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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江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2024年修编)的公告
来源:廉江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4-04-28 17: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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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河湖管理保护,避免围垦占用、乱挖滥采、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保障河道正常运行、河势相对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廉江河实施综合治理工程,河道管理范围有所调整,我市组织开展重新划定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划界范围

  廉江河划界范围上游起自石城镇茶山村,下至新民镇塘底村(汇入九洲江处),全长 26.7km。

  二、划界标准

  (一)有堤防(规划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

  (二)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

  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2、区。设计洪水位应当根据河道防洪规划或者国家防洪标准拟定。

  三、管理范围划定成果

  经现场勘测,按照《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结合河道实际岸线状况等综合因素,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及专家评审通过,形成廉江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2024年修编),具体有关节点坐标请到廉江市水务局实名查阅。

  四、管理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3.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4.设置拦河渔具;

  5.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6.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附件:1、廉江市廉江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报告(2024年修编).pdf

                  2、廉江市廉江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册(2024年修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