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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长山镇在建私人楼房“5·6”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1-04 11: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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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6日上午730分,廉江市山镇长盛路一横巷*号一幢在建私人楼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济损失11.8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廉江市人民政府授权同意廉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廉江市长山镇在建私人楼房“5·6”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2位专家参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点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在廉江市长山镇长盛路一横巷*号在建私人楼房,屋主是龙*。楼房原有3层,现在第四层正在拆除模板,第一层高4米、第二层高3.3米、第三层高3.3米,3层都已住人和使用,已安装了门窗,楼房内部简单装修,但是层与层楼梯没有安装扶手。龙*楼房与左右相邻的楼房小巷子距离1米左右。20213月,屋主龙*以每平方米178元的价格承包给莫*加建第四层。工程开工后,莫*没有在楼房外墙搭建建筑外排架,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事故死者情况

*,男,汉族,62岁,住址在广西博白县英桥镇六柏村石排队*号,文化程度是小学,是承包龙*私人住宅加建的包工头。

(三)事故发生相关人员情况

1.*,男,汉族,42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长山镇长盛路一横巷*号,在家务农,是发生坠楼死亡事故现场楼房的屋主。

2.**,男,汉族,50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长山镇老文坑村*号,在家务农和干建筑活,是莫*临时雇佣工人。

3.**,男,汉族,40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长山镇横州坡村*号,在家务农和干建筑活,是莫*临时雇佣工人。

事故发生经过

202156日上午6时左右,包工头莫*单独一人在四楼的事发房间撬模板,7时左右,3名工人到四楼顶层准备施工作业,工人揭**在一楼准备作业。莫*在铁脚手架上用撬棍拆除天花板的建筑模板,由于模板靠近四楼窗户,他站的位置也靠近窗户(人窗距离0.6米),施工属于高处作业中的临边作业1,莫*当时没有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窗户也没有设置防护措施,按规定高处临边作业须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措施和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具2由于莫*独自一人施工,现场没有目击者看到整个事故过程,根据事故现场施工的情况和细节判断,莫*站在脚手架上,使用撬棍用力拆除天花板的模板时,身体失去平衡,跌出了窗户外,从四楼坠落至一楼,正在一楼的工人揭**听到响声,走到响声处发现莫*趴在楼房与楼房之间的小巷子地面上,呼叫莫*没回应,就立刻打电话报警和拨打120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处置情况

202156729分,廉江市公安局长山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位于广东省廉江市长山镇长盛路24号龙*家中有人坠楼受伤严重。735分左右,长山派出所民警黄**带队抵达现场,立即组织警员在现场拉起警戒线。740分左右,长山镇镇委委员、副镇长许**带领规划办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743分,长山卫生院医生抵达现场进行抢救。750分医生宣布伤者莫*抢救无效死亡。8时左右,长山镇应急办主任杨**到达现场。825分左右,长山镇镇长刘*带领分管规划办的副镇长黄**和分管综治办副书记周*到达现场了解事故情况。855分,许**向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

事故发生后长山镇政府迅速组织人员到达现场救援。由长山镇综治办、规划建设办、应急办、派出所、卫生院组织开展现场救援,维持现场秩序,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家属接待、医疗救治等工作。750分,医生宣布伤者莫*抢救无效死亡,死于重度颅脑损伤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山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事故处置过程中能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应急处置。经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协调有序没有造成次生事故。

(四)事故善后工作

202157日,*与莫*死者的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死者遗体于57日火化,善后处置和理赔工作已经完成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安全意识淡薄且违规施工作业,在高处临边作业时,没有设置防护措施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麻痹大意和不规范施工作业是造成高处坠落死亡的直接原因3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屋主龙*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发现和及时纠正莫*的危险施工作业行为和不规范作业行为,这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性质

根据调查认定,事故死者*屋主龙*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并且双方协商明确的酬劳,存在生产营业行为。所以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廉江市长山镇在建私人楼房“5·6”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4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事故责任人员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一)由于莫*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高处临边作业的危险性,没采取保护措施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存在侥幸心理和违规操作,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依法不追究责任。

(二)龙*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没能及时发现。鉴于在本次事故中龙*主动承认错误和赔偿,双方达成协议,已妥善处理,没有出现影响社会不稳定因素,建议由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5,对龙*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作为建筑工程承包者,没有制定高处作业施工方案,没有落实临边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高处作业施工前,没有按类别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及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应做验收记录。高处建筑施工作业时,未按照规定做好防护措施,没有佩戴使用劳保用品,没有根据要求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的位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屋主龙*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安全意识,要对雇佣的建筑工人不安全施工行为坚决制止,发现施工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在高处施工作业,要制定施工方案,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方可允许施工作业,切实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二)强化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山镇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辖区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严格落实建筑施工项目审批程序,全面、深入、细致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对发现的建筑施工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同时,加大建筑施工安全宣传力度,引导建筑施工负责人自觉知法守法、依法有序进行住宅建设,并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廉江市安委办。

(三)深入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市相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事故存在的问题,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深入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责任同时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着力防范事故发生。







1 《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相关条款4.1高处作业分级25m515m;>1530m及>30m四个区域

2《建筑施工作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5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建筑施工作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1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2事故类别”分为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010坍塌011冒顶片帮012透水013放炮014火药爆炸015瓦斯爆炸016锅炉爆炸017容器爆炸018其它爆炸019中毒和窒息020其它伤害

4《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法函[2007]39号)四、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2.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