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首页 >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栏
廉江市第三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三)
来源:廉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21 09:26:22
【打印】 【字体:

  广东湛江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板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一案双罚,行政处罚

  【要旨】

  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3日,广东省安全生产与消防责任考核组对某板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要求廉江市对专家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进行落实整改。2023 年 3月24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省安全生产与消防责任考核的要求对某板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发现该公司没有制定“粉六条”管理制度。2023年3月28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板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复查,该企业已按期整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内容。该案件立案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结案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某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安全管理人员林某某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指令内容和缴纳行政处罚罚款,行政处罚已全部执行完毕。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查证,某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没有按照《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的要求制定“ 粉六条”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经裁量,提出以下处理意见:某板材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照《工贸行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的要求制定“粉六条”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鉴于某板材有限责任公司能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主动减轻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某板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某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林某某作出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2020年应急管理部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夯实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且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此次某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在省安全生产与消防责任考核组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暴露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粉尘防爆安全疏于管理,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对该公司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一案双罚,警醒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