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新民石云桥路段“12·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廉江新民石云桥路段“12·30”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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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新民石云桥路段“12·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30日16时56分,X680线14KM+100M(廉江市新民镇石云桥)路段旁边临时便道,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倒车时碾压一辆二轮电动摩托车,导致电动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4.88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1月22日,廉江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新民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廉江新民石云桥路段“12·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采用听会形式参与调查,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廉江新民石云桥路段“12·3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1.廉江市横山郑*货物运输户(以下简称“郑*运输户”)
经营者:郑*,该运输户只有郑*1人,粤G915**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该运输户,是郑*自己购买的二手货车;运输户注册日期2021年12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1MA7D9D****;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廉江市横山镇南圩村委会蔗绞村(郑*房屋);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装卸搬运。该运输户已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郑*本人已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2.粤G915**号重型自卸货车情况
粤G915**号重型自卸货车,粤G915**号重型自卸式货车,机动车所有人:廉江市横山郑*货物运输户,已购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单号:602172303012023000****: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单号:1011701233666680****。根据湛江市霞山区驰达汽车修理厂技术检验结论:粤G915**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检验合格;转向系符合使用标准;照明系符合使用标准。粤G915**号重型自卸式货车的治超称重检测数据(经检测,粤G915**号重型自卸式货车的超限标准:25吨,车货总重:20.57吨,超限值:0吨,超限率:0%);核定载客:2人。事故发生时,车上有1名驾驶员。
3.广东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公司”)
能*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2日,注册地址:廉江市营仔镇营仔圩强镇路**号;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蔡*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MA567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行业:土木工程建筑业;营业期限:2021-04-02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公路管理与养护;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设计。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公司固定人员有30人。
4.廉江市新民镇县道X680线石云桥危旧桥梁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石云桥工程”)
中标(成交)供应商:能*公司;业主方:廉江市公路养护中心;施工方:能*公司;监理公司:北京中交**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1日,能*公司正式开工,先在桥旁边修建50米的临时便道,然后在围挡、新民镇往廉江鹏港方向、廉江鹏港方向往新民镇方向放置工程施工告示(告示限重5吨,限宽2米才能通过临时便道等内容)。10月22日左右,能*公司建好临时便道挡车石墩(临时便道前后两个方向共4根石墩宽距统一2米),12月27日,能*公司开始拆除石云桥并禁止桥上通行,然后开放临时便道通车,2024年1月24日石云桥正式开通通车,同时施工告示也拆除
5.粤GBF8**号电动摩托车情况
粤GBF8**号电动摩托车所有人:郑*招,无保险。根据湛江市霞山区驰达汽车修理厂技术检验结论:粤GBF8**号电动摩托车制动系检验合格;转向系符合使用标准;照明系事故损坏,无法检测。
1.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兰*荣,女,汉族,1962年4月19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廉江市石城镇高街村二队*号,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事发时驾驶粤GBF8**号电动摩托车在石云桥旁边临时便道等郑*货车通过拦车石墩。
2.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郑*,男,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廉江市横山镇蔗绞村**号,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时驾驶粤G915**号重型自卸式货车。
(2)蔡*筹,男,汉族,1990年9月28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城南街道荔园路**号,能*公司负责石云桥工程的工程师。
2023年12月30日,郑*驾驶粤G915**号重型自卸式货车在遂溪县洋青正大养鸡场装运10.57吨鸡屎前往廉江市石城镇郭仔村,沿X680线由新民镇三角山圩往新民镇黎村方向行驶。16时56分左右,郑*驾驶货车行驶至X680线14公里+100米路段(廉江市新民镇石云桥)时,发现石云桥路段封闭正在进行施工,在桥旁开设一条临时便道通车,便道两端出入口有两个水泥拦车石墩,郑*驾驶货车通过第一处石墩进入便道砂土路,但到达便道出口路面中间设的两个水泥柱墩时,发觉车辆不能通过该石墩。于是,郑*观看后视镜没有发现车后有人就倒车回去,倒了大约1~2米时听到有响声,郑*停车下来查看,发现货车后面的兰*荣和一辆二轮电动摩托车摔倒在地。当时郑*害怕马上离开事发位置,然后来到距离事发位置大约20~30米的位置后,就拨打110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
现场位于X680线14KM+100M(廉江市新民镇石云桥)路段,沙石路面,道路施工,路表干燥,道路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白天视线良好。石云桥被交通部门鉴定为危桥,当时正在进行改建施工作业,在桥旁开设临时便道,便道沙石路面,道路施工,路表干燥,辅道两端出入口路面中设有两个水泥柱墩,阻止大货车通行,周围贴有施工警示标志。
湛江当天白天中雨-多云,最高气温22℃,最低气温16℃。风的方面,今天白天到夜间,本地有东北风3级。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郑*、死者家属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三方协商,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124.88万元,善后工作已完毕。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政府部门应急处置
17时左右,新民派出所报告新民镇政府该事故信息后,新民镇政府立即联系新民镇卫生院赶往事发现场实施紧急抢救。17时15分,新民镇交通管理员杨*锦按镇领导指示赶到现场。新民镇政府镇长林*汉、分管道路交通安全领导黄*等人员随后到达事故现场。了解现场情况后,新民镇镇长林*汉向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汇报现场情况,并开展现场秩序维护、协调交通疏导、舆情管控及收集更多事故信息等工作。
2023年12月30日17时15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中队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接报后,市交管中队中队长黄*带副中队长揭*敏、民警吴*荣迅速出警,17时30分左右,3人赶到事故现场。了解现场情况后立即向市交警大队领导汇报,并逐级上报到市公安局总值班室。18时40分左右,市交管中队民警完成事故现场勘查、绘图、拍摄和勘查笔录。18时45分左右,市殡仪馆车辆将死者遗体拉回殡仪馆保存。19时02分,处警民警撤离现场。
2023年12月30日17时06分,新民镇卫生院急诊室接市120急救中心来电,称新民镇石云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接报后,新民镇卫生院立即派林*勇等医护人员出车诊治。17时12分,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见兰*荣趴在倒地的电动车上面,头部压扁、畸形,无呼吸。经医生现场对兰*荣诊断,兰*荣已无生命体征。医生当场宣布兰*荣死亡,死于重型颅脑损伤,其尸体留在原地。
2023年12月30日19时55分,廉江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廉江市公安局对该事故的报送信息后,在12月30日20时将该起事故情况书面上报湛江市委值班室和湛江市政府总值班室。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新民镇政府、公安、医院等单位接到报告后快速反应,调度救援力量抢救,并及时上报事故信息。新民派出所、市交管中队接报后出警及时,现场指挥事故处置。新民镇卫生院接报后及时调度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已全力救治。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工作开展安全有序,现场救援合理,信息报送及时准确。本次事故善后工作有序,无发生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发生。
四、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专家论证作出以下事故原因分析:
郑*驾驶货车没有遵守能*公司的改造施工告示警示,仍然驾驶货车前往石云桥。通过临时便道的第一处石墩时,发现第二处石墩不能通车,没有按照规范操作下车观察车后情况,亦未能确认车后安全的情况下倒车,导致货车后的兰*荣死亡,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负全部责任。
五、事故中发现问题
(一)事故企业
肇事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没有留意能*公司在路边及围蔽上设置的石云桥工程改造施工告示,仍然驾驶货车前往,导致货车拦车石墩前无法通过,违规倒车致人死亡。
(二)监管部门
1.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城区中队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打击摩托车无证驾驶工作力度不够。
2.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警大队在开展督促城区中队落实打击无证驾驶工作不够到位,摩托车无证驾驶问题未能得到有效整治。
3.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对交警大队日常工作监管不力。
4.市公路养护中心。市公路养护中心作为石云桥重建项目业主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5.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对公路养护中心建设项目监管不到位。
(三)地方党委、政府
新民镇人民政府。新民镇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辖区摩托车无证驾驶等事故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杜绝。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事故责任人员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郑*运输户的经营者、驾驶员、主要负责人郑*,在本次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建议廉江市交警部门依法追究郑*的刑事责任。
1.建议责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向市交警大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向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建议责成市公安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建议责成市公路养护中心向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建议责成市交通运输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建议责成新民镇人民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主要教训
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受货运监管政策影响,目前允许个体人员领证从事货运活动,个人买车、驾驶、经营均为自己完成,驾驶人的安全教育无法保证、行业监管也由于个体户太分散而覆盖不足,致使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差,驾驶操作不规范导致事故频发。
为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紧紧围绕“人、车、路、企、管”五个方面开展警示教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同类事故和问题,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如下:
(一)相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强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市公路养护中心作为业主单位,必须督促施工企业加大对桥梁及周边相关设备、设施的巡查力度,按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布设安全标识和安全设备、设施的设置形式、设置数量、设置位置,更有利于驾驶人判断路况变化,不定时开展检查企业是否按规范按要求进行全面隐患排查。
(二)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开展专项宣传教育。新民镇人民政府、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广大群众,特别是货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加强交通安全宣传,组织媒体曝光相关案例,努力增强群众交通安全出行意识。通过此宗交通事故案例,举一反三,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预防同类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