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28线廉江横山“1·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G228线廉江横山“1·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4年4月30日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G228线廉江横山“1·8”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4年1月8日4时10分许,在G228国道6539公里+400米(廉江市横山镇金山工业园路口)处,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另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后车驾驶员死亡,两车损坏。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1月22日,廉江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横山镇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G228线廉江横山“1·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采用听会形式参与调查,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G228线廉江横山“1·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1.粤G463**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卜*,车辆已购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强制保险及商业险,强制保险单号:602172503012023000****、商业险单号:602172503122023000****。根据对粤G463**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检测,该车制动系:事故损坏,无法检测;转向系:事故损坏,无法检测;照明系:事故损坏,无法检测。根据检测,粤G463**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时车速约为47km/h。事发时,经治超称重检测,粤G463**号重型自卸货车属于超载(超限标准31吨,车货总重41.55吨,超限值10.55吨,超限率34.03%)行驶。
2.桂P175**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揭*,车辆已购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单号:602240103012023001****。根据对桂P175**的检测,该车制动系:检验合格;转向系:符合使用标准;照明系:事故损坏,无法检测。根据检测,桂P175**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时车速约为0km/h。事发时,经治超称重检测,桂P175**号重型自卸货车属于超载(超限标准31吨,车货总重73.67吨,超限值42.67吨,超限率137.65%)行驶。
1.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李*坤,男,汉族,37岁,户籍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雅塘镇光岭村**号10*3房,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事发时驾驶粤G463**号重型自卸货车。
2.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揭*,男,汉族,38岁,户籍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长山镇玉田坡村**号1*1房,持“B2”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事故车辆桂P175**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事发时驾驶桂P175**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广西山口镇拉沙到廉江安铺镇,当晚拉三车货。事发后,经检测揭*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卜*,男,汉族,51岁,户籍住址:广东省遂溪县界炮镇下办山村**号,是事故车辆粤G463**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
2024年1月8日凌晨,揭*驾驶桂P175**号重型自卸货车到广西**沙场装载机制沙,装好货物后,揭*驾车前往廉江二力城工地,途经G228线由青平镇往横山方向行驶。4时10分左右,揭*驾车行至G228线6539KM+400M廉江市横山镇金山工业园路段(双向四车道,路中设有水泥隔离墙),临近横山镇七块田村路口时,突然看到对向车道有车辆想从水泥隔离墙缺口调头过来(或左转进入村道),立即将车速放慢停在村道路口。此时,李*坤驾驶粤G463**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货物(机制沙)从同方向驶过来,突然撞到停在村道路口的桂P175**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事故发生后,揭*跳下车查看,发现粤G463**号重型自货车司机受伤严重,立刻打电话110、119报警和呼叫120救护车救援,紧接着110、119、120都分别赶到事故现场,立即展开对伤者进行抢救,但伤者因伤势过重经医生证实已经当场死亡。
现场位于228国道6539公里+400米(廉江市横山镇金山工业园路口)处。双向四车道,道路设有水泥隔离墙隔离,路表干燥,路面平整,路面标志标线清晰,夜间有路灯照明。
事故发生后,揭*和保险公司一共赔偿46万元给李*坤家属,善后工作已完成。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政府部门应急处置
横山镇政府接报后,立刻向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并调派排里村委会干部赶赴现场。分管应急领导胡*、分管交通的领导李*潇和相关部门立刻赶赴现场处置,收集现场信息,并在8点58分电话将信息上报廉江应急值班室,镇领导在现场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和安抚,并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和村委干部配合交警处理现场工作。
2024年1月8日4时42分许,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中队接到廉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后,交管中队民警李*平、陈*业迅速出警,05时40分,两人到达现场后,发现是粤G463**号重型自卸货车追尾桂P175**号重型自卸货车的交通事故。李*坤经廉江金山泰华医院医护人员诊断确认当场死亡。处警民警立即向交管中队及交警大队领导汇报事故现场情况,并逐级上报到廉江市公安局总值班室。随后廉江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横山镇政府、廉江市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领导先后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当天上午8时许,市殡仪馆殡葬车将死亡遗体拉回殡仪馆保存。处警民警依法对现场进行走访、测绘、勘查等处置工作。
2024年1月8日4时16分,廉江金山泰华医院急诊室接到120急救中心对该事故的来电后,立即派出救护车赶往事故现场。4时27分,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发现该追尾事故导致李*坤被夹在车头,消防员用工具把主驾驶室门打开,见李*坤胸部被方向盘压住,右下肢被夹住,头部有大量血液,下肢畸形,无呼吸。查体:血压测不到,意识丧失,全身皮肤重度发绀,车头挡风玻璃破碎,可见上有大量血液,双侧瞳孔散大固定,直径约5.0mm,对光反射消失,未触及颈动脉搏动,胸腹部未见呼吸运动,双肺未闻及呼吸音,心前区未闻及心音。廉江金山泰华医院医生当场宣布李*坤死亡。根据法医检验意见:李*坤符合全身多处外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2024年1月8日9时44分,市应急管理局接廉江市公安局总值对该事故的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报后,立即向带班领导及局主要领导汇报情况,根据局主要领导要求,初步了解情况后,10时10分,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情况通过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上报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事故发生后,横山镇密切关注事故舆情及相关纠纷或信访问题,并及时联系死者家属,做好亲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同时,密切联系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中队,了解事故责任认定等相关事项。目前,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揭*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24年4月26日上午,揭*在交管中队和死者家属方协商下,一共赔偿人民币460000元(保险赔人民币280000元,货车司机揭*支付人民币180000元殡葬费)给死者家属,并和死者家属签订和解协议,善后处置工作已处理完毕。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横山镇政府、公安、医院、消防和排里村委等单位接到报告后快速反应,调度救援力量抢救,并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中队接报后出警及时赶到现场,指挥现场事故处置。廉江市金山泰华医院接报后及时调度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已全力救治。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工作开展安全有序,现场救援合理,信息报送及时准确。本次事故善后工作有序,无发生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发生。
四、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专家论证作出以下事故原因分析:
李*坤驾驶货车超载行驶[1],不注意安全行驶[2],且没有按车道通行,追尾同向前面货车,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揭*驾驶货车超载行驶,车辆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3],且没有按车道通行,其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五、事故中发现问题
(一)事故相关人员
卜*作为粤G463**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和经营者,未对聘请的司机李*坤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李*坤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5],卜*对事故负有责任。
(二)监管部门
1.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横山中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横山中队负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查处超载工作力度不够,货车超载现象依然存在,事故车辆粤G463**号重型自卸货车、桂P175**号重型自卸货车均存在超载行为。
2.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治超和督促横山中队落实打击超载工作不够到位,货车超载问题未能得到有效整治。
3.廉江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落实牵头治理货车超载不力,超载问题未能得到有效整治,涉及货车超载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连续发生。
(三)地方党委、政府
横山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货车超载排查不彻底。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事故责任人员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1.李*坤驾驶货车上路不注意安全行驶,货车还存在超载违规现象,且没有按车道通行,导致追尾事故发生。李*坤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2.揭*在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建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3.卜*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廉江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1.建议责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横山中队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2.建议责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向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建议责成市交通运输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建议责成横山镇人民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0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个体货车经营者的货运活动事故频发。我市最近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根据货运监管政策,目前允许个体人员领证从事货运活动,买车、经营均可个体完成,车主聘请的驾驶员只顾驾驶货车,没有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致使驾驶员安全意识差、驾驶操作不规范。
(二)驾驶员道路安全意识薄弱。驾驶员缺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未能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理论知识,未能控制、消除驾驶员不安全行为和未能规范驾驶操作规程。
(三)相关部门缺乏有效整治手段。交通运输重点行业领域事故不断,道路安全形势严峻,吸取同类事故教训不深刻,超载运输屡禁不止、驾驶员突发情况应对能力不强,暴露相关部门对个体货车经营的排查安全风险隐患不力和缺乏对个体货车经营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为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紧紧围绕“人、车、路、企、管”五个方面开展警示教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同类事故和问题,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个体货车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将每次事故通报交通运输相关企业外,还要通报到个体货车经营者,除了督促运输企业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司机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还要落实个体货车经营者责任,从源头检查驾驶员交通安全知识、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和考核,从源头管控驾驶员超载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二)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开展专项宣传教育。横山镇政府、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广大群众,特别是货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加强交通安全宣传,组织媒体曝光相关案例,努力增强群众交通安全出行意识。通过此宗交通事故案例,举一反三,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预防同类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治行动。
(三)对驾驶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由于在驾驶员文化素质等方面条件的限制,大部分驾驶员都对目前采取的“填鸭式”“说教式”等老一套培训教育方式深感厌倦,没有兴趣,根本不想听,往往是“左耳进右耳出”,课程听完知识也烟消云散了,根本没有达到入脑入心的效果。因此,车主应在内容与形式上进行变化和创新,使之更直接、更直观、容易接受。比如采用视频教育,直观,视听效果好,驾驶员一般都比较乐于接受;答题式,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技术等内容,以填空、选择、简答、判断等题型的方式发给驾驶员,让他们答卷,这样既能提高驾乘人员的安全理论知识,又能规范驾驶操作规程;讨论互动式,通过重、特大事故,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等为题进行事故原因分析、讨论,使广大驾驶员在相互启发中思想得到统一,认识得到提高,缺点得到纠正等等。重要的是一定要使培训教育达到其效果。而培训后考核成绩往往是我们容易忽视或做不到位的,这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完善我们的考核要求,真正把培训教育后的考核做好、做实,这样才能真正提高驾驶员对交通安全的认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