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红江农场“11·1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廉江红江农场“11·1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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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红江农场“11·1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1月12日上午9时,廉江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40队发生一起建筑施工工人被从四楼屋顶坠落的简易起吊机砸中头部的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湛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明忠作出批示,要求廉江做好善后工作,立即调查事故原因。廉江市委副书记、市长柯俊迅速作出批示,要求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住建局等部门开展住建领域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11月27日,市政府依法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以及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廉江红江农场“11·1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采用听会形式参与调查,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廉江红江农场“11·12”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江农场”)
红江农场,成立于1991年08月16日,公司地址:廉江市青平镇红江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1947291657,法定代表人唐*扬,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果种植;树木种植经营;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中草药种植;中草药收购;食用农产品批发;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零售;化肥销售;纸制品销售;休闲观光活动;物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许可项目:农药零售。
2.揭*业房屋情况
2020年2月27日,揭*业向红江农场申请自己承包的40队105号地共4.21亩地拿出1000平方米左右(根据设施农用地申报及审核表实际是2.9506亩)土地用来搭建孵化场,搞养殖业,红江农场审批通过后,揭*业雇用庞*文来建造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
2020年4月16日,揭*业和庞*文签订建房协议,协议内容:揭*业将承包养殖场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每层面积约1467平方米)交给庞*文建设房屋。第一层高5米;第二层4米。一楼160元/平方米,二楼120元/平方米,三楼及以上120元/平方米。
2021年初,孵化场附近成立红色基地,禁止搞养殖。
2021年6月份,揭*业用一楼开展商业用途,作为廉江市高桥孚得巴加工场的注塑机生产加工场。2022年初,整层一楼都用来注塑生产和产品组装;2023年初,二楼用来产品组装;2023年5月开始加建第三层,第三层建完开始建第四层,第三层和第四层高3.3米。预计正常情况下2023年12月完成第四层加建。楼房每层分三节来建设,每完成一节建设,揭*业就通过微信支付承包款给庞*文,每节6万元。建筑工人的工钱统一由庞*文结算,本次加建楼房一共投入约120万元。本次加建揭*业未按《场地租赁合同》和《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2023年经营管理方案》的通知(红江函〔2023〕10号)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1],向红江农场提交报建手续,未取得红江农场的审批手续就建房,属于违规建筑。红江农场38队和40队队长杨*也多次在40队居民微信群宣传违建信息。
3.红江农场和揭*业租赁合同情况
2023年7月1日,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甲方),和揭*业(乙方)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编号:ZJ-HJiang-20230001-40-Y-W),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廉府国用(2006)第2900145号,性质为农用地,面积共2.27亩。如乙方用该地块建设或加建相应建筑物等设施,先要向甲方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提交报建手续,并取得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方可建设。乙方负责办理该用地的报批报建、审批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如因相关手续尚未办理完善而乙方自行建设,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经营废气、废水、废弃物及噪音污染超标等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项目。
4.廉江市高桥孚得巴加工场
廉江市高桥孚得巴加工场,成立于2021年11月3日,是一家以从事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1MA57DG1W5X,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营业期限:2021年11月3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者:揭*业,经营场所:廉江市高桥镇平山岗陂面路口揭*业房屋。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大概有十多个工人在加工场干活。
5.加建楼房承包方
2023年的5月,揭*业将加建楼房项目承包给庞*文,庞*文来做,庞*文组织周*琪、沈*、张*文、张*武、庞*定到红江农场揭*业楼房施工。本次加建工程没有续签协议,只是口头约定。做完一层楼给一层楼的钱,完工再付工钱。建设过程中支付一部分,由屋主揭*业统一支付给庞*文,庞*文再发给工人,工钱按照110元/㎡来计算,扣除伙食费后,剩余承包款与工人按出工的工时分平。庞*文和施工工人都没有建筑施工资质,施工人员都是广西大坝镇的人,一直从事建筑作业,都没有接受过正式安全培训。
(2)庞*文,男,62岁,身份证号码:452581961*******5,住址:广西博白县大坝镇青山村十三队***号,建筑包工头,从事建筑工作30年。承包揭*业加建楼房项目,组织周*琪、张*武、张*文、沈*和庞*定等5人到红江农场揭*业楼房进行加层建筑施工作业。
(3)张*武,男,56岁,身份证号码:4525281968*******9,住址:广西博白县大坝镇大益村佛平队***号,从事建筑施工作业13年,被建筑包工头庞*文叫到红江农场揭*业楼房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事发时,正在和周*琪一楼绑钢筋等待四楼的简易吊机吊上楼。
(4)沈*,男,58岁,身份证号码:4525281965*******5,住址:广西博白县大坝镇大益村连山队***号,从事建筑施工作业7年,被建筑包工头庞*文叫到红江农场揭*业楼房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事发时,正在四楼操作简易吊机从一楼吊钢筋。
(5)林*伟,男,55岁,身份证号码:44082219681*******X,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高桥镇红江农场红江大道***号,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资产资源部部长,负责制定公司居民点规划布局、职工及居民住房建设与管理。
(6)谢*,男,44岁,身份证号码:4408221979*******4,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高桥镇红江农场一小宿舍**号,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7)杨*,男,46岁,身份证号码:4408221977*******2,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高桥镇红江农场红江大道***号,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38队和40队队长,负责土地监管巡查,在公司社会事务部指导下,负责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2023年经营管理方案》(红江函〔2023〕10号)要求,对管辖区域建筑施工负有监管职责。
2023年11月12日上午8时许,庞*文叫周*琪、张*武、张*文、沈*和庞*定5名施工人员到揭*业家中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具体工作内容主要是进行天台的柱子的建筑施工,周*琪和张*武负责楼下的钢筋绑扎起吊,沈*在楼上天台负责操作吊机将楼下的钢筋吊起至楼顶的天面。8时30分许,周*琪和张*武将一扎钢筋绑扎好并通知天台上的沈*操作吊机将钢筋起吊,当钢筋被起吊约2米高时,天台上的沈*大声呼叫,说绑吊机的钢索绳断了,吊机即将掉下去,周*琪和张*武听到呼叫后马上就往楼房右墙角方向跑,周*琪跑到了楼房右墙角时可能觉得安全了就没有继续往前跑,就停在了那里,而张*武继续往前跑。这时,从四楼楼顶平台坠落下来的吊机由于受到钢丝绳牵制,先是向右边飞出一段距离才垂直坠落,刚好砸向周*琪停下来站立的位置。当张*武撤离作业区回头看时,发现吊机坠落砸倒周*琪,就赶紧跑过来把周*琪扶着,当时见到周*琪戴的安全头盔砸穿了一个洞,头也被砸破了,流了很多血,张*武立即叫楼上的沈*打120,周*琪因伤势严重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在红江农场40队105号场地,事故现场有一个简易起吊机和拉断的钢绳,周*琪平卧于地上,头部有大量血迹、少量脑组织外露、面色发黑、无呼吸、深昏迷状、双侧瞳孔散大固定、胸腹部未见呼吸运动。
2023年11月12日,气温最高26℃,最低20℃,北风,中雨转阵雨。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家属要求赔偿100万元,但赔偿金额过大,工头和屋主不能接受,赔偿协商仍在进行中。
1.现场医疗救治情况
2023年11月12日8时42分,青平镇中心卫生院(简称青平医院)接到120调度中心电话,8时47分,青平医院急诊派出救护车,9时01分,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红江农场低面村对面)。医生见周*琪平卧于地上,检查发现周*琪面色发黑,无呼吸,血压测不到,深昏迷状,全身皮肤重度发绀,头枕部见大量血迹、少量脑组织外露,双侧瞳孔散大固定,直径约5.0mm,对光反射消失,未触及颈动脉搏动,胸腹部未见呼吸运动,双肺未闻及呼吸音,心前区未闻及心音,心电监护仪见心电波为一直线。即时对他做心肺复苏,经处理5个循环,患者意识无恢复,发绀无缓解,生命征无恢复,心电监护仪见心电波为一直线,现场抢救无效死亡。13时许,市公安局法医到达事故现场,对周*琪情况进行鉴定,排除他杀可能。
2.事故信息报送
11月12日10时左右,红江农场综合部部长谢*接到高桥派出所罗*队长电话,称红江农场40队发生一起建房坠楼致人死亡事故。随后谢*部长电话立即向红江农场分管安全生产的张*亮副总经理汇报,之后张总向湛江农垦局安监办傅*军处长汇报情况。因为红江农场不清楚信息报送的程序,通常有事都是报湛江农垦局,所以红江农场公司当时没有向当地镇政府及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此事故信息情况。当天12时,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关于对该起事故的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报后,立即向带班领导及局主要领导汇报,局主要领导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及时了解事发情况及现场救援处置工作的情况。12时45分,市应急管理局打电话给谢*了解此事故具体情况,谢*部长如实将事故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局值班室于当天13时34分将该起施工坠亡事故,通过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上报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事故发生后,张*武第一时间跑过去将周*琪扶着,用手捂着他流血的头部,并呼叫楼上的沈*拨打120呼叫救护车。沈*从4楼天面跑下楼去了解情况,下楼到事发点看到周*琪头部流血的情形后,于8时36分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便出去外面路口等待救护车并指引到事故现场。9时01分,青平医院救护车到事故现场,医生对周*琪情况进行检查。10时25分,红江农场谢*接到高桥派出所罗*队长电话,称红江农场40队发生建房子砸死人事件,谢*第一时间将情况汇报湛江农垦局安保处,然后电话给红江农场社区的杨*和杨*,叫他们一起去事故现场处置。10时35分许,谢*三人到达现场,看到高桥派出所民警、工头和工人都在事故现场,还发现1名工人被篷布盖住,头出血。现场民警说,周*琪经医生诊断已当场死亡。民警随后带相关人员回派出所做笔录,11时左右,红江农场资产资源部长林*伟及林*清到场了解情况。
2023年11月12日8时40分许,揭*业(揭*业二哥)打电话给揭法业(揭*业的大哥),因揭*业外出经商,三兄弟商量,由揭法业代表揭*业全权处理现场事宜,屋主方、施工方与死者家属方在红江农场、高桥派出所人员组织调解下,协商死者善后事宜。由于死者家属提出100万赔偿,数目过大,当时协商不了。11月12日16时许,由屋主方先垫付73800元埋葬费给死者家属,死者家属将周*琪遗体拉回广西博白大坝镇自行处理,待后再商议死亡赔偿问题。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专家论证作出以下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
1.周*琪和张*武在一楼地面将钢筋绑扎好后,未撤离到安全区域[2],就通知四楼顶楼面上的沈*操作吊机将钢筋起吊,违规站在起吊物下,当钢筋被起吊约2米高时,固定简易起吊机的钢索绳断开,致使整台简易起吊机坠落,是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
2.庞*文,组织施工人员施工作业时,加层建造楼房违规不搭建建筑脚手架和防护网,高空临边作业违规不设防护栏[3],当固定简易起吊机的钢索绳发生断开时,导致整台简易起吊机没有防护设施阻挡,直接坠落砸中楼下施工作业人员,对事故负有责任。
(二)事故形成的间接原因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广东农垦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垦〔2018〕29号)文件内容,要将农垦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属地政府管理。在本次事故调查中发现,红江农场辖区范围住建房(公建和私建)的报建报监一直以来没有向青平镇人民政府、高桥镇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按程序申请报备,红江农场住建房报建报监均由红江农场审批决定。事故自建房未经廉江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导致青平镇人民政府、高桥镇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能明确红江农场自建房及违法建筑属地行政监管主体,对红江农场辖区自建房没有监管职责,也未收到红江农场对违法建筑移交案例。红江农场的社会职能改革后造成对违法建筑监管执法主体不清晰,红江农场没有向相关属地移交对违法建筑监管职责,监管主要责任在红江农场。
庞*文作为本次事故房屋加建的承包者,自己和施工人员均没有资质,承接揭*业的加层施工作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7]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8]。庞*文对工地的建筑简易吊机安装固定没有排查出安全隐患,导致建筑简易吊机在起吊过程中出现钢索断开,吊机从四楼掉落砸死工人。庞*文没有意识到加层建造楼房违规不搭建建筑脚手架和防护网和高空临边作业违规不设防护栏的危险性,没有检查清楚承包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9],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10],庞*文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市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廉江市高桥孚得巴加工场经营者揭*业,是事故房屋加层工程屋主、投资人和控制人。经调查,事故房屋加层主要是用于该加工场组装产品,根据《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2023年经营管理方案》的通知(红江函〔2023〕10号)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辖区内所有建设执行审批制度,严禁乱搭乱建、违规建设。凡是未经过批准擅自建设的新建房、改建房(含加层)、扩建房及其它各类搭建等建筑物均属违规建筑,公司资产资源部、综合部将给予拆除,拆除违规建筑所造成的损失由违规当事人负责。揭*业在加建过程中没有按红江农场规定要求报备审批,擅自加建房屋,属于违规建筑。廉江市高桥孚得巴加工场经营者揭*业在加建事故房屋时,雇用无资质施工队进行施工,对施工队现场施工情况不清楚,对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11],未能消除施工现场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第二款[12],建议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林*伟,红江农场资产资源部部长,根据《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江党发〔2021〕17号)要求,负责制定公司居民点规划布局、职工及居民住房建设与管理,但对揭*业违规加建情况不清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对揭*业房屋加建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施工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该事故负有责任。根据《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2023年经营管理方案》的通知(红江函〔2023〕10号)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辖区内所有建设执行审批制度,严禁乱搭乱建、违规建设。凡是未经过批准擅自建设的新建房、改建房(含加层)、扩建房及其它各类搭建等建筑物均属违规建筑,公司资产资源部、综合部将给予拆除,拆除违规建筑所造成的损失由违规当事人负责。林*伟未对揭*业违规建筑落实文件要求,建议红江农场对其作出处理。
2.谢*,红江农场综合部部长,根据《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江党发〔2021〕17号)要求,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但对揭*业违规加建情况不清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对揭*业房屋加建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施工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该事故负有责任。根据《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2023年经营管理方案》的通知(红江函〔2023〕10号)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辖区内所有建设执行审批制度,严禁乱搭乱建、违规建设。凡是未经过批准擅自建设的新建房、改建房(含加层)、扩建房及其它各类搭建等建筑物均属违规建筑,公司资产资源部、综合部将给予拆除,拆除违规建筑所造成的损失由违规当事人负责。谢*未对揭*业违规建筑落实文件要求,建议红江农场对其作出处理。
3.杨*,红江农场38队和40队队长,根据《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2023年经营管理方案》(红江函〔2023〕10号)要求,对管辖区域建筑施工负有监管职责,但对于揭*业本次违规加建情况不清楚,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揭*业房屋加建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施工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根据《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2023年经营管理方案》(红江函〔2023〕10号)第一百一十九条,各区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社区建设的规划、建筑施工、环境卫生等实施监督、管理职能。因区队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社区建设违反规定、环境卫生差或出现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情节较轻的,作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杨*未能实施监督和管理职能,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建议红江农场对其作出处理。
(一)缺乏安全意识。由于资金不足和农村建筑资源匮乏,屋主建房屋为了降低建设成本,往往聘请无建筑资质的施工队或未经培训的个体工匠负责房屋建设,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未设置防护网、施工作业所需的脚手架没有扎牢、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材料零乱堆放、建房场地不符合安全标准等现象随处可见,隐患重重。
(二)建房用工随意性较大。农村建房大部分都属于高空、高危作业范畴,这就要求作业人员具有相应安全资质,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健全完善脚手架、防护网、安全绳、安全帽等安全设施方可开展建房作业。但屋主为了降低成本,往往会请一些无建筑资质的施工队或未经培训的个体工匠来施工,有的还会请一些亲戚、朋友、熟人来帮忙。这些人员没有经过正规培训教育,缺乏安全意识、防范风险能力差,根本不符合高空作业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易造成安全事故。
(三)建筑资源匮乏。当前农村居民建房主要依靠村镇建筑工匠实施,但大部分村镇建设工匠安全意识匮乏,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农居建设新形势的要求。建房不用施工图纸和高空作业“三宝”不清楚,施工安全根本毫无保障,光凭多年的施工经验,缺乏基本的建筑施工常识,新工艺、新技术应用根本无从谈起;还有的农村建筑工匠的生产工具极其简单,只有砖刀、吊锤、线把等,脚手架大部分还在用已经淘汰的竹竿、立木在架设,钢管脚手架、安全网、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设施和水平仪等现代化施工工具难觅踪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新农村建房的需要。
(一)切实增强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红线意识。红江农场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对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坚决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到铁心布置、铁面检查,以铁的作风把安全生产工作抓严、抓细、抓实,立刻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住建房认真核查,所有违法违规建筑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处理,严禁出现对待安全生产工作简单应付、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相互推诿回避矛盾、安全排查整治不认真走过场、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等重大问题,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穿到生产经营管理和各项社会活动的全过程,从根本上提高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水平,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自建房监督管理。红江农场要组织人员排查类似自建房建设情况,严格落实相关文件要求,针对施工方面,要求其制订严格规范的施工方案,要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施工人员要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培训;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自身的安全防范,严格遵循操作规范,确保房屋建设过程的安全性。
1[] 《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2023年经营管理方案》的通知(红江函[2023]10号)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司辖区内所有建设执行审批制度,严禁乱打乱建、违规建设。凡是未经过批准擅自建设的新建房、改建房(含加层)、扩建房及其它各类搭建等建筑物均属违规建筑,公司资产资源部、综合部将给予拆除,拆除违规建筑所造成的损失由违规当事人负责。
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84:(3)起重机作业时,任何人不应停留在起重臂下方,被吊物不应从人的正上方通过。
3[] 《建筑施工作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1 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补充说明的通知(湛农通〔2023〕121号)第三条第四项第一点:1.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建筑层数3层及以上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不得由乡村建筑工匠承建。农村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住房质量保修期和责任。鼓励建房村民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鼓励为施工作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险种。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8[]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1[] 主要负责人没有定期检查事故现场,都是通过微信和电话督促包工头注意安全生产,没有排查出施工现场的不搭建建筑脚手架、防护网、高空临边作业违规不设防护栏等安全隐患。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