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廉江某美食店因"无证焊割"引燃山火被罚万元——特种作业安全警示案例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20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廉江市城北某美食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店聘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宋某在进行熔化切割与焊接作业时,因操作不慎引燃周边草木继而引发山火。执法人员当场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核查宋某出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发现系统内无相关备案信息,证实其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资格。
【处理理由及结果】廉江市城北某美食店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决定给予廉江市城北某美食店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特种作业是一项危险性高的技术性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的安全风险和危害类型与一般的劳动者有较大差别,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发生事故时还可能对其他人员及设备设施造成较大危害,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近年来,一些单位在利益驱动下,售卖“以假乱真”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本案中,廉江市城北某美食店聘请特种作业人员时未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其是否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清理周边环境的引燃物质,引发了不良后果。下一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将继续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有效减少因特种作业违规操作诱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案例二:
培训缩水酿隐患!廉江某贸易公司因安全教育"偷工减料"遭双罚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13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湛江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违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的行为。具体如下:
未依规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张某和黄某新上岗时,岗前培训学时仅为68学时,未达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的要求;且在2024年,张某和黄某未接受任何再培训,远低于规定的“再培训学时不少于20学时”标准。
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经核查,湛江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组织制定2024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导致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处理理由及结果】湛江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即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20学时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处以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湛江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处以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的罚款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从业人员既是重点保护对象,也是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开展的关键因素。具备高安全素质和熟练技能的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维持安全稳定生产的前提条件。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肩负着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重要义务,这直接关系到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与操作技能水平。
本次检查发现,湛江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致使两名从业人员培训时长不达标,暴露出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的严重漏洞。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一方面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教育培训计划有效执行,提升培训质量;另一方面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意识,促使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通过这样的处罚举措,能够有效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从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风险,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