覆盖工作。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廉江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积极引导建房村民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大力推广为施工作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切实筑牢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保障防线。

农村自建房施工涉及高处作业、机械操作等高危环节,现场安全风险点多面广,作业人员面临较高的意外伤害风险。为此,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为施工人员足额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既是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健康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分散施工方与雇主法律风险、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此项工作的落实,对维护施工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自建房施工项目安全有序推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农村住宅建设工程投资额超过1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农村住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在开工前须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廉江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下称简称承建方),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质量保修期和责任,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鼓励建房村民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鼓励为施工作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险种。

[3]《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3.0.4:拆除工程施工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6.0.7:拆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的规定,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正确使用。

[5]《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5.1.1: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当框架结构采用人工拆除施工时,应按楼板、次梁、主梁、结构柱的顺序依次进行。

[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5.1.3: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7] 死亡赔偿金:张*贵身故时59岁,根据《2025年广东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397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赔偿20年,一共1279480元。丧葬费:63974元/12*6=31987元。事务性费用:约11000元。

[8]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6.0.2: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6.0.3: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且应有记录并签字确认。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3]《廉江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承建方应当按照审批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时不得偷工减料。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