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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第三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二)
来源:廉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21 09: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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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湛江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电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工贸行业,风险分级管控,《安法》新修改条款,行政处罚

  【要旨】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4日,湛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2022年11月15日,经湛江市应急管理局领导批准,将对某电缆有限公司后续执法任务交办给廉江市应急管理局。本案立案日期为2022年11月18日,结案日期为2023年2月20日,某电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责令整改指令内容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已全部执行完毕。注:本案为跨年案例。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查证,某电缆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由于某电缆有限公司不属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并且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因此依据《湛江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湛部规2022-23)29号,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某电缆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和完成整改指令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的规定,对某电缆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安全生产法》修改新增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旨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定期组织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管控措施;针对高风险工艺、高风险设备、高风险场所、高风险岗位和高风险物品等,建立分级管控制度,有效落实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引发事故。某电缆有限公司厂区较大,没有在相应的风险源布置危险源辨识评价表和布置厂区安全风险分布图,未能有效管控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和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下一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将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督促辖区工贸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并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