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警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全力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向公民普法,警示教育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企业、执法人员进行事故警示教育,通过事故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标题】
2023 年 7 月 14 日,湛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雷州市应急管理局和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廉江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月重点行业领域异地交叉执法。检查中发现,廉江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未在硫酸存储设备、硫酸雾处理设备和操作车间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公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处理理由及结果】
廉江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未在硫酸存储设备、硫酸雾处理设备和操作车间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廉江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标题】
廉江塘蓬廖某某烟花爆竹专店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3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与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队,对廉江塘蓬廖某某烟花爆竹专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而且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廉江塘蓬廖某某烟花爆竹专店的违法行为涉及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中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2.1 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和2.4 批发企业储存及零售点存放管理。2023年3月27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廉江塘蓬廖某某烟花爆竹专店进行立案处理,2023年4月19日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结案。
【处理理由及结果】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廉江塘蓬廖某某烟花爆竹专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廉江塘蓬廖某某烟花爆竹专店作出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