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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储存柴油安全措施缺失行政处罚案
来源:廉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2-03 16: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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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0日,廉江市发展改革局联合公安、应急、交通运输等多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对广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储存成品油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设有一个容量为20吨的柴油储罐,罐内实际储存柴油11.33吨。经查,该公司在储存使用柴油过程中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现场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针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与法律依据

  该公司储存柴油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与警示

  本案揭示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有要求无措施”的典型问题。与完全未建立制度的案例不同,本案当事人在关键的执行层面严重缺位。对于柴油储存,可靠措施包括合规的储罐与管道设计、防火防爆设备和间距、静电接地装置、清晰的警示标识及有效的应急物资等。措施缺失,意味着安全防线形同虚设。

  此案警示所有涉及危险物品的企业:安全生产绝非“纸上谈兵”。企业必须确保每一项安全要求都转化为现场实实在在的防护设施和操作规范,实现安全管理制度的真正落地。各企业务必对照反思,既要“有章可循”,更要“有措可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