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湛直驻廉单位外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室牵头协调、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每一年进行一次,采取自评考核与抽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自评考核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并写出自评报告,报本级政府和监察部门;抽评考核由政府办公室和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或重点考核。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法行政和机关效能建设年度考核一起进行,也可与民主评议行风等活动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四)政务公开形式、时限。政务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政务公开时限(10分)。
(五)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投诉的处理办法和行政救济途径(8分)。
(六)对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的责任追究情况(8分)。
(七)政务公开内容目录的建设情况(9分)。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 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被考核单位违反《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被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检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析,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