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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第四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廉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2-15 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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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覃行刑衔接案

【关键词】

  非法储存经营 危险化学品 危险作业 行刑衔接

【要旨】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中的2.1经营许可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基本案情】

  20231012日,廉江市领导带领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北街道办和城北派出所等部门联合对廉江市中环一路湛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寸金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交易市场宿舍一楼楼梯底间存放有汽油。经我局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和调取监控,该批汽油属于覃,此人在20238月底开始在寸金二手车交易市场宿舍一楼楼梯底间储存汽油,到9月开始将汽油以每桶170-180元卖出。

【处理理由及结果】

  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其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并且其储存地点属于人员密集区域且不符合储存汽油的安全条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12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将覃移交给廉江市公安局以危险作业罪处理。20231018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向廉江市公安局移送覃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的相关材料。112日,廉江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案号:A4408815200002023116001),并将廉公(城北)立字〔2023316765号《立案决定书》发到我局。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31017日,结案日期为2023112日,覃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行刑衔接程序已执行完毕。

【案件评析】

  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从事与汽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具备相应经营资质、满足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备的储存设施等条件,才能保障储油、加油等过程的安全,本案发生地点处于该交易市场宿舍1楼楼梯底,面积约10平方米的房间,该房间左右两侧均是办公室,2楼是湛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为租户提供的住房,1楼常驻8人,2楼常驻13人,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储存汽油方式不符合安全要求:房间内存放汽油0.9吨,储存汽油装置是塑料桶,没有设置相应防静电设备,极易发生因静电引燃汽油起火和爆炸;房间内没有设置相应控温湿度设备,不通风,室内发霉严重,汽油易发生变质反应放热。廉江市应急管理局立即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实施行为构成了危险作业罪。因本案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覃某存储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具有现实紧迫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决定对覃某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