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鹤地水库周边畜禽禁养区的通告》(湛府通〔2013〕21号)、《鹤地水库禁养区200米范围红湖农场污染养殖场强制清理工作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现决定对红湖农场在鹤地水库禁养区200米范围内不按期履行自行清拆的污染养殖场依法强制清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鹤地水库禁养区200米范围内的污染养殖场,限期在2021年5月28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进行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以及所造成一切后果由养殖场业主承担。(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阻碍、威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鹤地水库200米(以2021年4月26日运河管理局提供的水位线35.7米为基准测量)内养殖场清拆名单.xlsx
廉江市河唇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