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石角大旺垌村交叉路口“12·1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廉江石角大旺垌村交叉路口“12·1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4年4月12日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五)天气情况 5
四、事故原因 8
(一)事故企业 9
(二)监管部门 10
(三)地方党委、政府 10
(一)相关人员处置情况 11
(二)相关企业处置情况 11
七、事故主要教训 12
八、事故整改及措施建议 13
廉江石角大旺垌村交叉路口“12·16”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16日06时40分,在S293省道3公里+850米(廉江市石角镇大旺垌村路口)路段发生一起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一辆电动摩托车相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电动摩托车驾驶员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12月27日,廉江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石角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廉江石角大旺垌村交叉路口“12·1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采用听会形式参与调查,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廉江石角大旺垌村交叉路口“12·1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1.玉林市**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成立日期:2021-08-31;工商注册号:4509220001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所属行业: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营业期限:2021-08-31至无固定期限;注册地址:陆川县良田镇(玉湛高速陆川县良田镇出口广西**物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内);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公共铁路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该公司有驾驶员18人,已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事故货车桂KY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U6**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是该公司的车辆。
2.桂KY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情况
桂KY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玉林市**货运有限公司,车辆已购买北部湾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交强险单号:80301450914202300****,商业险单号:80310450914202300****。住址:陆川县良田镇(玉湛高速陆川县良田镇出口广西**物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内),机动车状态:2014年11月至2023年12月共有78条违法记录,有3条未处理。根据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事故货车桂KY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U6**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肇事时车速65km/h(事故路段限速60km/h,货车超速);根据治超称重检测,车货总重51.68吨(超限标准49吨,超限值2.68吨,超限率5.47%)。根据湛江市霞山区驰达汽车修理厂技术检验结论:桂KY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检验合格。照明系:符合使用标准。转向系:符合使用标准。
3.桂KU6**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情况
桂KU6**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厂牌型号:显鹏牌LTH940****,该挂车是**公司所有;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31100kg。根据湛江市霞山区驰达汽车修理厂技术检验结论:桂KU6**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制动系:检验合格。照明系:左、右后转向灯符合标准。
4.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情况
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动机码2703**),车辆所有人:温*梅,无保险。根据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温*梅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肇事时车速不具备鉴定条件。根据湛江市霞山区驰达汽车修理厂技术检验结论: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制动系、转向系、照明系:均在事故中损坏,无法检测。
1.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温*梅,女,壮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遂溪县杨柑镇两塘村**号,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事发时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动机码:270***)。佩戴安全头盔,在事故中死亡。
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谢*全,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住址: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温泉镇新洲路***号。持“A2”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事发时驾驶桂KY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U6**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
(2)徐*森,男,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户籍住址:广西陆川县温泉镇万官路**号,**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股东之一。
(3)徐*,男,汉族,1972年5月18日,户籍住址:广西陆川县乌石镇吹塘村大坡山队**号,**公司驾驶员兼车队长,肇事司机当天拉货任务就是他安排的。
2023年12月16日凌晨05时40分许,谢*全驾驶桂KY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U6**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沿S293省道从广西陆川县良田镇**石场装载一车建筑用的石子往河唇镇方向行驶。06时40分许,行驶至293省道3公里+850米(廉江市石角镇大旺垌村路口)时,与温*梅驾驶从廉江市石角镇大旺垌村路口左转弯驶入S293省道往石角镇方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温*梅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谢*全立即停车并下车观察情况,看到温*梅受伤倒在桂KY65**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的右侧后方已经没有了动静。谢*全立即拨打110和120报警。12分钟左右,120急救车到达现场,温*梅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随后谢*全被带回石角派出所。
现场位于S293线3KM+850M廉江市石角镇大旺垌村路口,四支分叉路口,双向两车道、水泥路面,路面平直、路表干燥,标志、标线齐全有效,夜间有路灯照明。
2023年12月16日白天廉江阴,最高气温15℃,最低气温10℃。风的方面,当天白天到夜间,本地有北风3级。
本次事故,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等相关司法条文,核定死者损失共计711000元,已赔偿到位并签订协议书。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政府部门应急处置
接报后,石角镇政府立即联系就近的文峰、大旺垌村委会干部到现场协调处置,并第一时间协调相关领导及职能部门人员赶赴现场。07时30分许,石角镇党委委员、副镇长苏*敏、副镇长李*新及相关工作人员先后到达现场,开展现场秩序维护、协调交通疏导、舆情管控及收集更多事故信息等工作。
(二)交警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16日06时45分,河唇中队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S293省道3公里+850米(廉江市石角镇大旺垌村路口)路段发生一起重型货车和一辆二轮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有1人受伤严重,疑似没有生命特征,要求中队出警处置。
接报后,河唇中队中队长李*带领值班民警张*裕和2名辅警立即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温*梅经现场医生抢救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李*即时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汇报情况,同时向交警大队陈*大队长汇报。陈*大队长接报后,立即指派副大队长罗*鉴带领交管中队值班民警李*平、罗*宇等人赶到现场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廉江市交警大队交管中队值班民警李*平、罗*宇于当天09时36分赶到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取证工作。廉江市交警大队和交管中队领导相继赶到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现场勘查,疏导车辆通行。当天11时50分左右,事故现场处置完毕。
(三)医院救治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16日06时44分,廉江市石角镇卫生院接到120指挥中心电话报称,石角镇文峰路口发生车祸。06时55分,石角镇卫生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医生发现温*梅躺在地上,呼叫不应、昏迷、双侧瞳孔散大至边缘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双侧颈动脉搏动消失、脉搏消失,额部可见约1*2cm伤口、渗血,经初步诊断后,16日07时05分,当场宣布温*梅死亡,死于颅脑损伤。
石角镇政府接报后,石角镇立即联系就近的文峰、大旺垌村委会干部到现场协调处置,并第一时间协调相关领导及职能部门人员赶赴现场。07时许,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河唇中队中队长李*电话告知石角镇副镇长李*新在石角镇大旺垌村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石角镇副镇长李*新电话告知镇党委委员、副镇长苏*敏,随后两人先后到达现场。河唇中队民警到达现场了解事故信息后,立即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汇报情况,同时向交警大队陈*大队长汇报。2023年12月16日10时38分,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廉江市公安局总值班室通报称:2023年12月16日06时许,谢*全(男,52岁,广西人)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桂KY65**(牵引桂KU6**挂)从石角镇往河唇镇方向行驶至石角大旺垌村交叉路口处与1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温*梅(女,49岁,遂溪县人)死亡,肇事驾驶员谢*全正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报后,立即向局主要领导及带班领导汇报,局主要领导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及时了解事发情况及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当天11时10分,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根据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通报情况,将该起交通事故通过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上报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应急、石角镇政府、医院、文峰和大旺垌村委等单位接到报告后快速反应,调度救援力量抢救,并及时上报事故信息。石角派出所、河唇中队、市交管大队接报后出警及时赶到现场,指挥现场事故处置。石角镇卫生院接报后及时调度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已全力救治。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工作开展安全有序,现场救援合理,信息报送及时准确。本次事故善后工作有序,无发生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发生。
四、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专家论证作出以下事故原因分析:
温*梅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没有让有标志标线控制的道路来车先行;谢*全驾车不注意安全行驶,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超速行驶。双方违法行为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五、事故中发现问题
1.**公司与谢*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没有取得安全员证,并且该机构人员部分已不在**公司任职,**公司未对机构进行更新。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1]。
3.**公司没有建立谢*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公司提供的《驾驶人员安全学习记录》中只有2023年11月份培训图片有谢*全,其他月份全部没有谢*全在场,并且整个记录没有谢*全的签名;**公司提供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不全,该记录只有2023年2、4、5、6、8月份的资料台账,并且没有谢*全的培训资料台账。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2]。
4.**公司对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没有进行监督考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3]。
1.廉江市交警大队河唇中队,负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河唇中队打击摩托车无证驾驶工作力度不够。
2.廉江市交警大队,在督促河唇中队落实打击无证驾驶工作不够到位,摩托车无证驾驶问题未能得到有效整治。
3.市公安局对交警大队日常工作监管不力。
4.廉江市公路养护中心河唇养护站,负有公路巡查、清理路障等公路养护职责,对路面隐患排查工作力度不够。
5.廉江市公路养护中心,对道路养护及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养护站监管不力。
6.廉江市公路事务中心,对公路养护中心日常工作监管不到位。
1.廉江市石角镇文峰村委会。对辖区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力度不够,对路面长期存在视线遮挡等问题未能得到有效整治。
2.廉江市石角镇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辖区内连续发生多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事故责任人员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1.温*梅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没有让有标志标线控制的道路来车先行,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行政处罚。
2.谢*全驾车不注意安全行驶,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超速行驶,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存在超载和超速违规行为。对该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建议市交警大队对其进行处罚。
**公司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极不重视,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没有取得安全员证,机构人员变动没有及时更新;**公司的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没有进行监督考核;**公司没有建立谢*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对谢*全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台账严重缺失;**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廉江市交警大队河唇中队。建议责成河唇中队向市交警大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廉江市交警大队。建议责成交警大队向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廉江市公安局。建议责成市公安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廉江市公路养护中心河唇养护站。建议责成河唇养护站向市公路养护中心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廉江市公路养护中心。建议责成市公路养护中心向市公路事务中心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廉江市公路事务中心。建议责成市公路事务中心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廉江市石角镇文峰村委会。建议责成文峰村委会向石角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石角镇人民政府。建议责成石角镇人民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一)驾驶员的应急处置不到位。驾驶员在遇到路面突发事件时,缺乏足够的认识,对突发情况不够重视没有准备,缺乏紧急应对预案和相应技能,致使货车事故频发。
(二)相关部门缺乏有效整治手段。交通运输重点行业领域事故不断,道路安全形势严峻,吸取同类事故教训不深刻,超载运输屡禁不止、驾驶员突发情况应对能力不强,暴露出相关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相关部门排查重点车辆安全风险隐患不力和监管源头企业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三)村民交通意识淡薄、规则意识不强。村民无证驾驶无牌电动摩托车上路;没遵守交通规则在村路转入主干道时避让直行车辆。
为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紧紧围绕“人、车、路、企、管”五个方面开展警示教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同类事故和问题,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如下:
(一)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将每次事故通报交通运输相关企业,督促运输企业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司机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管控司机无视道路交通标识、标线、疲劳驾驶、超载等违法行为。市交警、交通运输部门重点加大夜间路面巡查力度,按规范要求布设调整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形式、设置数量、设置位置,更有利于驾驶人判断路况变化,定期开展交通事故处置应急演练,及时复盘总结事故处置经验,不断提升事故处置效率。
(二)属地政府吸取事故教训加大宣传力度。石角镇连续发生多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暴露出石角镇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应对工作中仍然存在明显短板,石角镇政府主要领导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扛起责任,组织镇政府相关人员研究有效可行的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全面督促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石角镇人民政府加强对辖区广大群众交通安全宣传,严禁违规驾驶电动摩托车上路,充分利用村委广播和村微信群通过多起属地交通事故案例,用身边真实案例警示群众引以为戒提高警惕安全文明守法出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