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及廉江市教育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廉江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的通知》“对于擅自搬迁办园场所、变更举办者以及不配合参加年检工作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当年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幼儿园,将依法吊销其办学资质”的规定,廉江市曦阳幼儿园等4所民办学校(幼儿园)(见附件)无实际办学行为,且两年未参加民办学校(幼儿园)年检工作,现将廉江市曦阳幼儿园等4所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许可证予以吊销,相关民办学校(幼儿园)不再具备办学资格,所执办学许可证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以学校(幼儿园)名义开展的任何教育教学活动。
特此公告。
附件:廉江市吊销民办学校(幼儿园)名单
廉江市教育局
2025年7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廉江市吊销民办学校(幼儿园)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