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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青平上埇村委门口路段“3·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廉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7-09 0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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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青平上埇村委门口路段“3·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廉江青平上埇村委门口路段“3·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4617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2

(二)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2

(三)事故发生经过 3

事故现场情况 4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4

(一)政府部门应急处置 4

(二)交警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5

(三)医疗机构救治处置情况 5

(四)事故报送情况 6

(五)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6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7

、事故原因 7

事故主要原因 7

(二)事故间接原因 8

五、事故中发现问题 8

(一)事故相关人员 8

(二)地方党委、政府 8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9

(一)相关人员处置情况 9

(二)建议作出深刻检的单位 9

七、事故主要教训 9

八、事故整改及措施建议 10


廉江青平上村委门口路段“3·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332015分,在廉江市青平镇上埇村委会门口路段,发生一起一辆重型半牵引车碰撞一辆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骑自行车者一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315日,廉江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青平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总工会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廉江青平上埇村委门口路段“3·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采用听会形式参与调查,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廉江青平上埇村委门口路段“3·3”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不注意安全行驶而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GS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G7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所有人:陈*良,户籍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高桥镇陂面村**号,车辆已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交强险保险凭证号:PDZA20234408000006****;商业险保险凭证号:PDAA20234408000006****。根据对粤GS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检测,该车制动系性能有效;转向系性能有效;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根据检测,粤GS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G7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位于刹车拖印起点的行驶速度约64km/h

2.二轮自行车的所有人:*事故中,二轮自行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因两车质量相差悬殊,依据不足,自行车车速不具备鉴定条件。

(二)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1.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男,79岁,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遂溪县洋青镇放鱼塘村**号,事发时驾驶二轮自行车从青平镇方向骑往高桥镇方向。

2.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陈*生,男,汉族,58岁,户籍住址:广西合浦县山口村委会大书房村**号,持有“A2E”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时驾驶粤GS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G7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该车是空车状态。

2)陈*,男,汉族,52岁,户籍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高桥镇陂面村**,是事故车辆GS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G7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33,陈*生驾驶粤GS81**号重型自卸牵引车牵引粤G7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从广西博白县龙潭镇装载煤渣运到廉江石岭镇水泥厂。20时15分,陈*生驾驶已卸完货的粤GS81**号重型自卸牵引车牵引粤G7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返回高桥镇指定的停车场(该停车场是陈*良货车固定的停放地点),车速大约是每小时60公里,当行驶至228国道6563公里+750米(青平镇上埇村委会路段)时,对面驶来一辆大货车,其强烈的车灯瞬间让陈*生的视线受到阻碍,难以看清前方路况。由于视线受限,他未能及时发现前方的道路情况,导致车辆不慎跨越了两条车道。紧接着,他观察到前方有一辆自行车正在同向行驶,但该自行车突然向左变道。陈*生立即踩下刹车,试图避免与自行车发生碰撞,但由于距离过近,他未能成功避让,最终与卜*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了碰撞,导致两车受损。相撞后,陈*生下车查看情况,看见一辆二轮自行车和卜*倒在路面,卜*躺在地上一动不动。

在20时18分和20时23分,陈*生分别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然后在货车后面放置警示牌。大约20分钟,医生和民警到达现场,由于卜*伤势严重,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点位于228国道6563公里750米(青平镇上埇村委路段),道路基本情况为双向四车道,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青平方向,西往高桥镇方向;水泥路面,路面平直、完好,路表潮湿,雨天,夜间无夜灯照明。

地面痕迹:牵引车左后轮刹车拖印长4000cm,刹车起点到基准线480cm.右后轮刹车拖印长3520cm,刹车起点距基准线280cm。车体痕迹:重型半挂牵引车前车头距地面高度80cm至160cm距右侧车身边缘50cm处有碰撞痕迹二轮自行车尾部距地面高度80cm处有碰撞痕迹。人体痕迹:尸体头部有碰撞痕迹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发生后,陈*生、陈*良一共赔偿12万元给死者家属,已签订谅解协议书,保险公司理赔还未到位。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政府部门应急处置  

接报后,廉江市青平镇交通安全分管领导潘*泽副镇长立即赶赴现场处置,收集现场信息,并向镇党委书记钟*林汇报事故情况,镇领导到现场马上组织镇村干部协助交警实施交通管制,排查事发路段有无安全隐患,现场发现事发路段路面平整、无障碍物,协助交警部门调取周边视频监控。事件发生后,由高桥交警中队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情况。3月4日上午,青平镇安排镇道安办干部对事故路段进行复盘,事发路段无安全隐患。

(二)交警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2024332048,交管中队民警郑*军、辅警苏*欢到达事故现场处置,对现场情况进行勘查,发现卜*经青平镇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现场诊断是当场死亡。处警民警立即向高桥中队和交警大队领导、汇报事故现场情况,并逐级上报到市公安局总值班室。随后青平镇政府、市交警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派员赶赴现场处置。

(三)医疗机构救治处置情况

2024332023分,廉江市青平镇中心卫生院急诊120接到路人电话,说青平镇红江农场国道上埇路口看见自行车与泥头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急诊值班护士曹*茵接到电话后,立即报医生梁*威以及救护车司机姚*业。20时25分,青平镇中心卫生院派出1辆救护车前往事故现场。20时30分,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医生梁*威立即对伤员卜*进行诊断:发现其生命体征消失,头额部见一横形挫裂伤口,长约8cm,深达皮下,渗血。颈动脉搏动未触及,胸廓及腹部未见呼吸运动,双肺未闻及呼吸音,心前区未闻及心音,四肢见散在挫擦伤,现场心电图显示卜*无效心律,已证实卜*当场已死亡。根据法医检验意见:卜*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四)事故报送情况

青平镇接报后,交通安全分管领导*副镇长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了解现场情况后,并向青平镇党委书记钟*林汇报事故情况。青平镇全力配合交警部门依法依规处置事故,由高桥交警中队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情况。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桥中队民警到达现场了解事故信息后,处警民警立即向中队及大队领导汇报事故现场情况,并逐级上报到廉江市公安局总值班室。3322时,廉江市公安局和廉江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先后将事故情况书面上报湛江市公安局、湛江市委值班室、湛江市政府总值班室。

(五)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青平镇政府密切关注事故舆情及相关纠纷或信访问题,并及时联系死者家属,做好亲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同时,密切联系市交管中队,了解事故责任认定等相关事项。目前,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卜*担事故次要责任。2024年4月24日陈*良已和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总共赔偿12万元,(其中陈*生赔偿10万元,陈*良赔偿2万元),钱已转到死者家属方账户,死者家属无异议,善后处置工作已处理完毕。另外,由保险公司的赔付正在走流程中。2024年3月12日,卜*遗体已火化。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青平镇政府、公安、医院等单位接到报告后快速反应,调度救援力量抢救,并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中队接报后出警及时赶到现场,指挥现场事故处置。廉江市青平镇中心卫生院接报后及时调度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已全力救治。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工作开展安全有序,现场救援合理,信息报送及时准确。本次事故善后工作有序,无发生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发生。

    四、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专家论证作出以下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主要原因

*生驾驶机动车上路不注意安全,行驶时没有注意路面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的规定;陈*生驾车跨两条车道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2]的规定,且在夜间及雾雨天气的情况下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3]的规定,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驾驶二轮自行车行经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时,没有靠右侧通行,违反《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4]的规定,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五、事故中发现问题

(一)事故相关人员

陈*良作为粤GS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G7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和经营者,未对聘请的司机陈*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陈*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陈*良对事故负有责任。

(二)地方党委、政府

青平镇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不够,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不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杜绝。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人员处置情况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事故责任人员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1.*生驾驶货车上路不注意安全行驶,行驶时没有注意路面情况,并跨两条车道行驶,且在夜间及雾雨天气的情况下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陈*生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廉江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本次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3.*良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廉江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二)建议作出深刻检的单位

建议责成青平镇人民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个体货车经营者的货运活动事故频发。我市最近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根据货运监管政策,目前允许个体人员领证从事货运活动,买车、经营均可个体完成,车辆所有人对名下车辆的使用监管落实不到位,只顾安排驾驶员运输货物,未对驾驶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驾驶员道路安全意识薄弱。驾驶员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夜间行车在事故多发路段没有减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驾驶员缺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三)相关部门缺乏有效整治手段。交通运输重点行业领域事故不断,道路安全形势严峻,吸取同类事故教训不深刻,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突发情况应对能力不强,暴露相关部门对个体货车经营的排查安全风险隐患不力和缺乏对个体货车经营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八、事故整改及措施建议

为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紧紧围绕“人、车、路、企、管”五个方面开展警示教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同类事故和问题,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个体货车经营者的教育培训。针对我市接连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大部分都涉及个体货车经营者,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大队想出有效措施对该类事故进行遏制,督促运输企业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司机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还要落实个体货车经营者责任,从源头检查驾驶员交通安全知识、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和考核,从源头管控驾驶员超载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全面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意识。青平镇政府、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广大群众,特别是货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充分利用服务区、收费站、可变情报板等方式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引导驾驶员不超速、不超限、不超载、不疲劳;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组织媒体曝光相关案例,努力增强驾驶员和群众交通安全出行意识,通过此类交通事故案例,举一反三,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预防同类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治行动,进一步降压事故。

(三)对驾驶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由于在驾驶员文化素质等方面条件的限制,个体货车经营者对驾驶员培训都是采取“填鸭式”“说教式”等老一套培训教育方式,驾驶员吸收效果差,没有达到入脑入心。因此,车主应在内容与形式上进行变化和创新,使之更直接、更直观、容易接受。比如采用视频教育,直观,视听效果好,驾驶员一般都比较乐于接受;答题式,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技术等内容,以填空、选择、简答、判断等题型的方式发给驾驶员,让他们答卷,这样既能提高驾乘人员的安全理论知识,又能规范驾驶操作规程;讨论互动式,通过重、特大事故,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等为题进行事故原因分析、讨论,使广大驾驶员在相互启发中思想得到统一,认识得到提高,缺点得到纠正等等。重要的是一定要使培训教育达到其效果。而培训后考核成绩往往是我们容易忽视或做不到位的,这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完善我们的考核要求,真正把培训教育后的考核做好、做实,这样才能真正提高驾驶员对交通安全的认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4[]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不得超过一米,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三轮车不得超过二点二米,畜力车不得超过二点六米。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