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用地建房审批工作,规范流程,明确权责,不断提高农村宅基地审批效率与服务效能,为农村村民用地建房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廉江市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合审批与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31日。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合审批与竣工验收工作,适用本细则。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且与上位法无抵触的,从其规定。
三、主要内容
《细则》实施意见共两大部分,涵盖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后管理等内容,并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材料参考清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一户一宅、节约土地、高效利用原则,依据“市级主导、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工作机制,按照农户申请、集体审查、镇级审批的程序实施。
(二)明确审批申请材料的分类要求。申请材料按城镇规划分为城镇开发边界外和城镇开发边界内两类。
城镇开发边界外建房申请材料包括:(1)《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和开工建设)申请表》;(2)农户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3)《农村宅基地使用和住宅建设承诺书》;(4)有资质单位测绘的比例尺为1:200至1:500的农村宅基地宗地图;(5)施工合同或协议复印件;(6)施工方资质证书复印件(3层及以上须施工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3层以下乡村建设工匠须提供广东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身份证);(7)住宅设计图件或《廉江市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所选图件;(8)改扩建专项设计文件(涉及规划许可审批或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时提供);(9)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城镇开发边界内建房申请材料包括: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呈批表》。
(三)明确审批流程的八个环节。
1.资料审查。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农户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属本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分户条件、是否具备农村宅基地申请资格、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拟建住宅占地面积、层高、楼高、农房设计风貌、施工方资质是否符合规定、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拟用宗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情况等。
2.会议表决。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申请农村宅基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事项进行表决,成员(代表)会议审议表决内容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公示公告。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人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楼高和面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情况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审查上报。提交资料真实、符合条件、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审查意见,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所在的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
5.审核上报。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镇(街道)审批。
6.联合审批。镇(街道)依托镇(街道)政务服务平台、党群服务中心等,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农业农村、规划建设、林业等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联审联办”的审批工作机制。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申请是否经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且公示无异议、住宅建设用地是否符合规划、住宅设计是否符合质量安全规定和建筑风格要求、施工方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组织现场勘查并填写勘查记录。
7.核发证书。单个农户建房: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建设农村住宅,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公示程序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镇(街道)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农村住宅,由镇(街道)出具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批准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多户联合建房:若建筑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其规划设计方案须报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8.审批备案。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用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依法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并将审批情况向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农户取得许可证后,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显著地点设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公告牌,直至竣工验收完成。取得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向镇(街道)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建设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四)明确审批主要注意事项。
1.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城镇开发边界内每户80平方米以下,城镇开发边界外每户120平方米以下。
2.农村住宅建筑要求。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住宅建筑层数、高度等建设控制指标,应符合《廉江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居(村)民自建房”的相关要求;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住宅建筑层数、高度等建设控制指标,应符合《廉江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城镇开发边界外‘通则式’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规范农房风貌选型,各镇街结合辖区内现有建筑风格特点及群众实际需求,从《廉江市农房设计通用图集》中择优确定2—3种样式,作为本辖区农村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推荐示范模板。
3.不予批准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情形。包括:不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不具备认定为户的条件;分户前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已取得农村宅基地且不属于申请原址重建、改扩建;申请使用的农村宅基地不符合规划;申请拆除原有住宅异址新建但拒绝签订原有农村宅基地退回协议;申请使用的农村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将原有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赠与他人或改为经营场所后再次申请;原有宅基地或地上住宅被依法征收后已得到安置;已参与农村集体建房且居住权益已得到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4.农村建房“户”的认定标准。“户”的认定程序:村民自行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查核实,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意见,并报镇(街道)审核确认。不得以公安机关的分户户籍登记作为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前置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一)结婚后,夫妻双方认定为一户;(二)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仅认定为一户,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单独为一户;(三)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认定为单独的一户;(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镇(街道)审核同意确有必要单独分户的。
(五)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后管理内容。
1.办理施工许可证。农村住宅建设工程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且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农村住宅建设工程投资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可以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在开工前须向镇(街道)备案。
2.建房工程验线。经批准建设农村住宅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所在镇(街道)申请建设农村住宅验线。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线,并向农户出具书面验线结论,注明是否可开工建设。未经验线的,不得开工建设。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建房时,可以并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验线,实行一次申办、同步办理。
3.住宅建成后验收到场。农村住宅建设竣工后,农户向所在镇(街道)提出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申请前,必须完成以下现场工作:彻底拆除施工排栅(脚手架);全面清理施工现场;完成外立面及门窗安装。凡现场仍搭设排栅、堆放大量建材垃圾、门窗未安装、外立面未完工的,原则上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4.申请竣工验收条件。包括: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等;完成施工合同或协议、施工图纸或《廉江市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施工方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符合标准;各级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合格。
5.组织竣工验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农村住房,建房农户应当组织乡村建设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村住房进行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最终形成一致验收结论,填写《农房建设(规划许可、竣工验收)验收意见表》,并向镇(街道)提交表格申请组织竣工验收。镇(街道)应当在收到农户核实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开展并完成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工作。限额以上农房由建房农户组织验收后,镇(街道)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验收意见。
6.验收结果备案。承建方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镇(街道)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在15日内将建房资料报送镇(街道)存档。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通过的,镇(街道)出具验收意见表,将验收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公安机关编制门牌和房屋地址名称。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不通过的,镇(街道)和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明确附件材料清单。
细则附带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材料参考清单,共18项材料,包含16项资料模板和2项流程图,包括: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和开工建设)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和住宅建设承诺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证明、农村宅基地“一户”认定(分户)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情况公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审查阶段到场核实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廉江市乡村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批准后丈量批放阶段到场核实表、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明、农房建设(规划许可、竣工验收)验收意见表、廉江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流程图、廉江市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