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基层消防管理体系,加强基层消防管理队伍建设,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推进落实《消防救援局关于大力推进基层消防监管力量建设的通知》相关工作,廉江市消防救援大队决定将有关行政执法权委托廉江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廉江市消防救援大队
二、受委托单位:罗州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办事处、石城镇人民政府、新民镇人民政府、吉水镇人民政府、河唇镇人民政府、横山镇人民政府、安铺镇人民政府、营仔镇人民政府、青平镇人民政府、车板镇人民政府、高桥镇人民政府、雅塘镇人民政府、石岭镇人民政府、石颈镇人民政府、长山镇人民政府、塘蓬镇人民政府、和寮镇人民政府、良垌镇人民政府、石角镇人民政府
三、委托事项:
(一)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组织按照行政执法委托书,可依法对除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地下空间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重要建筑物和场所外的其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及居住出租房经营、使用者遵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执法。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廉江市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是行政检查权。受委托组织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或个人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是行政处罚权。依法实施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履行执法职权。(具体委托执法权限详见《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廉江市开展镇(街道、高新区)消防行政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廉府办发〔2022〕41号)附件2)
四、委托期限:
自2023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失效前一个月,由委托机关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需继续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签委托协议。对委托协议书有调整需求的,由委托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附件: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廉江市开展镇(街道、高新区)消防行政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廉府办发〔2022〕41号)
廉江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2月3日
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廉江市开展镇(街道、高新区)消防行政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廉府办发〔2022〕4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