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8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湛江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在经营场所内储存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柴油,但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也未采取任何可靠的安全措施。具体表现为:未制定并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明确管理机构和专人负责,未安排人员值守,也未开展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严重缺失。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与法律依据
经查,该公司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储存危险物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7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与警示
本案涉事主体为专业运输企业,理应对危险物品管理具备更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柴油属于易燃危险化学品,其储存必须建立严格的专项制度,并配套落实防火、防爆、防泄漏、防静电等可靠措施。该公司“制度”与“措施”双缺失,暴露出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严重缺位,如同在经营场所内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各相关企业,特别是交通运输、物流、工矿等使用柴油的单位,必须引以为戒。要严格执行安全规范,立即开展自查:是否建立了覆盖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的全流程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了合规设施并落实了可靠防护措施?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专项培训?切不可因“自用”而忽视管理,因“方便”而牺牲安全。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