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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石角镇相古坑村“7·28”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廉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4-15 15: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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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8日上午9时,廉江市石角镇石东村委会相古坑村**号(在建私人楼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1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廉江市人民政府授权同意廉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廉江市石角镇象古坑村“7·28”坠楼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2位专家参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82日,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廉江市石角镇象古坑村“7·28”高处坠落事故挂牌督办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点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在廉江市石角镇古坑村**私人楼房,占地面积约170平方米,属拆旧建新房,屋主是卢*海,楼房有4层,首层高约3.6m,其余层高约3.3m,总高约13.5m。正在进行内部和外部装修,房屋的外墙搭建有竹棚脚手架。建好房屋主体已经有67年的时间,2021年5月卢*海联系钟*国装修房屋,6月份开始动工装修。钟*国、钟*、何*妹、钟*奎和罗*有(事故死亡者)等5人是卢*海雇用的装修工,都是石角镇附近村民,没有承包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按188元/平方米承包给他们5个人一起做,已经支付1.25万元给钟*国。

(二)事故死者情况

*有,男,汉族,38岁,住址在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垌滨林果场**号,无固定职业

(三)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情况

1.*海,男,汉族,44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象古坑村**号,无固定职业,事故房屋屋主。

2.*,男,汉族,56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仁里村1*7号,无固定职业。

3.*国,男,汉族,33岁,无固定职业。

4.*妹,女,汉族,34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和寮镇禾坪下村*号,无固定职业。

5.*奎,男,汉族,58岁,无固定职业。

事故发生经过

2021728日上午7时多,罗*有、钟*、何*妹、钟*国、钟*奎等5人在卢*海的房屋进行装修作业,罗*有在房屋四楼楼顶接沙桶(施工属于高处临边作业1),钟*在一楼空地外负责开卷扬机,何*妹在一楼房屋旁负责铲沙装入桶。上午9时左右,钟*在操作卷扬机2吊沙桶(沙子加桶约50公斤)到四楼天台过程中,在楼下负责铲沙的何*妹突然听到上面有异响,下意识走开避到一旁。此时,在四楼天台负责接沙桶的罗*有和固定在四楼天台的三角支架一起坠落到一楼沙堆旁。坠落后,罗*有被三角支架压住胸口,鼻孔流血,当时还有意识说胸口痛。钟*国拨打120,并电话告知屋主卢*海。十分钟后,卢*海赶到现场,看到钟*国扶着伤者,伤者鼻孔流血,意识清醒,可以正常交流,说左边胁部疼痛。10多分钟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在现场对伤者罗*有进行简单的急救(测量血压、打点滴等),随后将伤者罗*有送石角卫生院抢救,钟*、何*妹、钟*国和钟*奎等4人一起陪同。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处置情况

20217289时左右,罗*有在廉江市石角镇相古坑村*海私人楼房四楼顶跌落,工友钟*国立刻拨打120并电话通知屋主卢*海,910左右,石角镇卫生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医生给罗*有打上点滴、吸氧、上监护机,并送回卫生院。由于罗*有出现抽搐、陷入昏迷伤情严重,石角镇卫生院立刻对其进行抢救。10时左右,石角镇派出所接110转报后,立刻派员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和警戒。1006分,石角镇卫生院已对罗*有抢救约40分钟,宣布其抢救无效死亡,死于内脏出血。11时许,石角镇委副书记钟*艳、副镇长李*新、规划办主任叶*永、应急办人员刘付*华和石东村委会治保主任卢*才到石角镇卫生院了解情况和做好维稳善后工作。1250分左右,石角镇政府将现场情况向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汇报。随后廉江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与法医对现场勘查及对死者初步检查,排除他杀。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石角镇政府迅速组织人员到达现场救援。由石角镇综治办、规划建设办、应急办、派出所、卫生院、村委会组织开展现场救援,维持现场秩序,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家属接待、医疗救治等工作。1006分,石角镇卫生院医生宣布伤者罗*有抢救无效死亡,死于内脏出血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石角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事故处置过程中能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应急处置。经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协调有序没有造成次生事故。

(四)事故善后工作

202186日,*海、钟*、钟*国、何*妹、钟*奎与罗*死者的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死者遗体于87日火化,善后处置和理赔工作已经完成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有安全意识淡薄且违规施工作业,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没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完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按规定高处临边作业须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措施和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具3。麻痹大意和不规范施工作业是造成高处坠落死亡的直接原因4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屋主卢*海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没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现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现和及时纠正罗*有的危险施工作业行为和不规范作业行为,这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性质

根据调查认定,事故死者*屋主卢*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并且双方协商明确的酬劳,生产营行为。所以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廉江市石角镇相古坑村“7·28”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5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事故责任人员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一)由于*有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高处临边作业的危险性,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没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齐安全保护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存在侥幸心理和违规操作,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依法不追究责任。

(二)卢*海现场管理不到位,没有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鉴于在本次事故中双方达成协议,已妥善处理,没有出现影响社会不稳定因素,建议由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卢*海进行行政处罚6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生产理念没有牢固树立,对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有对高处临边作业的风险认识严重不足,没有制定高处作业施工方案,没有落实临边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高处作业施工前,没有按类别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及格后方可进行作业。高处建筑施工作业时,心存侥幸,未按照规定做好防护措施,没有佩戴使用劳保用品,没有根据要求将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的位置。

(二)作业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作为屋主,在事故发生当天不在现场,未能及时纠正罗*有存在安全隐患作业行为,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完全缺位。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屋主卢*海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安全意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现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雇佣的装修工人不安全施工行为坚决制止,发现施工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在高处施工作业,要制定施工方案,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方可允许施工作业,切实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二)强化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石角镇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辖区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严格落实建筑施工项目审批程序,全面、深入、细致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对发现的建筑施工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同时,加强农村自建房安全生产宣传,提高全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意识,特别是要引导各村建立村级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制度,引导村民找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加强村民违法建设和巡查防控工作,确保村民取得相关许可之后方可建设;加强村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有序进行建筑装修作业确保安全。石角镇政府要按照要求及时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市安委办。

(三)深入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市相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事故存在的问题,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深入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责任。市住建局要加强对村民自建房建设的指导,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同时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着力防范事故发生。







1 《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相关条款4.1高处作业分级25m515m;>1530m及>30m四个区域

2 卷扬机,用卷筒缠绕钢丝绳或链条提升或牵引重物的轻小型起重设备,又称绞车。卷扬机可以垂直提升、水平或倾斜拽引重物。 卷扬机分为手动卷扬机、电动卷扬机及液压卷扬机三种。现在以电动卷扬机为主。可单独使用,也可作起重、筑路和矿井提升等机械中的组成部件,因操作简单、绕绳量大、移置方便而广泛应用。主要运用于建筑、水利工程、林业、矿山、码头等的物料升降或平拖。 手动卷扬机又叫手摇绞车,是指以人力作为动力,通过驱动装置使卷筒回转的卷扬机。 慢速卷扬机又称之为绞车。工作原理:由人力或机械动力驱动卷筒、卷绕绳索来完成牵引工作的装置。垂直提升、水平或倾斜曳引重物的简单起重机械。分手动和电动两种,主要以电动为主。小型卷扬机也称为小型提升机,是建筑工程专用的电动起重机。

3《建筑施工作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5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建筑施工作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1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法函[2007]39号)四、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2.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