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5日17时许,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碎石加工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廉江市人民政府授权同意廉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8·15”触电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2位专家参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8月18日,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廉江市良垌镇强雄石场“8·15”触电事故挂牌督办。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MA514A72**,地址:廉江市良垌镇湍流村委会农17队**号,法定代表人:窦*,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成立日期:2017年12月11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销售建筑用石材和建筑装饰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土砂石开采。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现有员工15名。
(二)事故死者情况
黄*勇,男,38岁,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白沙街道地美村委会大寨村一巷*号。是本次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碎石加工场设备安装工程组织者李*华的工人,负责接驳输送带,没有特种作业证(电工)。
(三)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情况
1.窦*,男,53岁,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振兴路**号,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2.叶*廷,男,27岁,汉族,住址:广东省廉江市良垌镇那葛村**号,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
3.陈*中,男,52岁,汉族,住址:广东省廉江市良垌镇松屏村**号,平时承接建筑散工和杂工,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碎石加工场设备安装工程承包方。
4.李*华,男,35岁,汉族,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吉水镇大岭山村**号,陈*中将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碎石加工场设备安装工程承包给李*华(没有合同,只是口头协议)。是这次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碎石加工场设备安装工程的组织者。
5.钟*良,男,43岁,汉族,住址: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莲塘口村1**号1**房。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场设备安装工程组织者李*华的工人,负责接驳输送带。
6.谭*强,男,43岁,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新洲镇北股村委会石古岭村一巷*号。是本次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碎石加工场设备安装工程组织者李*华的工人,负责接驳输送带。
(四)生产加工场设备安装工程承包情况
2021年8月14日,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出包方)与陈*中(承包方代表)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由于生产线传输带安装是非《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各类别资质对应的工程,所以无须施工企业资质即可承包。劳务内容:安装1214反击破精品石料生产线输送带总共8条,其中B1000输送带4条,B600输送带4条。劳务地点: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碎石加工场。承包方式:承包方负责安装焊接生产线输送带,自备安装设备、工具,包工不包材料。劳务报酬:安装费用,B1000输送带4条,每条1350元,B600输送带4条,每条800元,合计劳务报酬8600元。劳务期限: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方式:承包方完工后,经出包方验收合格,出包方需一次性付清承包方劳务报酬8600元。安全责任:1、承包方应遵守出包方的安全生产系统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承包方在施工时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提示,不得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3、如承包方在施工作业中由于违规操作,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出包方现场负责人,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得隐瞒或擅自处理。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如事情较为严重,鉴于承包方无能力负担的,出包方可协助承包方作妥善处理。
陈*中与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后,口头承包合同内容的8条运输带给李*华负责完成,李*华叫黄*勇(事故死者)、谭*强、钟*良等6人一起完成该工程。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15日17时左右,黄*勇、钟*良和谭*强在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碎石加工场负责接驳一条输送架上的输送带(接驳输送带流程:从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碎石加工场的380V总电闸箱连接电线到输送架附件,装上空气开关,再用一条电线从空气开关接出,连接上加热机,加热机加热熔化输送带,完成接驳)。钟*良和谭*强负责接驳输送带,黄*勇负责去接通加热机电源。谭*强和钟*良分别站在传输架底下两边,黄*勇手持电线,爬上了2.5米左右高的输送架,准备将加热机接上电源,突然听到黄*勇喊了一声,钟*良马上将黄*勇手中电线连接地面空气开关的电线接头扯开,然后看到黄*勇从传输架上掉下来,人没了反应,当时加热机电闸是关闭的,钟*良又将距离事故点十余米远的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碎石加工场的总电闸箱关闭,随后返回和谭*强给黄*勇做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并拨打120电话。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8月15日17时25分左右,湛江市坡头区官渡卫生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将黄*勇送往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19时23分,廉江市新华派出所接到110报警指令,19时43分左右,派出所教导员李*全带领吴*和梁*慧到达现场,拉警戒线保护现场。李*全将有关情况向良垌镇梁*党委和应急办主任邱*滔汇报,并向110指挥中心及廉江市公安局总值班室汇报。20时左右,良垌镇政府应急办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同时,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宣布黄*勇经抢救无效死亡。22时25分,110指挥中心向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事故情况。8月16日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出具黄*勇死亡证明书,死因:心脏骤停。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良垌镇政府迅即组织人员到达现场救援。由良垌镇应急办、廉江市新华派出所、湛江市坡头区官渡卫生院、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组织开展现场救援,现场维持秩序,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家属接待、医疗救治等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良垌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事故处置过程中能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应急处置。经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协调有序,没有造成次生事故。
(四)事故善后工作
2021年08月17日,死者家属与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死者尸体已火化,善后处置工作已经结束。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黄*勇给加热机接驳电源时,在没有确定设备是否完全断电状态下,进行高压电作业,导致触电事故发生,是本起事故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阻止黄*勇无证进行高压电作业,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1,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
2.李*华作为这次项目的组织人,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明知道黄*勇没有特种作业证(高处带电作业2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还安排黄*勇施工作业,并且李*华没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现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当天不在场未能纠正黄*勇违规作业行为,在本次事故中负有责任。
(三)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调查组认定: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碎石加工场“8·15”触电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3。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事故责任人员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一)黄*勇,未按照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操作,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黄*勇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4,对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李*华,作为本次施工项目的组织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5,对李*华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生产理念没有牢固树立,对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黄*勇对高压用电设备风险认识不足,在接驳加热机高压电源时,没有完全断绝电源和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这些违规操作导致作业人员触电死亡。
(二)作业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缺失,未能及时发现黄*勇无证上岗进行高压电作业,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缺位。
(三)李*华作为项目组织人,不具备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明知施工人员不具备上岗作业资质,仍然安排施工,没有把安全生产放在工作首位。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湛江强雄建材有限公司和李*华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1.保证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才能上岗。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3.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落实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加强现场作业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二)强化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良垌镇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辖区内开展企业高压用电作业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和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严格落实企业施工作业高压用电安全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企业是否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企业高压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市安委办。
(三)深入扎实开展企业高压用电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市相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事故存在的问题,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深入组织开展企业高压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相关岗位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持证上岗,落实主体监管责任。同时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 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3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人合伙组织和自然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