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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青平镇龙潭角村路段“2·16”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廉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7-13 17: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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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21617时左右,廉江市青平镇龙潭角村路段发生一起一辆中型自卸货车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湛江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忠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请廉江市做好善后工作,并立即开展重点路口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事故路段,要加强安全警示,压实沿线单位责任。我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迅速作出指示批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青平镇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2位专家参与,同步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共同依法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不断充实加强调查力量,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查清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廉江市青平镇龙潭角村路段“2·1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1.*美,女,汉族,43岁,家住广东省廉江市青平镇下圳村*****房,身份证号码:440924198001******,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时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L50112**)。

  2.*诚,男,汉族,6岁,家住广东省廉江市青平镇下圳村*****房,未办理入户手续,无身份证号码,肇事时乘坐刘*美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刘*美是母子关系。

  (二)事故货车驾驶员情况

  林*,男,汉族,34岁,家住广东省廉江市青平镇银兰江村*号,身份证号码:440881198807******,持“B 2”类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时驾驶K343**号中型自卸货车,是车辆实际支配人,从事个体经营运输。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216日,从事个体经营运输的林*强驾驶粤K343**中型自卸货车沿Y852乡道从青平镇矮岭仔村往鱼良角村方向行驶,计划是开货车到雅塘镇装载沙子,但是在去雅塘镇途中得知装载沙子活动取消了,所以又原路返回。

17时左右,林*强驾驶货车行驶至Y852乡道14KM+40M(广东湛江市廉江辖区青平镇龙潭角村路段),同向前方是刘*美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刘*美儿子连*诚),这时林*强在该乡道转弯处打喇叭从左侧超越刘*美摩托车,由于乡道两旁的村民围墙太贴近乡道,在转弯处遮挡对向来车视野,当林*强发现对向有一辆摩托车正在行驶过来会车时,立刻往右侧打方向避让对向摩托车,货车右侧中间防护栏与刘*美摩托车发生碰刮,连*诚被货车右侧后轮碾压当场死亡,刘*美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损坏。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2161715分左右,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桥交警中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即派员前往事故现场,1750分,高桥中队民警和辅警到达事故现场,见到一名儿童在地上被被子盖住,旁边有一辆两轮摩托车倒在地上,距离现场50米左右有一辆货车停在路边,立刻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标线,维护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随后等待交警大队交管中队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二)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青平镇政府在接到高桥交警中队转来的龙潭角村道发生的交通事故后,青平镇政府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置。18时左右,青平镇沙铲村委书记陈*昌接到龙潭角村民电话后即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现场和青平镇沙铲村委会干部罗*权一起安抚死者家属情绪。青平镇政府相关领导也陆续赶到现场处置事故,组织疏散村民,组织拉走事故车辆。殡仪馆车辆将连*诚遗体运走。

(三)医疗应急和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林*强下车查看情况,一名小孩当场死亡,一名女士受伤严重。林*强先拨打120呼叫救护车,再拨打110报警。越来越多村民围观,林*强害怕被村民围殴,打完电话后立即到青平派出所投案。

1725分,廉江市雅塘镇卫生院120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经医生现场对刘*美和连*诚检查,连*诚生命体征消失,已无生命迹象;刘*美现场意识模糊,心音低钝,大动脉搏动弱,四肢冰冷,下腹部可见大量血迹,初步诊断:失血性休克和腹部挫伤。医生将刘*美伤情危重和上送过程中随时有生命危险情况向伤者亲人解释,在征求刘*美亲人表示理解后,医生给予刘*美快速补充液体(乳酸钠林格注射液)500ml中流量吸氧后即快送廉江市人民医院。1805分,120救护车将刘*美送达廉江市人民医院救治。到达医院后,刘*美心跳及呼吸停止,立即给予持续心肺复苏、建立静脉通道、兴奋心脏、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抢救治疗。经抢救后,1931分,刘*美仍未恢复自主心跳、呼吸,心电图呈一条直线,宣布死亡。

(四)善后处置工作

2具遗体已火化,赔偿工作仍在协商中。

(五)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青平镇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廉江市雅塘镇卫生院、青平镇卫生院接报后快速反应,调度救援力量,及时上报事故信息。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组织高桥中队派出救援力量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公安机关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多警联动,快速反应。廉江市12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及时调度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全力救治伤员。廉江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时赶到现场,协助事故处置。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工作开展安全有序,信息报送及时。本次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一辆两轮摩托车严重损坏,2人死亡。经济损失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理赔和相关部门裁定后再确定。

、涉事有关情况

(一)事故货车粤K343**中型货车情况

1.车辆登记情况。事故车辆为粤K343**号中型自卸货车;核定人数3人,总质量11835kg,车辆登记所有人:陈小红;住址:广东省高州市根子镇到湾松山村23号;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客数3人;品牌型号:东风牌DFL3132**;车辆识别代号:LGAX2BA28D10105**;发动机号码:J1EE1D004**;注册日期:2013423日;强制报废期止:2028423日;检验有效期:20214月,行驶证逾期未检验;登记单位: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粤K343**号中型自卸货车实际支配人是林*强,事发时也是林*强驾驶。

2.车辆投保情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的交强险,保险凭证号:60218010301202200099**。投保人:林*强,投保20万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起止期:自202209069时起至202309069时止。

3.发生事故后,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湛江市霞山区驰达汽车修理厂检测机构K343**号中型自卸货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根据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GA/T642-2006《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结合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得到如下检验鉴定结论:受检的K343**号中型自卸货车制动系:检验合格。转向系:符合使用标准。照明系:符合使用标准。

4.发生事故后,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K343**号中型自卸货车与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码:L50112**)是否有碰撞接触进行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SF/T0072-202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1087-202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GA/T50-2019)中的检验鉴定方法进行检验鉴定,得到如下鉴定意见:1.受检的粤K343**号中型自卸货车右侧与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左侧发生过碰撞接触。2.受检的粤K343**号中型自卸货车右后轮与五号牌两轮摩托车尾部发生过碾压接触。

(二)无号牌两轮摩托车

事故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电动机号:0112**。发生事故后,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湛江市霞山区驰达汽车修理厂检测机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根据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GA/T642-2006《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结合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得到如下检验鉴定结论: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的制动系:检验合格。转向系:符合使用标准。照明系:符合使用标准。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K343**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林*强,男,35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青平镇银兰江村*号;档案编号:4408007618**;初次领证日期:20120307日;有效期:20280307日;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发时林*强的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0mg/100ml)。2020827日购买粤K343**中型自卸货车,主要在青平镇范围内从事拉货、运输。

2.无号牌摩托车驾驶员:刘*美,女,43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青平镇下垌村*****房。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当时摩托车载有刘*美儿子连*1人。

(四)事故现场情况

Y852乡道是20221月份建成水泥硬底化,设计时速20公里/小时,路长15.113公里,四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类型,路面宽度4米,路基宽度6.5米。现场位于广东湛江市廉江辖区青平镇龙潭角村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矮岭仔村方向,北往鱼良角村方向。

(五)事故调查发现问题

  1.廉江市廉青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经营范围:道路养护、维修、建设工程。该公司主要负责青平镇乡村道路养护工作,和青平镇政府签有合同。该公司工作制度:每天巡查公路后,由巡查人员填写《巡查记录表》,记录当天巡查人员、发生路障的时间地点和险情清理情况。但调查取证没发现记录台账,公司日常工作只是微信拍照和口头汇报,没有按制度执行工作。

  2.Y852乡道事发路段为弯道,村民住宅围墙砌近路边,严重影响到驾驶人视野,无交通标志标线,白天视线一般,安全隐患较大。

  3.青平镇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三股、市交警大队、高桥中队、青平镇乡村公路养护站、青平镇沙铲村委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况。

五、造成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林*强驾车不注意安全行驶,没有意识到在乡道超车存在对向车辆会车情况,在避让对向会车时没考虑到同向被超车辆的安全距离,导致事故发生,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林*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1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林*道路运输证已注销未办理属于违法从事货运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六十一条,《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规定》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对于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须具备相应车辆及人员资质条件外,还需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刘*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时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3.道路两旁私人住宅房围墙太靠近乡道并遮挡乡道转弯位置的视线,在对向会车方面存在安全隐患,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作出深刻检讨的单位

1.青平镇沙铲村委,知道辖区事故路段Y852乡道隐患,但对隐患只排查没有作出有效整改,道路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责成青平镇沙铲村委向青平镇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2.青平镇乡村公路养护站,该站没有办公场所、没有经费、没有专职人员,站长不清楚Y852乡道的隐患问题;对发现事故路段Y852乡道隐患只上报不整改,道路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责成青平镇乡村公路养护站向青平镇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3.青平镇政府发现事故路段Y852乡道隐患只上报不整改,道路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责成青平镇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4.高桥中队在2022年至2023年事故发生期间未在事故路段Y852乡道进行过路面巡查和管控,对事发位置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等不到位,责成高桥中队向交警大队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5.市交警大队对高桥中队日常工作监管不力,没有督促高桥中队履行日常辖区路面巡查和管控职责,责成交警大队向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6.事故货车道路运输证2021530日注销后一直在廉江辖区从事经营性运输,但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三股直至2023216日事故发生期间未对该事故货车进行过查处,打击非法违法营运车辆不力,责成市交通运输局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二)建议作出处理人员

1.黄*深,任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三股股长,负责城北街道、和寮镇、青平镇辖区的道路运政、公路路政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工作。事故货车道路运输证2021年5月30日注销后直2023年2月16日事故发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三股没有查处该货车非法违法营运情况,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2.何*捷,任高桥中队中队长,负责高桥、车板、青平、红江农场辖区道路、路面管控。2022年—2023年,在Y852乡道没有组织开展道路、路面管控,履行职责不到位,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3.林*善,任青平镇政府乡村公路养护站站长,对辖区Y852乡道隐患不清楚,对Y852乡道隐患只上报不整改情况不清楚,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三)追责处罚

*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等安全管理规定,其在该起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建议由廉江市公安局对林*强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党委、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视不够。青平镇党委、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政治站位不高,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作风不扎实,实际工作效果不明显,对基层政府工作的开展情况督促指导不到位,对排查道路隐患只上报没有跟踪落实整改,治理行动不够迅速,直至“2·16”事故发生时该项隐患仍未开展整治。2023年第一季度,青平镇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宗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廉江市的33.3%66.7%

查处异地货车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能力不够市交通运输局未能运用有效方法、有效手段查处异地货车是否具《从业资格证》《车辆道路运输证》,体现不出对异地货车有效管控。

(三)交通路面巡查管控不够。高桥中队对巡查管控辖区管理不到位,没发现Y852乡道事发路段隐患情况,也没发现该隐患路段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措施。

八、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政治自觉。青平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制度和要求,时刻保持警惕,不能心存侥幸。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放在心头、抓在手上,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及时排查发现辖区内道路交通隐患,认真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并及时加以整改,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 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织密扎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按照廉江市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各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分管道路交通同志要真正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分管工作统筹推进,切实压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效能,构建快速发现、及时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的“四位一体”联动机制。推进“两站两员”实体化运作。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强化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对道路交通安全出现的新隐患、新风险,要认真厘清责任,消除监管盲区,减少职责交叉,提升工作效能。

(三)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有效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各镇(街道、高新区)、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公路事务中心要在职责范围内围绕人、车、路要素,以国省县道、农村道路、道路交叉口、事故易发多发等路段为重点全面治理道路风险隐患,深入辖区 “两客一危一货”运输企业、客货运场站,围绕严防“病车、病人”上路作业,加强安全监管和动态监管。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查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统筹协调管理工作方面的短板,采取有力措施,遏制廉江市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

(四)要加大道路运输交通安全宣传曝光力度。市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道路交通安全大整治工作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宣传报道,深入开展交通安全“交通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生产日”“五进”等宣传活动,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加强运输从业人员警示教育。

(五)要严管严治货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市交警、交通运输、各镇街开展货车车辆专项整治,组织开展统一行动,严查货车超载、超速、不规范行驶、非法违法营运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深刻吸取事故经验教训,依法打击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市城综、住建、公安等部门要在主要路段、在建工地开展渣土车、搅拌车专项整治,加强渣土车、搅拌车动态监管,严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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