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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城北街道祥平路“1·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廉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5-16 08: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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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城北街道祥平路“1·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廉江城北街道祥平路“1·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4430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2

(二)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3

(三)事故发生经过 4

事故现场情况 4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5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5

(一)政府部门应急处置 5

(二)交警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5

(三)医疗机构救治处置情况 6

(四)事故报送情况 6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6

、事故原因 7

事故原因分析 7

五、事故中发现问题 7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8

(一)相关人员处置情况 8

(二)建议作出深刻检的单位 9

七、事故主要教训 9

八、事故整改及措施建议 9


廉江城北街道祥平路“1·6”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416日上午925分许,在廉江市城北街道北部湾大道右转弯入祥平路路段匝道处,发生一起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一辆二轮电动摩托车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电动摩托车驾驶员一人死亡,两车损坏。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122日,廉江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城北街道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总工会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廉江城北街道祥平路“1·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采用听会形式参与调查,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廉江城北街道祥平路“1·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GA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李*华,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长岐镇边旦村**号,已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交强险保险凭证号:PDZA20234419000104****、商业险保险凭证号:PDAA20234419000102****。根据对粤GA68**大型汽车的检测,该车制动系:检验合格;转向系:符合使用标准;照明系:符合使用标准。根据检测,粤GA6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牌号赣CGY**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事故发生时车速约为30km/h

2.CGY**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所有人:高安市**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强,成立日期2018-09-27,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85F****,营业期限2018-09-27至无固定期限,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灰埠镇前进路***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货运代理服务,二手车信息服务,货物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汽车销售,汽车配件批发、零售,货运信息服务,物流信息服务,汽车租赁服务,代办车辆相关业务。根据对赣CGY**挂大型汽车的检测,该车制动系:检验合格;照明系:符合使用标准符合标准。

3.GSF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林*明,户籍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塘蓬镇粤桂路**号,已购买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营业本部直销营业部的交强险,保险凭证号:0602030700910806202306****。根据对粤GSF3**二轮电动摩托车的检测,该车制动系:检验合格;转向系:符合使用标准;照明系:符合使用标准。根据检测,粤GSF3**二轮电动摩托车事故发生时的车速不具备鉴定条件。

(二)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1.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钦,男,汉族,61岁,户籍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塘蓬镇粤桂路**号,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事发时驾驶粤GSF3**号普通二轮电动摩托车。

2.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宁*,男,汉族,41岁,户籍住址:广东省吴川市樟铺镇南累村*号,持“A2”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时驾驶GA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CGY**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根据检测,驾驶员肇事没有涉及酒驾。

2)李*,男,汉族,48岁,户籍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长岐镇边旦村**号,是事故车辆GA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

3)林*,男,汉族,48岁,户籍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塘蓬镇粤桂路**号,是事故车辆GSF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

4)揭琳,男,汉族,34岁,户籍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塘蓬镇塘肚村**号,是事故死亡者*的儿子。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166时许宁*光驾驶粤GA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GY**挂车从吴川市博铺镇沿S286线前往廉江市石岭镇**石场装货。9时25分许,该货车行驶至廉江市北部湾大道扫杆坡红绿灯路口时,由于正处于红灯状态,宁*光便驾驶车辆右转弯准备通过右转弯车道绕过这个拥堵的交通信号灯后再次右转弯沿着北部湾大道往石岭镇方向行驶的,当宁*光驾车刚刚驶入北部湾大道扫杆坡交通信号灯右转弯车道往G325国道方向行驶时,突然感觉右侧车身及拖车后轮发生震动,便立即刹车,将车辆停稳后,下车查看情况时发现,一名男性躺在地上,头部出血,还有一辆电动摩托车倒在地上。9时26分,宁*光马上拨打110电话报警,随后拨打120呼叫救援,随后廉江市人民医院救护车及交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将伤者揭*钦抬上救护车送去医院抢救。10时57分,揭*钦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廉江北部湾大道城北街道扫杆坡村祥平路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廉江市祥平路方向,西往廉江市北部湾大道方向,水泥路面,右转弯匝道,路面完好、干燥,道路设有交通标志标线,白天视线良好。天气:晴。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024年1月6日,李*森(李*华妹夫)支付事故医疗抢救预付费人民币85000元给死者家属,所余的钱用作丧葬费处理。其他赔偿问题,由于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家属已起诉至廉江市人民法院,并将在2024年5月15日开庭审判。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政府部门应急处置

事发后,城北街道马上调度值班领导、负责干部、大塘村委相关干部赶赴现场,配合市交大队城区中队开展施救工作,维持现场秩序。1030分许,城北街道应急办干部林*辉到达现场,随后,城北街道办事处主任谢*璋、值班领导黄*华赶赴现场,安抚家属情绪,并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和村委干部配合交警处理现场工作。

(二)交警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1月6日9时25分,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中队接到廉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市交管中队民警杨*杰、吴*茂快速出警,9时40分,两人到达事故现场,发现是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二轮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电动摩托车驾驶员经廉江市人民医院医生抢救确认死亡。处警民警遂向市交管中队和市交警大队领导汇报事故现场情况,后经逐级上报。廉江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警大队等相关领导先后到现场依法进行处置。处警民警依法对现场进行走访、测绘、勘查等处置工作。

(三)医疗机构救治处置情况

202416930廉江市人民医院12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信息后,9时32分,医院救护车赶往现场抢救。9时41分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见揭*钦躺在地面上,意识不清,头部、会阴流血不止,无自主呼吸。医务人员立即对揭*钦进行现场施救并将他送往廉江市人民医院抢救,抢救后,揭*钦未能恢复自主呼吸及心跳,2024年1月6日10时57分,揭*钦宣布死亡。

(四)事故报送情况

2024161412分,市应急管理局接廉江市公安总值对该事故的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报后,立即向带班领导及局主要领导汇报情况根据局主要领导要求,初步了解情况后,1453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情况通过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上报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城北街道办、公安、医院、大塘村委等单位接到报告后快速反应,调度救援力量抢救,并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中队接报后出警及时赶到现场,指挥现场事故处置。市人民医院接报后及时调度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已全力救治。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工作开展安全有序,现场救援合理,信息报送及时准确。本次事故善后工作有序,无发生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发生,后续需继续跟进赔偿事宜。

    四、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专家论证作出以下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

*光驾驶机动车上路不注意安全行驶,变更车道影响右侧电动摩托车的行驶,并撞倒对方,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五、事故中发现问题

(一)事故相关人员

1.*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上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1]

2.*华作为粤GA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和经营人,未对聘请的司机宁*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宁*光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2],李*华对事故负有责任。

(二)监管部门

1.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城区中队负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城区中队打击摩托车无证驾驶工作力度不够。

2.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警大队在督促城区中队落实打击无证驾驶工作不够到位,摩托车无证驾驶问题未能得到有效整治。

(三)地方党委、政府

城北街道办。城北街道办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辖区内摩托车无证驾驶排查不彻底。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人员处置情况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事故责任人员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1.*光驾驶机动车上路不注意安全行驶,变更车道影响右侧电动摩托车的行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3],导致事故发生。宁*光在本次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建议廉江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廉江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二)建议作出深刻检的单位

1.建议责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向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向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3.建议责成城北街道办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主要教训

  1.车主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根据货运监管政策,目前允许个体人员领证从事货运活动,买车、经营均可个体完成,车主聘请的驾驶员只顾驾驶货车,没有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致使驾驶员安全意识差、驾驶操作不规范。

  2.驾驶员道路安全意识薄弱。驾驶员缺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未能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理论知识,未能控制、消除驾驶员不安全行为和未能规范驾驶操作规程。

八、事故整改及措施建议

为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紧紧围绕“人、车、路、企、管”五个方面开展警示教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同类事故和问题,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如下:

(一)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将每次事故通报交通运输相关企业,督促运输企业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司机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企业源头检查驾驶员交通安全知识、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和考核,从企业源头管控驾驶员超载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市交警、交通运输部门重点加大夜间路面巡查力度,按规范要求布设调整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形式、设置数量、设置位置,更利于驾驶人判断路况变化,定期开展交通事故处置应急演练,及时复盘总结事故处置经验,不断提升事故处置效率。

(二)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开展专项宣传教育。城北街道办、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广大群众,特别是货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加强交通安全宣传,组织媒体曝光相关案例,努力增强群众交通安全出行意识。通过此宗交通事故案例,举一反三,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预防同类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治行动。

(三)对驾驶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由于在驾驶员文化素质等方面条件的限制,大部分驾驶员都对目前采取的“填鸭式”“说教式”等老一套培训教育方式深感厌倦,没有兴趣,根本不想听,往往是“左耳进右耳出”,课程听完知识也烟消云散了,根本没有达到入脑入心的效果。因此,车主应在内容与形式上进行变化和创新,使之更直接、更直观、容易接受。比如采用视频教育,直观,视听效果好,驾驶员一般都比较乐于接受;答题式,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技术等内容,以填空、选择、简答、判断等题型的方式发给驾驶员,让他们答卷,这样既能提高驾乘人员的安全理论知识,又能规范驾驶操作规程;讨论互动式,通过重、特大事故,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等为题进行事故原因分析、讨论,使广大驾驶员在相互启发中思想得到统一,认识得到提高,缺点得到纠正等等。重要的是一定要使培训教育达到其效果。而培训后考核成绩往往是我们容易忽视或做不到位的,这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完善我们的考核要求,真正把培训教育后的考核做好、做实,这样才能真正提高驾驶员对交通安全的认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