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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林某个人非法储存柴油行政处罚案
来源:廉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2-02 17: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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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7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个人经营者林某在其经营场所内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经查,林某未建立任何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现场管理混乱,缺乏必要的操作规程、专人管理和应急值守,安全隐患突出。

  林某的行为涉嫌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与法律依据

  林某作为生产经营负责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林某处以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与警示

  本案是对自然人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予以处罚的典型案例。它明确警示: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并非企业专属,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只要涉及危险物品,就必须同等严格地履行法定安全主体责任。个人经营者常因意识薄弱、投入不足、知识匮乏而忽视风险,“零制度、零措施”储存柴油的行为极易引发严重事故。

  此案为所有个体经营者、小作坊、小仓储业主敲响警钟。绝不能因“小本经营”而游离于监管之外,更不能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以身试法。储存、使用柴油等危险化学品,必须首先取得合法资质,并严格按国家标准和管理要求,建立制度、完善措施、规范管理。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