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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石角横石村路口“12·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廉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4-22 16: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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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石角横石村路口“12·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廉江石角横石村路口“12·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442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2

(二)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3

(三)事故发生经过 5

事故现场情况 5

(五)天气情况 5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6

政府部门应急处置 6

(二)交警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6

(三)救治诊断情况 7

(四)事故报送情况 7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8

、事故原因 8

五、事故中发现问题 9

(一)事故企业 9

(二)监管部门 10

(三)地方党委、政府 11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1

(一)相关人员处置情况 11

(二)相关企业处置情况 12

)建议作出深刻检的单位 12

(四)建议移交纪委监委调查处理的公职人员、党员 13

七、事故主要教训 14

八、事故整改及措施建议 14



廉江石角横石村路口“12·4”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3124003S293省道2公里50米(廉江市石角镇横石村路口)发生一起一辆大货车和对向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的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和搭乘人员共2人当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1218日,廉江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石角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总工会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廉江石角横石村路口“12·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采用听会形式参与调查,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廉江石角横石村路口“12·4”道路交通事故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北流市**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成立日期:2020-01-16;工商注册号:4509810002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营业期限:2020-01-16至无固定期限;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北流镇朱砂路金旺旺商贸城***号楼***号商铺;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物流、配送、机械设备租赁、仓库租赁、仓储服务;汽车、二手车、砂、石、石渣、石粉的销售。法定代表人:黄*清。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是钟*瑾,也是实际投资人。黄*清是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参与该公司经营和管理。该公司已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有8名人员,购买6辆货车,挂靠该公司货车有30台。事故货车桂KV50**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是**公司,实际支配人是李*敏。

2.KV50**号重型自卸货车情况

KV50**号重型自卸货车,厂牌型号:乘龙牌LZ3312****,核定载人数2人;使用性质:货运;总质量:31吨;核定载质量:15395KG;车辆已购买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马坡镇营销服务部的强制及商业险,强制保险单号:605192203012023002****;商业保险单号:605192203122023001****。桂KV50**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是**公司,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公司。实际支配人是李*敏,202310月份,李*敏在广西购买的二手桂KV50**号重型自卸货车,首付3万多,月供7000元,有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甲方刘*江,甲方盖章是北流市**运输有限公司。20231012日,李*敏和**公司签订有《道路营运车辆挂靠合同》,合同要求李*敏每个月向**公司缴纳服务费100元。根据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桂KV50**号重型自卸货车肇事时的车速约为39km/h。桂KV50**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车货总重:93.05吨,超限值:62.05吨,超限率:200.16%。根据湛江市霞山区驰达汽车修理厂对桂KV50**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车辆技术检验鉴定,结论为桂KV50**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检验合格;转向系符合使用标准、照明系符合使用标准。

3.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情况

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黄*有,发动机号码:0

26**,无购买保险。根据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肇事时的车速约为66km/h。根据湛江市霞山区驰达汽车修理厂技术检验结论: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制动系检验合格;转向系事故损坏,无法检测;照明系事故损坏,无法检测。

(二)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1.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1)涂*荣,男,汉族,1997110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丹斗村***号,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时,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经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涂*荣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测定,鉴定意见:涂*荣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1.9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黄*有,汉族,199611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4,户籍住址: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白坟脚村**号,事发时,乘坐涂*荣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黄*教,男,汉族,1986725日出生,户籍住址: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一路1*8号大院*1*4房,持有B2类机动车驾驶证,符合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的条件。初次领证日期:2009326日,有效期止:2025326日,审验有效期止:2024326日。经公安交通综合信息平台查询,黄*教于20114月至202312月共有54条违法驾驶记录,均已处理。肇事时驾驶桂KV50**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经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黄*教进行酒精检验鉴定,检测结果为0mg/100ml,没有涉嫌酒后驾驶。

2)钟*,汉族,33岁,户籍住址:广西容县黎村镇和睦村大田队***公司主要负责人,拥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3)李*敏,男,汉族,34岁,户籍住址:广东省廉江市横山镇中良村**KV50**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支配人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4日0时03分许,黄*教驾驶一辆装载石粉的桂KV5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广西来到S293省道2公里50米(廉江市石角镇横石村路口)处,正在靠右上坡,突然前方出现涂*荣搭载黄*有的二轮摩托车从河唇镇逆向开往石角镇,黄*教立即刹车往左侧道路打方向避让,此时二轮摩托车下坡车速较快,同时也向右侧打方向避让,导致桂KV50**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左侧道路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两车损坏,涂*荣和黄*有共2人当场死亡。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S293省道2公里50米(廉江市石角镇横石村路口),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石角镇方向,西往河唇镇方向。双向两车道,水泥路面,路表干燥,道路中间标设有黄色虚线,夜间没有路灯照明。

)天气情况

事发时间是2023年12月4日00时03分,白天晴,最高气温22℃,最低气温16℃。风的方面,当天白天到夜间,本地有北风2级。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华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名死者家属作出理赔,涂*荣家属获得赔偿50万元,黄*有家属获得赔偿68万元。死者家属对赔偿不满意,已按照司法程序进行下一步赔偿工作。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政府部门应急处置

12月4日00时40分,石角镇政府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联系就近的横石村委会干部到现场协调处置,并第一时间协调相关领导及职能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凌晨1时许,石角镇委书记舒*、镇长黄*猛及分管应急、分管交通的镇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先后到达现场,开展现场秩序维护、协调交通疏导、舆情管控及收集更多事故信息等工作。

(二)交警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4日凌晨0时20分,市交管中队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S293省道2公里50米廉江市石角镇横石村路段发生一起重型货车和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有人受伤。

接报后,市交管中队民警李*平、吴*荣快速出警,于1时15分到达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后,确认是一起重型自卸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处警民警通过走访、测绘、勘查等办案流程收集现场资料。廉江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韩*和副局长杨*荣随后到达现场指挥交通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湛江市公安局分管交警工作的骆*昭副局长第一时间部署事故处置和隐患排查工作,并指令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立即安排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工作。5时18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同志将现场情况处置完毕。

(三)救治诊断情况

2023年12月4日凌晨00时06分,廉江市石角镇卫生院接到120急救指挥中心电话报称,石角镇横石新农村路口发生车祸,0时12分,石角镇卫生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医务人员对躺在地上的涂*荣和黄*有开展救治,00时25分,经过医务人员现场诊断,涂*荣和黄*有宣布当场死亡,死于颅脑重度损伤。经廉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涂*荣和黄*有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四)事故报送情况

石角镇政府接报后,12月4日0时40分许,石角镇立即联系就近的横石村委会干部到现场协调处置,并第一时间协调相关领导及职能部门人员赶赴现场。石角镇党政主要领导及镇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后,及时收集信息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反馈。市公安局交管中队向大货车司机了解情况及现场勘查后,及时向市领导汇报。12月4日0时40分,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到廉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关于该事故的通报,立即向带班领导及局主要领导汇报。局主要领导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及时了解事发情况后,由值班领导带队前往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1时40分,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根据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通报情况,将该起交通事故通过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书面上报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应急、石角镇政府、医院、横石村村委等单位接到报告后快速反应,调度救援力量对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事故信息。石角派出所、河唇中队、市交管中队接报后出警及时赶到现场,指挥现场事故处置。石角镇卫生院接报后及时调度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全力救治伤员。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工作开展安全有序,现场救援合理,信息报送及时准确。本次事故善后工作有序,无发生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发生,后续需继续跟进赔偿事宜。

、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专家论证作出以下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驾驶人*驾车不注意安全行驶,并超载且不按右侧通行;*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且不按右侧通行,双方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廉江市交警大队河唇中队对货车超载监管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宣传教育不到位。

2.廉江市公路养护中心河唇养护站对道路两侧障碍和杂物清理不及时,路面长期存在散落沙石等障碍物致使来往车辆存在靠中行驶的安全隐患。

五、事故中发现问题

(一)事故企业

1.**公司与李*签订《道路营运车辆挂靠合同》,同意KV50**号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本公司名下,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道路货运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1]

2.**公司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没有取得安全员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

3.**公司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公司提供的《北流市**运输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方案的通知》文号与公司名称不相符;**公司提供的《北流市**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书》,存在冒充肇事驾驶员黄*教签名和盖手指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3]

4.**公司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没有进行监督考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4]

5.**公司欠缺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台账资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5]

6.**公司缺少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佐证材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八十一条的规定[6]

(二)监管部门

1.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河唇中队。河唇中队负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河唇中队查处路面超载工作力度不够,货车超载现象依然存在,桂KV50**号重型自卸货车严重超载上路问题未发现。打击无证驾驶员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醉酒上路的问题工作力度不够。

2.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警大队在开展治超工作和督促河唇中队落实治超、打击无证驾驶工作及酒后驾驶不够到位,货车超载及无证驾驶员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整治。

3.廉江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对交警大队日常工作监管不力,货车超载和无证驾驶员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情况及酒驾行为一直不能有效整治,事故多发频发。

4.廉江市公路养护中心河唇养护站。河唇养护站负有公路巡查、清理路障等公路养护职责,河唇养护站对路面隐患排查工作力度不够,路面长期存在散落沙石等障碍物问题未能得到有效整治

5.廉江市公路养护中心。公路养护中心对道路养护及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河唇养护站日常清理路障工作监管不力。

6.廉江市公路事务中心。公路事务中心对公路养护中心日常工作监管不到位,导致公路养护中心未能有效对镇养护站形成有效管理。

(三)地方党委、政府

石角镇人民政府。石角镇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辖区货车超载行驶和无证驾驶员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等事故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杜绝。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人员处置情况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事故责任人员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1.*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行政处罚。

2.*教,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车不注意安全行驶,并超载且不按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建议市交警大队对其进行处罚。

(二)相关企业处置情况

**公司的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没有进行监督考核;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公司台账存在作假问题;**公司应急救援演练缺少资料台账佐证,未能体现出公司定期组织演练;**公司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没有取得安全员证;**公司欠缺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台账资料,未体现出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督促和检查。**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建议作出深刻检的单位

1.廉江市交警大队河唇中队。建议责成河唇中队向市交警大队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2.廉江市交警大队。建议责成交警大队向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廉江市公安局。建议责成市公安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廉江市公路养护中心河唇养护站。建议责成河唇养护站向市公路养护中心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5.廉江市公路养护中心。建议责成市公路养护中心向市公路事务中心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6.廉江市公路事务中心。建议责成市公路事务中心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石角镇人民政府。建议责成石角镇人民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建议移交纪委监委调查处理的公职人员、党员

相关人员已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员违规驾驶和突发情况处理不当。驾驶员超载违规驾驶,在遇到路面突发情况时,缺乏足够的认识,未能做出正确处理方式。

(二)企业缺乏有效安全教育培训。交通运输重点行业领域事故不断道路安全形势严峻,吸取同类事故教训不深刻,超载运输屡禁不止、驾驶员突发情况应对能力不强,暴露出相关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效果差,培训考核应付了事。

(三)相关部门工作落实不到位。交警部门对超载行驶查处效果差,对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违规上路查处力度不够;公路部门未能及时清理路面障碍,影响行车安全。

八、事故整改及措施建议

为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紧紧围绕“人、车、路、企、管”五个方面开展警示教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同类事故和问题,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如下:

(一)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将每次事故通报交通运输相关企业,督促运输企业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司机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企业源头检查驾驶员交通安全知识、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和考核,从企业源头管控驾驶员超载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市交警、交通运输部门重点加大夜间路面巡查力度,按规范要求布设调整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形式、设置数量、设置位置,更利于驾驶人判断路况变化,定期开展交通事故处置应急演练,及时复盘总结事故处置经验,不断提升事故处置效率。

(二)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开展专项宣传教育。

1.石角镇人民政府联合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针对乡镇群众普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的突出问题,采用网站、电视、广播、村委LED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单位、进学校和进家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力提高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意识,营造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2.石角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和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要针对村居委道路交通“属地管理”薄弱的状况,进一步健全村居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格化,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层层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道路安全宣传教育作用,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地防范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

3.加强货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各项宣传手段加强交通安全宣传,组织媒体曝光相关案例,努力增强群众交通安全出行意识。通过此宗交通事故案例,举一反三,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预防同类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治行动。市交通运输部门、市交警部门在驾驶员学习培训过程中,有侧重地加强对路面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的案例教学,和对超载易引发事故的案例教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