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市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依申请获取。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市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办公室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果属于未公开的;由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阻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l 5个工作目。
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对依申请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和不认真按时按要求答复或提供信息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