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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内容的解读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6-01-21 10: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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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局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以下简称《审批程序》)的要求,制定了《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目的

  从2003年环评法实施至今,国家、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国家、省环评文件审批的相关规定,在规范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行为的过程中起到了较大作用,然而由于分级审批权限的不同,我局在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无法完全按照上述规定来执行,迫切需要制定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规定来指导环评文件审批行为。另外,由于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较多,导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业务知识上容易出现混淆,在办理流程上也容易陷入误区,在报批环评文件的过程中走了不少弯路。为了理清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局在总结过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省相关规定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三、程序内容

  (一)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不含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的公示电子版1份。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情况。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审查内容。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选址、选线、布局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涉及自然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的,符合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3.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涉及可能产生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听证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五)文件审批。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湛江环保公众网站公示拟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定期在该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决定。

  (六)办理期限。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