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7日9时40分左右,廉江市罗州街道龙塘路路段发生一起一辆搅拌车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廉江市政府成立了由罗州街道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等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2位专家参与,同步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共同依法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不断充实加强调查力量,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查清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廉江罗州街道龙塘路路段“3·2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黄*娣,女,汉族,61岁,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安铺镇南兴社区居委会坡贞塘村**号,常住地址:廉江市石城镇廉江大道南**号。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粤G332**普通二轮摩托车。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李*春,男,汉族,38岁,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廉江市新民镇下载坡村**号,常住地址:廉江市锦绣华景**栋**,职业:司机。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受雇于个体经营运输老板廖*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月薪6500元,负责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简称:搅拌车),装运混凝土砂浆。事发时正驾驶粤K69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装运混凝土砂浆。
2.廖*强,男,汉族,34岁,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信宜市北界镇良垌贺境村**号,常住地址:广东省廉江市美景国际广场*期**幢***号,从事个体经营运输。拥有4台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搅拌车),雇用司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与廉江市**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钟*柱合作,为廉江市**建材有限公司运输混凝土砂浆。
3.钟*柱,男,汉族,38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吉水镇旧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吉水镇旧村**号,廉江市**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廉江市**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0月14日,注册地位于廉江市吉水镇白石村委会旧村禾地岭(陈*敏房屋及周边土地),法定代表人为钟*柱。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用添加剂;销售: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五金产品、矿产品、机械设备;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河道疏浚工程;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仓储;停车场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廉江市**建材有限公司拥有2台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搅拌车),其中事故车辆粤K69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是以17000元/月租用廖*强的,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有口头协议,实际上廉江市**建材有限公司哪天需要用车就支付500元/天给廖*强,用于装运混凝土砂浆。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27日8时许,司机李*春驾驶粤K69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搅拌车)到廉江市吉水镇旧村廉江市**建材有限公司搅拌站装混凝土砂浆,8时20分许,在搅拌站装完砂浆后,李*春驾驶搅拌车前往石城镇毛黎村。搅拌车行驶路线:先往北部湾大道方向行驶,在廉江市二力城方向左转弯往新一中方向行驶,在新一中交通信号灯处右转弯往廉江市五中方向行驶,在廉江市众鼎市场左转弯往永兴国际方向行驶,在永兴国际方向与石龙北路交叉路口时,右转弯往中环四路方向行驶,在中环四路方向左转弯往新世纪方向直行,途径廉江三中到寸金车场及廉江火车站路段,在粮油领域路口左转弯往廉江市石城镇那良村方向行驶,沿龙塘路由西往东行驶。9时2分,李*春驾车行驶至廉江市龙塘路交运驾校训练场路段时,前方是黄*娣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行驶,由于李*春没注意黄*娣的驾驶行为,导致搅拌车车头碰撞到摩托车的车尾,摩托车卡在搅拌车的右前侧,黄*娣身体被碾压成两截,李*春当即拨打120和110电话。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3月27日9时05分,市交警大队交管中队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一辆罐车与一辆电动车在市区龙塘路碰撞的交通事故,有人受伤。交管中队民警在9时33分到达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工作。9时30分,罗州街道办新东社区向罗州街道办汇报龙塘路交运训练场门外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罗州街道办接报后,街道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唐*远带队赶赴现场做好处置工作,并将现场情况汇报给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街道党工委书记陶*辉和市应急管理局。12时50分,罗州街道办将该事故相关信息报送到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13时33分,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将该起事故初步情况通过广东省应急值班值守系统报送给湛江市应急管理局。21时17分,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对该起事故掌握的情况进行续报。
(二)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李*春在现场拨打电话110和120电话。9时31分,廉江市人民医院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对黄*娣现场诊断,患者无生命迹象,现场宣布死亡。9时33分,市交警大队交管中队民警到达现场走访、测绘、勘查,并逐级向中队、大队领导汇报事故现场情况,经逐级上报后,市委市政府、罗州街道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的领导先后到现场进行事故处置。10时50分,市殡仪馆殡葬车将死者遗体运走。
(三)医疗应急和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春下车查看情况,发现黄*娣伤势严重,立刻拨打120和110电话。9时05分,廉江市120急救中心接警,9时31分,人民医院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经现场勘察,患者已无生命迹象,当场宣布黄*娣死亡。10时50分,市殡仪馆殡葬车将死者遗体运走。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粤廉公(司)鉴(尸)字[2023]034号),黄*娣符合急性创伤休克 (四)善后处置工作
黄*娣尸体已火化,赔偿工作仍在协调中。
(五)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罗州街道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廉江市人民医院,接报后快速反应,调度救援力量,及时上报事故信息。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组织城区中队派出救援力量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公安机关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多警联动,快速反应。廉江市12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及时调度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全力救治伤员。廉江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时赶到现场,协助事故处置。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工作开展安全有序,信息报送及时。本次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一辆两轮摩托车严重损坏,1人死亡,经济损失仍在协商中。
四、涉事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位置
事故位置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罗州街道龙塘路交运训练场门外路段。
(二)事故发生地的道路情况
水泥路面,路面完整、平直,路表潮湿,双向两车道,道路设有交通标志、标线,白天视线良好。
(三)事故粤K69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情况
(1)车辆登记情况。核定载人数2人,总质量25000kg,车辆登记所有人:廖*强;住址:广东省信宜甫北界镇良垌贺境村**号;使用性质:营转非;品牌型号:集瑞联合牌SQR5251G****;车辆识别代号:LVM23D9C6EB21****;发动机号码:KA6Q5E3****;注册日期:2014年4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29年4月30日;检验有效期:2023年4月;登记单位: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发时,李*春正在驾驶粤K69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混凝土砂浆
(2)车辆投保情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交强险,保险凭证号:6021882030120220******。投保20万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起止期:自2022年6月13日9时起至2023年6月13日9时止。
(3)发生事故后,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湛江市霞山区驰达汽车修理厂检测机构对粤K691**号大型汽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根据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GA/T642-2006《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结合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得到如下检验鉴定结论:受检的粤K691**号大型汽车制动系:检验合格。转向系:符合使用标准。照明系:不符合使用标准。
(4).粤G332**两轮摩托车
事故粤G332**两轮摩托车。发生事故后,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湛江市霞山区驰达汽车修理厂检测机构对粤G332**两轮摩托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根据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GA/T642-2006《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结合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得到如下检验鉴定结论:粤G332**两轮摩托车的制动系:检验合格。转向系:符合使用标准。照明系:符合使用标准。
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粤K69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李*春;档案编号:4408201161**;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11月07日;有效期:2024年11月07日;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2年7月开始帮廖*强驾驶搅拌车。
2.粤G332**两轮摩托车:黄*娣,女,61岁,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四)事故调查发现问题
1.廖*强营转非的粤K69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直在违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部门对营转非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这类车查处不全面、不彻底,仍然让该车辆违规运输经营。
2.粤K69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廉江市**建材有限公司装载货物超载10吨仍然上路行驶,驾驶员李*春没有拒绝驾驶。
3.粤K69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源头超载和在路上超载行驶,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4.廖*强没有对李*春加强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导致李*春缺乏相关道路运输经营知识
5.廉江市**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仍然生产经营混凝土,相关部门未对其进行查处。
6.黄*娣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仍然驾驶摩托车上路,没有相关部门对其查处。
五、造成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春驾驶超载的K6915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搅拌车)装混凝土砂浆上路时,不注意观察右侧同向行驶的车辆,不注意安全行驶,超车时没有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车头撞向一辆同向行驶的粤G332**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尾位置,搅拌车车轮碾压过摩托车驾驶员黄*娣身体,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李*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粤K69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证性质是营转非,非营运车辆是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即服务的时候不收取费用。但廖*强以17000元/月费用出租该车帮廉江市**建材有限公司运输混凝土砂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1第三十条。
2.粤K69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未取得有效《道路运输证》,廖*强没有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雇用司机李*春违法驾驶粤K69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事货运业务,李*春未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六十一条,《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规定》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对于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须具备相应车辆及人员资质条件外,还需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3.李*春驾驶粤K69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超载上路,粤K69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过磅检测结果(经过磅检测:总重:41.23吨,轴数:3轴,限重:26吨,超载:15.23吨,超载率:58.577%)已超载15.23吨,超载率:58.577%,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九十二条规定2。
4.廖*强没有对李*春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导致李*春违规道路运输经营和超载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二十八条第一款3。
5.黄*娣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时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人员处罚
1.李*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等安全管理规定,其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由廉江市公安局对李*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廖*强擅自使用营转非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4,建议由廉江市交通运输局对廖*强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3.廖*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在调查询问过程中未能提供员工安全驾驶培训档案,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安全经费投入台账,没有车辆维护保养记录台账,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廉江市**建材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仍在生产经营混凝土,建议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理。
(二)建议作出深刻检讨的单位
1.市交警大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有查处、有布置、有计划,2022年共查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16万多起。市民交通安全知识不断提升。但仍然存在未能有效杜绝摩电无证驾驶、货车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建议市交警大队向市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
2.市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有查处、有部署、有计划、有分工,2022年共查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三万多起,其中查处无证驾驶141起,超载315起。按时完成市交警大队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但辖区内依然存在未能有效杜绝摩电无证驾驶,货车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议市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向市交警大队作出深刻检查。
3.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一股对货车超载行为有监督检查,但未能有效杜绝车辆超载和未能有效查处营转非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议执法一股向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检查。
4.罗州街道新东社区对辖区内龙塘路路面狭窄,导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叉混行,存在安全隐患,该隐患未能有效整改。建议罗州街道新东社区向罗州街道办作出深刻检查。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罗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罗州街道办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实际工作效果不彻底,对基层道路交通工作的开展情况督促指导不够到位,治理行动不够迅速。
(二)交通运输部门没有查处营转非车辆违法违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市交通运输局未能运用有效方法、有效手段查处营转非车辆违法违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未能得到有效管控。
(三)交通路面巡查管控不够。城区中队对辖区路面管理巡查管控不到位,没发现搅拌车超载问题和群众没有持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问题。
八、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政治自觉。罗州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制度和要求,时刻保持警惕,不能心存侥幸。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放在心头、抓在手上,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罗州街道办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强化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两站两员作用,提升市民安全出行意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 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织密扎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按照廉江市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各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分管道路交通同志要真正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分管工作统筹推进,切实压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效能,构建快速发现、及时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的“四位一体”联动机制。推进“两站两员”实体化运作。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强化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对道路交通安全出现的新隐患、新风险,要认真厘清责任,消除监管盲区,减少职责交叉,提升工作效能。
(三)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有效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各镇(街道),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公路事务中心要在职责范围内围绕人、车、路要素,以国省县道、农村道路、道路交叉口、事故易发多发等路段为重点全面治理道路风险隐患,深入辖区“两客一危一货”运输企业、客货运场站,围绕严防“病车、病人”上路作业,加强安全监管和动态监管。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查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统筹协调管理工作方面的短板,采取有力措施,遏制廉江市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市交警大队要进一步加强对无证驾驶、超载大货车违规入城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力度;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大对货运源头企业管控及路面巡查力度。
(四)要加大道路运输交通安全宣传曝光力度。市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道路交通安全大整治工作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宣传报道,深入开展交通安全“交通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生产日”“五进”等宣传活动,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加强运输从业人员警示教育。
(五)要严管严治货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各镇(街道),市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货车车辆专项整治,组织开展统一行动,严查货车超载、超速、不规范行驶、非法违法营运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深刻吸取事故经验教训,依法打击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吉水镇政府和市住建部门要加强治超源头管理,市住建部门要牵头组织对全市范围内违法违规混凝土搅拌站查处工作。
廉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