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93线廉江河唇“7·1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S293线廉江河唇“7·1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4年11月1日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五)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10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1
四、事故原因 11
五、事故中发现问题 12
(一)相关人员处置情况 13
七、事故主要教训 14
八、事故整改及措施建议 15
S293线廉江河唇“7·1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16日03时28分左右,在S293省道22公里400米(廉江市河唇镇苏州垌收杂木场路段)处发生一起一辆广西籍的牵引车与一辆广东籍的摩托车相碰撞的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7月29日,廉江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河唇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S293线廉江河唇“7·1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采用听会形式参与调查,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S293线廉江河唇“7·1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1.桂KX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XH**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以下简称“桂KX25**牵引车”),车为乘龙牌LZ4251M7**,车辆整备质量8800kg。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广西玉林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拥有人是李*。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已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的商业险,保险单号:PDAA20234509000011****。经对桂KX25**牵引车检测:桂KX25**牵引车的制动系:检验合格;转向系:经检验符合使用标准;照明系:符合使用标准;经对桂KX25**牵引车检测:事故时该车行驶速度约为28km/h-29km/h。交通强制保险过期。事故后经对桂KX25**牵引车治超称重检测:桂KX25**牵引车超限标准:49吨;车货总重:58.67吨;超限值:9.67吨,超限率19.73%。李*于2021年11月24日将桂KX25**牵引车加入**公司,每月向**公司缴交100元车辆服务费用,双方签订《车辆挂靠服务协议》。
2.桂KXH**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类型:重型自卸半挂车,车品牌型号:济世鑫牌LYY9****,车辆整备质量7300kg,所有人:陆川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经对桂KXH**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检测:制动系:检验合格;照明系:符合使用标准。
3.粤GGZ8**号二轮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的车辆登记所有人:林*婷,未购买强制保险,经对事故电动车检测:电动车的制动系:检验合格;转向系:事故损坏,无法检测;照明系:事故损坏,无法检测;经对事故电动车检测:事故时摩托车行驶速度不具备鉴定条件。
1.**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23日,是一家从事道路运输业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PLF****,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远,公司地址:玉林市福绵区新桥镇江南开发区(**宅),营业期限:2020-06-23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水上货物运输及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土石方工程的施工;货物装卸、搬运、仓储服务(上述项目除危险化学品);汽车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汽车租赁;汽车维修服务;汽车保险代理服务;汽车信息咨询服务;物流软件开发;销售:汽车配件、润滑油、轮胎、机电产品、五金产品、电子产品、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农副产品、日用百货。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通过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安全生产台账,该公司存在以
下主要问题:
(1)未落实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体责任,针对挂靠的桂KX25**牵引车,只是收取服务费,存在着明显的 “挂而不管”问题。一方面,车辆隐患排查工作完全依赖驾驶员自查,发现问题后驾驶员自行开车去维修,只需要把维修费报给李*;另一方面,在出现事故期间,李*安排桂KX25**牵引车超载运输,可**公司却未对其采取任何处理措施,并且在日常运营中也未对该车加以有效管理。
(2)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资料:李*在2023年3月份聘请陶*光驾驶公司桂KX25**牵引车从事道路运输,直到2024年7月16日发生事故,这期间除了7月2日入职培训和考核外,没有组织陶*光参与**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1]和第二十八条第一,第四款[2]的规定。
经调查,桂KX25**牵引车实际所有人李*于2021年11月25日与**公司签订挂靠《车辆挂靠协议》,合同约定**公司协助李*尽快办理车辆挂靠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李*承担,挂靠车辆由**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每个月收取车辆服务费100元,车辆营运盈亏由李*自行负责等。2023年3月份左右,李*雇佣陶*光为桂KX25**牵引车驾驶员,工钱按照驾驶趟数来结算,每趟工钱100元左右至400元左右,每个月李*通过微信结算工钱给陶*光,该车辆日常运输业务由李*承接。
该车的日常隐患排查由陶*光负责检查并开去维修的。据陶*光和李*供述,桂KX25**牵引车是陶*光负责日常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开去修车店维修,拿维修单给李*报销。**公司和李*日常不对车辆进行隐患排查。
1.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河唇中队。河唇中队负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河唇中队查处超载工作力度不够,货车超载现象依然存在,桂KX25**牵引车超载问题未发现。打击摩托车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工作力度不够。
2.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警大队在开展治超工作和督促河唇中队落实治超、打击摩托车酒驾醉驾行为工作不够到位,货车超载及摩托车违规驾驶问题未能得到有效整治。
3.廉江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日常工作监管不力。
4.廉江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落实牵头治理货车超载不力,货车超载问题未能得到有效整治。
河唇镇人民政府。河唇镇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不够,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辖区内货车超载问题排查不彻底,对辖区摩托车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杜绝。
吴*驰,男,20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红湖农场三十队*号***房,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事发时,处于醉酒(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0.15mg/100ml)状态下驾驶粤GGZ8**号摩托车。
(1)陶*光,男,43岁,住址:广西陆川县平乐镇平乐村大院队**号,持有“A2、E”类机动车驾驶证,事发时,其驾驶桂KX25**号牵引车,车上装载的石子处于超载状态,正从廉江市石角镇往河唇镇方向行驶,此次出行是要前往雷州市英利镇宏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卸货。
(2)李*,男,汉族,39岁,户籍住址:广西陆川县珊罗镇罗村北立坡队**号,陶*光是李*雇佣来驾驶桂KX25**牵引车。李*2021年11月25日任**公司安全员,持有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2024年7月15日晚上7时许,陶*光驾驶桂KX25**牵引车在广西陆川县**矿业**石场装载石仔。7月16日凌晨2时46分装载石仔完成后,陶*光驾驶该货车沿S293省道从廉江市石角镇方向往河唇镇方向行驶,前往雷州市英利镇**混凝土有限公司卸货。
在凌晨3时28分左右,该货车行至S293省道22公里400米处(位于廉江市河唇镇苏州垌收杂木场路段)时,发现前方约150米有一辆摩托车在其行驶方向的右侧车道对向驶近。货车驾驶员陶*光随即采取了交替变换远近灯光的方式,以警示摩托车驾驶员。然而,摩托车驾驶员并未对此作出反应。于是,陶*光紧急打方向,驶向左侧路面进行避让(此时车头已越过道路中线)。当两车相距约20米时,摩托车突然转向,驶回陶*光行驶方向的左侧车道。陶*光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两车间的避让距离过短,导致两车发生碰撞,摩托车驾驶员吴*驰在事故中当场身亡。
事发后,凌晨3时32分,陶*光马上拨打120呼叫救援和110电话报警,随后河唇镇卫生院救护车和交警达到现场,吴*驰经河唇镇卫生院医生到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现场位于S293省道22公里400米(廉江市河唇镇苏州垌收杂木场路段),双向两车道,道路呈东南往西北方向,东南往河唇镇方向,西北往石角镇方向,水泥路面,路面平直,路表干燥,道路设置有标志、标线,夜间无路灯照明。
(1)地面痕迹:桂KX25**牵引车左后轮刹车拖印长555cm,右后轮刹车拖印长547cm。
(2)车体痕迹:桂KX25**牵引车左前角有碰撞痕迹。摩托车前车头有碰撞痕迹。
(3)人体痕迹:尸体头部有碰撞痕迹。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2024年7月16日凌晨5时左右,河唇镇应急指挥中心接河唇交警中队关于该事故报告后,河唇镇迅速组织应急办、交警中队、派出所、卫生院等单位到场进行处置,维持现场秩序,安抚家属,等待上级单位到现场进行下一步处置。经市公安局刑警法医现场鉴定,确定吴*驰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死亡,死者家属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2024年7月16日,廉江市交管中队接到廉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关于该事故的指令后,立刻派出处理事故民警于当天凌晨5时20分左右到达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在河唇镇卫生院医护人员现场对吴*驰诊断核实后,吴*驰已当场死亡。现场出警民警遂向交管中队、交警大队领导汇报事故情况,经逐级上报后,廉江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警大队等相关领导先后到达现场依法处置。当天上午约07时40分左右,廉江市殡仪馆殡葬车将死者遗体拉走。处警民警经现场走访、测绘、勘查等,依法将现场处理完毕。
2024年7月16日凌晨3时34分,河唇镇卫生院接廉江市120急救中心电话,称廉江市河唇镇坑子唇路段附近发生车祸,有人受伤。接报后,河唇镇卫生院医护人员于凌晨3时42分到达现场,发现患者倒在地面上,头部流血,呼之不应,意识丧失,双侧瞳孔散大固定,直径约5mm大小,对光反射消失,血压零,大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呼吸停止,四肢重度紫绀。心电图示心室停搏,立即予心肺复苏抢救,经持续30分钟抢救无效后,仍没有生命体征,复查心电图示心室停搏,救护车随车医生宣布吴*驰临床死亡,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2024年7月16日凌晨5时左右,河唇镇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河唇交警中队关于该事故信息报送后,河唇镇应急办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核查事故情况并及时将事故信息报送至市应急委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6日6时16分,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到市公安局对该事故传真通报后,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在了解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后,市局当天派出应急局党委委员带队的应急处置组到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于当天早上6时44分将该起事故通过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上报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河唇镇政府、公安、交警、医院、河唇镇卫生院等单位接到报告后,调度救援力量抢救,并上报事故信息。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中队接报后出警及时赶到现场,指挥现场事故处置。河唇镇卫生院接报后及时调度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工作开展安全有序,现场救援合理,信息报送准确。本次事故善后工作有序,后续还需要跟进赔偿事宜。
四、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专家论证作出以下事故原因分析:
(一)在事发时,吴*驰正处于严重的醉酒状态,经检测,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高达240.15mg/100ml。当时,他驾驶着二轮摩托车逆行在道路上,然而却全然没有注意安全驾驶方面的相关事宜,且不注意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在事发时,陶*光驾驶桂KX25**牵引车在自己道路上正常行驶,发现前方出现的摩托车逆行于本车道的突发状况。在遭遇紧急情况时,陶*光未能采取合理且符合规定的避让措施,径直把车辆开向了左侧道路。待逆行的摩托车返回至其所属车道之时,陶*光所驾驶的牵引车与之发生了碰撞。陶*光在面临紧急突发状况之际,未能施行正确有效的应急处理举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的规定,陶*光违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五、事故中发现问题
(一)**公司的安全管理问题凸显。一是桂KX25**牵引车未购置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便违规上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3];二是**公司存在安排桂KX25**牵引车超载行驶的情况,这无疑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三是**公司聘用陶*光,但未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4]的规定。
(二)**公司对陶*光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存在严重缺失。陶*光在遭遇紧急突发状况的关键时刻,未能施行正确有效的应急处理举措。通过调查发现,**公司除了在陶*光入职之时进行过培训考核外,直至事故发生,**公司均未对陶*光开展任何形式的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和答复》相关内容,**公司未履行对陶*光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这一情况属实,但是,在此次所发生的事故当中,该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并非引发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吴*驰逆行和醉驾驾驶摩托车上路,导致发生车辆碰撞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2.陶*光驾驶超载桂KX25**牵引车上路时遇突发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其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发生车辆碰撞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市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3.**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陶*光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一、第四款的规定;**公司对李*安排桂KX25**牵引车超载行驶的情况管理不到位,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1.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河唇中队,建议河唇中队向廉江市交警大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建议市交警大队向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廉江市公安局。建议市公安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廉江市交通运输局。建议市交通运输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廉江市河唇镇人民政府。建议河唇镇人民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摩托车驾驶员呈现出醉驾以及逆行的违规行径;牵引车驾驶员存在超载现象,并且在遭遇突发情况时,未能迅速采取相应措施。这充分表明双方驾驶员在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方面均有所欠缺,对违法违规行为所潜藏的危害缺乏足够的认识。
(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公司在针对驾驶员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上存在不足,致使驾驶员在面对紧急突发状况之时,无法施行正确且行之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二是**公司做出了安排牵引车超载行驶以及安排驾驶员进行冒险作业等不当行为,此类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操作规程要求。
八、事故整改及措施建议
为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紧紧围绕“人、车、路、企、管”五个方面开展警示教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同类事故和问题,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市各个镇街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以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学习,并将其全面贯彻落实到位。要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红线意识与责任意识。
结合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这一重要工作,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所应具备的责任感、紧迫感以及使命感,认认真真地履行好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的工作职责,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市道安办需要进一步强化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监督指导职能。要积极协调并督促相关部门及单位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紧紧围绕 “人、车、路、企、管” 等多个关键方面,进一步建立起更为完善健全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同时构建起针对重点车辆安全监管及事故防范工作的长效机制。
在此基础上,对各项工作措施加以细化,将各方责任层层压实,从全链条的角度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以从严、从细、从实的标准和要求,全力抓好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相关工作,竭尽全力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并减少事故数量,从而确保我市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形势能够始终保持稳定且向好的态势发展。
(二)务必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落到实处。**公司应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安排车辆超载行驶的情况发生。要着力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构建起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聘用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的力度,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尤其要着重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恪守并执行安全生产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同时,**公司需组织建立并切实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强化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与检查,做到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此外,要定期举行安全生产例会,并在公司内部对相关交通事故予以通报,以此发挥出良好的警示教育功效,切实有效提升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致力于全面提升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河唇镇政府会同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针对广大群众,尤其是货车驾驶员,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举措。充分运用服务区、收费站、可变情报板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引导驾驶员严格做到不超速、不超限、不超载、不疲劳驾驶;扎实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媒体对相关案例予以曝光,努力提高驾驶员和群众的交通安全出行意识。以这些交通事故案例为参照,做到举一反三,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积极开展预防同类事故的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以此来进一步压低交通事故的发生频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