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28国道廉江青平医院路段“6·1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G228国道廉江青平医院路段“6·1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4年9月26日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四)事故报送情况 12
(五)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12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3
四、事故原因 13
事故主要原因 13
五、事故中发现问题 14
(一)相关人员处置情况 15
七、事故主要教训 16
八、事故整改及措施建议 16
G228国道廉江青平医院路段“6·12”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6月12日7时53分,在G228国道廉江市青平镇青平医院路段爱玛电动车店门前(6558公里100米)处,发生一起一辆重型货车的装载吊臂失控往左摆动到对向路面,导致吊臂上的吊钩与对向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随后吊臂反弹往右摆动,碰撞道路右侧的行道树,最后吊钩砸在停放在右侧路外的小型轿车车尾,造成客车司机当场死亡,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6月19日,廉江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青平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G228国道廉江青平医院路段“6·12”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采用听会形式参与调查,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G228国道廉江青平医院路段“6·1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驾驶有隐患的货车不注意安全行驶而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1.粤G502**号重型栏板货车,所有人:湛江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公司地址: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号飞越大厦首层***房,已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保险,保险单号为:DZA20234408000015****。没有购买商业保险。根据对粤G502**号重型栏板货车的技术检测,该车制动系检验合格、转向系符合使用标准、照明系符合使用标准。根据检测,粤G502**号牌重型栏板货车的行驶速度约为54km/h,现场限速40km/h,已超速,没有超载。事发时,粤G502**号牌重型栏板货车没有超载。事发时,该车上只有1名驾驶员。
粤G502**号重型栏板货车上装有一台随车起重机,设备型号为SQ12SK**,产品编号为1233K11****,最大起重量为12t,最大起重力矩为30t. m,回转范围为全回转,吊臂长度为4.85m—12.35m,工作幅度为2.5m—12.5m,变幅范围为0-75°,制造日期为2012年6月,制造厂家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经对粤G502**号重型栏板货车上的随车起重机进行技术调查,一是湛江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擅自将一根的“长螺杆”作为锁止销轴,插入转台和基座的定位销孔中进行锁定。二是车上随车起重机的回转锁定装置,未能有效防止在行驶时回转部分的意外移动。三是正常随车起重机碟形弹簧组发生了错位,导致回转减速器内常闭式制动器的制动力大大减弱。四是事故中的吊臂转动是由非动力转动而引起的。
2.粤G0331**号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湛江市坡头区**客运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乾塘镇滨海商住区,已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及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保险单号分别为:1040407390229004****、1040407390253991****、1040407390253994****。根据检测,粤G0331**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约为41km/h。事发时,该车上只有1名驾驶员和40名乘客。
3.桂A0B7**号小型轿车,所有人:廖*华,地址:南宁市青秀区百花岭路*号文景园*栋*单元***号,已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单号分别为:PDZA20234500000005****、PDAA20234500000005****。事发时,车上没人。
1.湛江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从事建筑安装业为主的企业,注册资本:4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71575****,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公司地址: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号飞越大厦首层***房,营业期限:2008-03-06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通讯机电设备安装,送变电工程施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承装类五级、承修类五级,有效期至2026年5月4日),机房设备安装、测试,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物防雷设备施工;室内外装饰设计、施工;建筑工程;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建筑装饰装修;园林工程;销售:通信电子设备(除无线电发射设备),机电设备,五金交电,办公设备,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环保砖,页岩砖,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铝材,五金交电,电工器材,涂料,胶水,沙石,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2.湛江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1],湛江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作为第一责任人,一是建立公司制度的不合理,湛江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点:公司分管企业安全副总经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2]规定;二是对公司安全教育和考核情况不清楚,未能提供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和考核台账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3]规定;三是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公司粤G502**号重型栏板货车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也未对粤G502**号重型栏板货车进行检查并及时消除车辆隐患问题,未能提供粤G502**号重型栏板货车隐患检查整改台账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4]规定,法定代表人陈*刚未能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2)湛江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车队长唐*文对粤G502**号重型栏板货车上随车起重机的回转锁定装置失效和回转减速器内常闭式制动器制动力不足等隐患处理不彻底,导致粤G502**号重型栏板货车在行驶时发生事故。(3)湛江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林*良,在聘请麦*宣驾驶粤G502**号重型栏板货车时,未对麦*宣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湛江市坡头区**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从事道路运输业为主的企业,注册资本:235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4748007****,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公司地址:湛江市坡头区乾塘镇滨海商住区,营业期限:2003-03-20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校车运营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一般项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金属制品销售。粤G0331**号大型普通客车所属该公司。
4.湛江市**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64972****,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机,公司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洪屋路***号。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校车运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旅游业务。一般项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共享自行车服务;停车场服务;旅客票务代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湛江市**运输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2024年5月,湛江市**运输有限公司和上海***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上海核工院廉江核电项目部车辆租赁服务合同》,协议要求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湛江市**运输有限公司安排驾驶员驾驶车辆搭载对方公司员工上下班,费用*******元(含税)。由于湛江市**运输有限公司新购买的车辆还没回到,所以从湛江市坡头区**客运有限公司调用粤G0331**号大型普通客车搭载员工上下班,但粤G0331**号大型普通客车在2024年4月底从湛江市**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转户过来,还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
廉江市交警大队高桥中队。高桥中队负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事故车辆粤G502**号重型栏板货车带有安全隐患上路行驶,且超速行驶。高桥中队查处货车超速工作力度不够,货车超速现象依然存在,且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够到位。
青平镇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不够,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重点车辆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力度不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杜绝。
1.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谭*兴,男,汉族,44岁,户籍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青平镇长寿路*号,取得“A1A2”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2024年6月1日被湛江市坡头区**客运有限公司聘用为大客车司机,负责接送核电站工人上下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谈好每工作一天200元,事发时,谭*兴驾驶粤G0331**号大型普通客车,未检出乙醇成分。
2.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麦*宣,男,汉族,44岁,户籍住址:广东省遂溪县洋青镇打铁塘村**号,持“B2E”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湛江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临时聘用司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谈好每工作一天500元,事发时,麦*宣驾驶粤G502**号重型栏板货车,未检出乙醇成分。
(2)吴*玲,女,汉族,37岁,户籍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高桥镇横岭村*号***房,取得“C2”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事发时驾驶桂A0B7**号小型轿车停放在G228国道南侧路外。
(3)陈*刚,男,汉族,46岁,户籍住址:长沙市岳麓文轩路**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海北路星华广场*座***房,湛江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4)唐*文,男,汉族,59岁,户籍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山后村***号***房,湛江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车队队长。
(5)林*良,男,汉族,51岁,户籍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绿塘边坡村东路三巷**号,湛江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车队管理人员。
(6)李*精,男,汉族,33岁,户籍住址:广东省廉江市石岭镇山口村**号,持有Q2(限流动式起重机)资格证,湛江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临时司机,从2024年5月8日开始驾驶粤G502**号重型栏板货车,直至2024年6月9日期间,一共驾驶该车辆十几次。
(7)李*全,男,汉族,55岁,户籍住址:广东省廉江市西街**号,湛江市坡头区**客运有限公司车队队长。
2024年6月9日上午,李*精驾驶粤G502**号重型栏板货车到廉江市石岭镇南方电网营业部后面的工地上装载木方和木板并到车板镇码头利用随车起重机帮其他车辆卸货。18时左右,李*精在车板镇核电站新建道路B段仓库(二四项目部)将粤G502**号重型栏板货车停好。
麦*宣于2024年6月12日上午7时左右到车板镇核电站新建道路B段仓库(二四项目部),然后驾驶粤G502**号重型栏板货车出发,前往湛江市博雅学校。麦*宣驾驶货车沿228国道从高桥镇方向往横山镇方向行驶。7时53分55秒,货车行驶至228国道6558公里100米(廉江市青平镇爱玛电动车店门前路段),进行右转弯;2秒后,货车过完弯后直行,与此同时,对向车道的粤G0331**号大型普通客车与粤G502**号重型栏板货车相向直行;又过了1秒,货车与客车间相对距离缩短,此时吊钩与货物之间的绑带处于松懈状态,货车上的吊臂未完全回缩,吊臂往左摆动,吊钩已经越过货车行驶道路旁的水泥隔离墩来到对向行驶道路区间,当时粤G502**号重型栏板货车车速约54km/h。7时53分59秒,吊臂与客车发生碰撞,客车受损,谭*兴当场身亡。吊臂在与客车碰撞后,转而往右摆动。然后,吊臂与货车右侧马路旁的树木发生碰撞,紧接着撞向吴*玲停放在右侧路外的桂A0B7**号小型轿车并停止摆动,造成轿车受损。
事故发生在廉江市G228国道青平镇爱玛电动车店门前(卫星定位:东经109度54分56秒北纬21度37分52秒),现场道路限速40公里/小时,天气:晴。
地面痕迹:大客车紧急制动后,在路面滑行,形成拖印,右后轮起点距基准线260cm,长度为710cm。大客车碰撞后受损,形成碰撞后的散落物。重货车制动后,在路面造成压印,痕迹不明显。道路南侧的道行树树干形成碰撞痕,高度与大货车的吊臂对应。
车体痕迹:大客车车头严重受损,车头左上角及车顶撕损,挡风玻璃完全受损,形成一条横形受损带。大货车的吊臂向后伸出,其左侧吊臂左侧面形成碰撞痕迹。轿车车尾挡风玻璃被吊臂的挂钩砸中受损。
事故各方正协商处理赔偿事宜,直接经济损失正在核算中。麦*宣(湛江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代为垫付)支付谭*兴丧葬费共63462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政府部门应急处置
6月12日8时10左右,青平镇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8时20左右,党委副书记和社区书记到达现场应急处置,党委副书记随后到医院看望伤者。8时40左右,镇政府主要领导到现场指挥应急处置;11时左右,分管道路交通的副镇长到达现场参与安抚家属、现场秩序管控、隐患处置和撤场清理等工作。镇政府干部迅速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将现场信息及时沟通汇报给镇主要负责领导,并按照领导要求科学有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一是管控现场交通,疏导车流、行人,配合交警部门保护现场、保护死者的隐私;二是联系医疗部门对伤者张中林展开救治;三是组织协调对客车其余人员进行转移;四是配合交警部门调取附近监控视频并劝导现场群众要注意尊重家属情感,不得擅自拍照;五是安抚家属,配合交警处置,防止因家属情绪激动而引发意外情况;六是排查处置现场隐患并于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完毕后组织青平养护站开展撤场清理工作。
2024年6月12日08时11分,交管中队接到廉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关于该事故指令后,青平中队民警吴*荣、康*超快速出警,于09时35分左右到达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后,发现是一辆重型普通货车的吊臂碰撞对向车道的一辆大型普通客车后,又砸到停放在右侧路外的一辆小型轿车(桂A0B7**)尾部,经青平镇卫生院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当场死亡。处警民警遂向中队、大队领导汇报事故现场情况,经逐级上报后,廉江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警大队等相关领导先后到达现场依法处置。当天上午11时30分左右,廉江市殡仪馆殡葬车将死者遗体拉走。处警民警经现场走访、测绘、勘查等,依法将现场处理完毕。目前,该起事故已作出责任认定,麦*宣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谭*兴及吴*玲无责任。
2024年6月12日07时57分,青平镇卫生院急诊120接到路人关于该事故的报警电话后,7时58分,青平镇卫生院派出救护车。8时01分,救护车到达现场,医生检查谭*兴结果:意识丧失,头盖骨分离,部分脑组织及部分面部组织损毁,驾驶室周围可见部分破碎组织。颈动脉搏动未触及,胸廓及腹部未见呼吸运动,双肺未闻及呼吸音,心前区未闻及心音,四肢见散在挫擦伤。医生考虑的诊断是谭*兴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并当场宣布谭*兴死亡。
2024年6月12日8时10分许,青平镇应急办工作人员谢*钦发现该事故后立即打电话将事故情况报告给镇应急办主任,随后在事故现场疏导交通、保护现场。8时20分,镇应急办主任到现场后,将现场基本情况通过电话分别向镇委主要领导、镇政府主要领导、相关分管领导及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6月12日9时36分,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到市公安局关于该事故的传真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在了解情况后,将该起事故通过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上报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事故当天8时10分左右,派出所接警立即赶往现场,组织警力维护现场,疏导交通,排查管控视频,防止舆论炒作,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取证。7时57分左右,青平镇卫生院接通知立即赶往现场,客车司机谭*兴当场死亡,受伤乘客张*林送往卫生院进一步检查,手腕处轻微擦伤,无其他伤。10时左右,死者家属到现场。12时20许,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清理,避免造成二次事故。6月12日下午,青平社区书记到死者家中安抚家属。6月13日上午,分管道路交通副镇长带妇联、青平社区到死者家中探望并安抚家属。目前,赔偿仍在协商中,死者遗体仍在廉江市殡仪馆冷藏未火化。另麦*宣(湛江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代为垫付)支付谭*兴丧葬费共63462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青平镇政府、公安、医院等单位接到报告后,调度救援力量抢救,并上报事故信息。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中队接报后出警及时赶到现场,指挥现场事故处置。青平卫生院接报后及时调度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工作开展安全有序,现场救援合理,信息报送准确。本次事故善后工作有序,无发生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发生。
四、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专家论证作出以下事故原因分析:
1.麦*宣驾驶粤G502**号重型栏板货车上路前没有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且驾车行经弯道时超速行驶,由于货车上随车起重机的回转锁定装置失效,回转减速器内常闭式制动器制动力不足,货车转弯时,转动惯量增大致使吊臂向左摆动到对向路面,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违法行为是事故主要原因。
2.湛江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粤G502**号重型栏板货车上随车起重机存在回转锁定装置失效和回转减速器内常闭式制动器制动力不足隐患,湛江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未完全消除车辆隐患而安排车辆运输货物导致事故发生,是该事故的主要原因。
五、事故中发现
(一)湛江市**运输有限公司调用湛江市坡头区**客运有限公司的缺乏《道路运输证》的粤G0331**号大型普通客车搭载员工上下班,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客运经营者使用应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二)湛江市坡头区**客运有限公司的粤G0331**号大型普通客车还没取得道路运输证,仍然安排谭*兴驾驶该客车载人员上下班。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客运经营者使用应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1.谭*兴驾车属正常行驶,无引发事故的过错行为,建议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2.吴*玲驾驶的轿车停放在右侧路外的空地上,无引发事故的过错行为,建议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3.湛江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粤G502**号重型栏板货车随车起重机的回转锁定装置失效和回转减速器内常闭式制动器制动力不足隐患问题,导致粤G502**号重型栏板货车处于不安全状态上路行驶发生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5]规定,湛江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湛江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三)(五)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湛江市**运输有限公司和湛江市坡头区**客运有限公司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建议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以上两家公司进行处理。
1.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桥中队。建议责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桥中队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2.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建议责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向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市交通运输局。建议责成市交通运输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青平镇人民政府。建议责成青平镇人民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交通事故主要暴露出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行经弯道时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上路前没有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湛江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对粤G502**号重型栏板货车的使用监管落实不到位,未有效对司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路前未能及时消除货车隐患,公司车辆、管理车辆车队长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有待进一步强化。
为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紧紧围绕“人、车、路、企、管”五个方面开展警示教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同类事故和问题,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市各镇街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结合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好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市道安办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围绕“人、车、路、企、管”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和重点车辆安全监管及事故防范工作长效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各方责任,全链条做好监管工作,从严从细从实抓好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全力防范和减少事故,确保我市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二)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湛江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建立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对聘用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重点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杜绝超速行为;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并在公司内部通报相关交通事故,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增强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全面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意识。青平镇政府、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广大群众,特别是货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充分利用服务区、收费站、可变情报板等方式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引导驾驶员不超速、不超限、不超载、不疲劳;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组织媒体曝光相关案例,努力增强驾驶员和群众交通安全出行意识,通过此类交通事故案例,举一反三,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预防同类事故的隐患排查和整治行动,进一步降压事故。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