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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江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解读
来源:廉江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08-16 15: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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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及目标任务

  背景:2021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关于印发<湛江市民政局关于湛江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湛民〔2021〕84号)(以下简称《湛江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相继印发,细化了救助对象类型,优化了审核审批的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完善了临时救助方式,同时,对一些特殊的补充救助类型等还留有县级政府补充和细化的空间。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结合廉江市临时救助管理实施工作的实际,以《湛江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为基础,进一步细化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出台《廉江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指导我市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活动。

  目标任务:更好地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临时救助不能流于形式”的要求,切实帮助遭遇突发危难的求助对象,进一步织密织牢“底线民生”社会救助安全网。

  二、主要依据

  (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二)《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25号

  (三)《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修正)

  (四)《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62号)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

  (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

  (八)《关于印发<湛江市民政局关于湛江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湛民〔2021〕84号)

  (九)《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穗府办规〔2021〕19号

  三、重点关键词及专业术语释义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例如家庭中有患慢性病需长期就医服药的患者,就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和学龄前教育的学生,需持续护理的重病患者等情况。此类对象适用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申请家庭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各种突发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例如遭遇交通事故、高空坠物、矿难、溺水、火灾等意外,突发脑卒中等急病送医救治,妇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等情况。此类对象适用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可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依申请人授权,依托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和相关金融机构的数据联网机制,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信息化查询核对的过程。

  小额救助:指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备用金:县级民政部门将一部分临时救助资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预先下拨至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较小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直接审批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办事指南

  (一)受理机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申请条件:遭遇突发困难、生活必需支出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难的家庭

  (三)提供资料:家庭成员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并书面授权查询核对。向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等);因教育、医疗等支出型困难还需提供已接受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的相关材料,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事件和伤害等情况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其它认为可证明一段时间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相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

  1.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证件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相符

  3.开展经济状况核对

  4.核对通过,受理申请

  5.开展入户调查

  6.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

  7.张榜公示3天

  8.相关材料送市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

  9.获得临时救助

  10.救助后公示6个月

  一般程序(镇级小额救助):

  1.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证件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相符

  3.开展经济状况核对

  4.核对通过,受理申请

  5.开展入户调查

  6.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

  7.张榜公示3天

  8.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报市民政局备案

  9.获得临时救助

  10.救助后公示6个月

  紧急程序:

  1.接到有关部门、组织、公民报告救助线索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核查情况

  3.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实施先行救助

  4.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5.救助后公示1年

  (五)办理时间

  一般程序:15个工作日内(不含核对需要的时间)。核对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受理,受理后5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核,张榜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材料后3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一般程序(镇级小额救助):10个工作日内(不含核对需要的时间)。核对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受理,受理后5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核,张榜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

  紧急程序:5个工作日内。接到线索后立即核查办理。紧急情况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注:如果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张榜公示期间出现问题或异议的,可能需要再次核实或进行民主评议,所需时间相应延长。

  五、亮点创新

  本实施细则共有九章三十四条内容,对临时救助的定义、工作原则及部门职责分工,救助对象的分类及界定,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救助方式和标准,资金筹措管理,社会力量参与,法律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和规定,在《湛江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基础上进行细化制定,主要亮点创新如下:

  (一)细化救助对象的范围。

  1.鉴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在住院期间没有亲属照料,需要请人护理,但特困人员本身又无收入,难以支付护理费的实际,为解决无收入无人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的护工费问题,在《湛江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六条的基础上增加一款内容“第六条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三)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期间需住院护理,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仍需负担护工费的;……”,明确临时救助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此种情形。

  2.鉴于一些无防灾备灾能力的特殊人员,可能会因自然灾害危及其生命和身体健康,需提前采取救助措施的实际,在《湛江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七条的基础上增加一款内容“第七条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三)在可预测的自然灾害来临前,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无防灾备灾能力人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独居长者和残疾人、留守儿童和老人、困境儿童等)生命和身体健康的;……”,明确临时救助急难型救助对象适用此种情形。同时,在“第五章救助方式和标准”中规定,对此种情形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应按紧急程序及实际需要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不再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结合相关文件,参考《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25号)第五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第十五条、《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穗府办规〔2021〕19号第十一条等规定,增加两条内容,规定了不予受理和不予审批的若干情形。分别为:

  (1)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支出证明、急难佐证等必要申请材料的;

  (二)支出证明属于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支出或者其他高消费支出或者超出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事项属于非紧急情况,可申请其他社会救助但未申请的。

  (2)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其临时救助申请:

  (一)隐瞒家庭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不如实申报接受救助、减免、资助、捐赠等情况的;

  (三)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出现严重困难期间有家庭成员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因实施或者参与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困难的;

  (五)不符合《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湛江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第十六、第二十一条中,分别细化了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中调查、审核、公示、审批等具体流程,并明确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市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小额救助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拨付,报市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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