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8日16时52分,廉江市安铺镇安横路黄盘上村路段发生一起一号牌为粤G437**号中型普通客车与车辆发动机号为990374**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廉江市人民政府授权同意廉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廉江市“4·8”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2位专家参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4月12日,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廉江市“4·8”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粤G437**号中型普通客车
(1)粤G437**号中型普通客车于2019年1月30日取得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粤交运管湛字4408000046**号)。湛江市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经营许可证号:4408000000**,起讫站(地)名称:湛江市廉江安铺汽车客运站至麻章车站,主要途经地:国道325、三角塘,客运标志牌号:U-G00**,有效期:2025年12月31日。
(2)品牌型号:宇通牌ZK6609D**,车辆识别代码:LZYTGTB25K10638**,发动机号码:BD125093**。注册日期:2019年1月1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月。所有人: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七车队,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廉城镇中山二路*号。使用性质:公路客运。其道路运输证号为粤交运管湛字4408000046**号,发证日期为2019年01月30日。
(3)粤G437**号中型普通客车购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PDZA20214408000000****,保险期间:自2021年01月11日0时起至2022年01月10日24时止)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号:PZDS20214408000000****,保险期间:自2021年01月11日0时起至2022年01月10日24时止),其中,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费为1360万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费为160万元。
(4)粤G437**号中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为19人,总质量为6550kg,整备质量为5070kg。事发时该车辆实载人数4人,无超载。
(5)粤G437**号中型普通客车,近两年共有2条违规信息记录,于2020年1月17日在安铺至麻章线被交通网系统查实有违规超载行为,于2020年11月5日被交通网系统查实驾驶员在行车中未提醒乘客佩戴安全带行为。年审至2022年01月,无事故记录。
(6)发生事故后,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湛江市霞山区驰达汽车修理厂检测机构对粤G437**号中型普通客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根据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GA/T642-2006《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结合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得到如下检验鉴定结论:受检的粤G437**号宇通牌中型普通客车制动系:检验合格。转向系:符合使用标准。照明系:符合使用标准。
(7)发生事故后,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粤G437**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根据CB/T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1133-2014《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速度技术鉴定》的有关方法和公式,得到如下鉴定意见:粤G437**号宇通牌中型普通客车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30km/h。
(8)粤G437**号中型普通客车无拼装、改装嫌疑。
2.无牌两轮摩托车
(1)无牌两轮摩托车,车辆发动机号:990374**。所有人是陈*。
(2)发生事故后,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湛江市霞山区驰达汽车修理厂检测机构对无牌两轮摩托车的车辆属性进行鉴定,根据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GA/T642-2006《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结合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得到如下检验鉴定结论:受检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制动系统:检验合格。转向系:在事故中损害无法检验。照明系:在事故中损害无法检验。
(二)肇事驾驶人情况
1.粤G437**号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谭**,男,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住址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头圩二巷*号。
谭**持有B1E型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1997年5月14日,有效期至2021年5月14日,符合驾驶中型普通客车条件。经查,谭**,2016年至今有4条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处理4次,1起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号:44080319700303****,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头墟二巷*号,从业资格类别:客运驾驶员,发证机关: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有效期至2021年5月20日。
2021年4月8日19时55分,在廉江市安铺镇检测点对谭**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为0毫克/100毫升。
经查,2019年12月18日,谭**在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七车队当一名司机,有签订劳动合同。
2.无牌两轮摩托车驾驶人:陈*,男,汉族,52岁,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在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安铺镇长安居委会长安路*号,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无保险。
(三)涉事单位情况
1.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七车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67522462**;负责人:廖*;成立日期:2008年6月3日;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廉城镇中山二路*号。是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二级单位。现有职工人数210人,拥有建制车辆127台,进站营运车辆243台,日发班次平均350余班,日均客流量4000余人次,高峰时达8000人次。目前有省际、市际、县际等客运班线22条,主要辐射粤西、珠三角、广西以及整个湛江市区等,是省交通厅审核批准的二级客运站。
2.广东省湛江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城市公交、货运和汽车租赁等多种业务于一身的综合性道路运输企业,下设多个汽车站和车队,其中海田客运站、霞山汽车南站、麻章汽车站为国家公路主枢纽客运站;公司拥有公路客运线路241条,营运汽车1000多辆;具备经营一类客运班线资格,运输线路覆盖粤、港、桂、琼、鄂、湘、赣、闽、浙、云、贵、川、渝等13省50多个市县。
3.经查,根据《廉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2021年1月份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情况的通报》(廉交转〔2021〕21号),2021年1月份,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七车队疲劳驾驶的客运车辆741次,其中粤G437**号客运车辆2次;零在线客运车辆5辆。
4.根据《廉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2021年3月份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情况的通报》(廉交发〔2021〕40号),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七车队客运车辆在2021年3月超速6辆次;疲劳驾驶的客运车辆642次;零在线客运车辆12辆。
5.经查,2016-2020年事故统计: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七车队共有4起交通事故,分别2016年8月31日粤GU60**、2016年10月2日粤GU69**、2017年8月31日粤GU48**、2018年2月23日9时33分粤GU38**。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故发生时间为2021年4月8日16时52分,雨天,白天,视线一般。
2.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在廉江市安铺镇黄盘上村路段,东北往横山镇,西南往安铺镇,机非混合道路,水泥路面,路面平直、潮湿,道路宽12米,没有路面标线,道路两侧是住宅楼房,此乡道限速30m/s。
3.粤G437**号车辆运行状态情况。事发时间为2021年4月8日16时52分,谭**驾驶粤G437**号中型普通客车从横山镇往安铺镇方向行驶,途经安铺镇黄盘上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4月8日下午,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七车队驾驶员谭**驾驶粤G437**号中型普通客车从湛江市麻章车站开往廉江市安铺车站,16时50分左右行驶至安铺镇黄盘上村路段时,谭**为避开右侧坑洼路面,驾车行驶至中间路面。当时,谭**的电话响起,他左手从左侧裤袋掏出电话看了一下,约1秒钟,然后又抬头看路面,发现前面没有车和行人之后,又低头看手机。大约一秒钟,又抬头往前看,第三次又低头看手机,想挂断来电,大约一秒钟后,又抬头往前看,突然看见一辆摩托车出现在车头前方,他来不及反应,摩托车的前轮撞在客车左侧大灯位置。停车后,谭**下车看到驾驶摩托车的一名男子已躺在地上,头部流血。谭**马上拨打120救护车,之后又打电话110报警。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2021年4月8日16时50分左右,谭**先后拨打120和110。16时54分,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横山中队接到湛江市公安局110指令后,由蔡*指导员带队赶往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抢救伤者和保护现场,并将事故情况上报廉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总值班室和要求指派廉江市交警大队交管中队值班民警前来处理该事故。
16时57分安铺镇中心卫生院接到派车任务,17时08分镇卫生院医生到达现场,对伤者测体征、包扎伤口、补液并接回卫生院抢救,17时24分伤者心脏骤停,18时10分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17时17分左右,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七车队廖*接到安铺分站报告事故电话后,立即向廉江市交通运输局、湛汽集团及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汇报,最后上报“安字一号”系统。
18时20分左右,廉江市交通运输局接到廉江汽车总站副总站长兼五0七车队长廖*电话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同时要求企业第一时间在交通系统“安字一号”上报,并要求企业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和做好死者家属善后处理工作。
18时56分,安铺镇政府应急办主任钟**接到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后,立即向镇分管应急工作的陈**副镇长及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莫**副书记汇报情况,19时25分左右,陈**和钟**到达事故现场,现场伤者已经转移到安铺中心医院,钟**立即将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向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汇报。
事故发生后,安铺镇政府迅速组织人员到达现场救援,由镇应急办、派出所、镇卫生院、横山交警中队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对现场进行维持秩序,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家属接待、医疗救治等工作。17时8分安铺卫生院医生现场给伤者包扎和补液后,接回医院作继续抢救,于18点10分左右宣布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廉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死因进行鉴定,陈*是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四)善后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事故善后工作进展情况正常稳定。事故车辆粤G437**是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为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七车队,单位为该车辆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于双方对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正在走法律程序,且法院已受理,目前家属情绪稳定。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是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驾驶人。根据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粤廉公(司)鉴(尸)字[2021]0**号)载明,检验结果为:被鉴定人陈*左眼眶周见皮下出血。双耳外耳道见血性液体流出。枕部可见6cm*3cm皮肤挫裂伤。结合现场勘查情况等分析,说明陈*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根据有关统计规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3万元。
(一)廉江市安铺镇政府
镇政府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全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镇委副书记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定期召开会议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组织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交通整治,积极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2020年以来,镇财政投入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资金62万,“4·8”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妥善处理了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安装安全警示标志,开展道路安全检查。
(二)廉江市交通运输局
廉江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原则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坚守红线思维,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企业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结合开展三年整治行动和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压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对安铺到麻章客运线路车辆加强巡查频次,确保运输安全。
(三)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横山中队
横山中队共有民警10人,辅警7人,负责横山镇、安铺镇、营仔镇以及新民镇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范围内国道24公里,县道38公里,乡道247公里。横山中队制度完善,中队长钟**,日常值班、巡查工作按制度执行。横山中队日常监控巡查工作记录完善,积极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2020年以来,共开展了营运客运货运专项检查,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校车专项整治等,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3000多起,其中处罚运营班车违法违规行为6起,处罚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不戴头盔等违法行为2000多起。横山中队在处置“4·8”事故过程中,处置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及死者家属安抚善后工作,组织开展道路安全隐患大排查。
(四)廉江市汽车总站安铺分站
廉江市汽车运输总站安铺分站成立于1956年,地址在廉江市安铺东大安顺道,站长是全**,现有工作人员8人,进站客运车辆有93辆。安铺分站建立了《站场管理规定》《分站站长职责权限》《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等规章制度,与进站车辆所属公司签订《进站经营协议》《进站经营班车安全责任协议》等协议。
1.事故发生时,中型普通客车粤G437**司机谭**左手拿手机,三次低头看手机,没有发现摩托车驶近,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让,导致事故发生1。
2.事故发生时,死者陈*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2,没有佩戴安全头盔3,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摩托车非法加装了遮阳篷,受风力影响较大,在车速较快的情况下,过弯、会车时不稳,如果从大型车辆旁边经过,安全隐患更大。另一方面,加装遮阳伞后,遮阳伞会影响他人视线,甚至会刮到其他车辆、行人等4。
(二)间接原因
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七车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缺失,司乘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在执行客运工作时有不安全的行为,司机谭**驾驶过程中多次看手机,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2021年4月8日发生在廉江市安铺镇安横路黄盘上村路段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对该事故责任人员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一)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交通、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陈*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陈*于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三)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七车队负责人廖*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处理意见,并报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七车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5的规定,对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七车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主要教训
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七车队没有树牢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对车队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足,没有强化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章制度的纪律。车队司机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驾驶客运班车时,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确保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廉江市各镇政府以及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应当认真汲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客运企业、站场到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组织人员深入辖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运企业、站场逐级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多次违法重点车辆及运输单位进行约谈告诫,督促客运企业严格按要求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强化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要不定期对辖区客运企业进行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督促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把好车辆出行安全关。对安全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以及内部安全管理混乱的客运运站场,要坚决落实停业整顿,安全隐患不消除的坚决不允许恢复运营。要对逾期未年检、逾期未报废、交通违法多发的客运车辆和危化品车落实车辆查控、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措施,督促企业或车主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消除重点车辆源头隐患。要集中检查重点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设及配套监管机制建立情况,督促企业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监控平台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结合廉江市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要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运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客车违法占道行驶、违法停车、低速行驶、违法变道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交警部门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的宣传力度,督促客运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镇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交通安全的宣传,加强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管,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