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府通〔2025〕78号
关于南宁至湛江高速公路广东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南宁至湛江高速公路广东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廉江市石颈镇扬名水村(石仔岭、赤竹山、锅厂、河背、尖山、老角地、学树坝、扬名水、园山下、白云前等经济合作社),山埇村(大屋、上径、上排、石坑等经济合作社、山埇经济联合社),东升农场等。
(二)廉江市石岭镇塘雷村(高岭排、符竹头、上那福、雷公山、上瑶仔、下瑶仔等经济合作社),龙飞村(瓦窑角、坝仔、龙飞、新田、文河等经济合作社)、簕塘村(大村、火烧埇、山口、塘肚等经济合作社、簕塘经济联合社),东升农场等。
(三)廉江市长山镇谷邦村(坳背、龙搞窝、桥背、石头窝、细坑、养公塘、园垌、谷邦东、谷邦西等经济合作社);横州坡村(竹树颈经济合作社);李屋村(官窝、那交、坡头第一、坡头第二、三塘、铜罗岭等经济合作社);路带村(矮江下、红坡、岭背、坡廉、山心、上红江、下红江、水口督、天坝、新坡、那飘等经济合作社);罗村(丰田尾、计木坑、老文坑、上村垌、椪埇、鱼良滩等经济合作社);茅田村(大山口、马屋地、茅田、瓦瑶塘、细角埇、下低、徐巴塘、樟坑等经济合作社、茅田经济联合社);那凌村(大山坡、那凌、山心、下垌、新屋场等经济合作社);瑞坡村(陂唇、大路背、河背、荔枝颈、曲江、社坡、石陂等经济合作社);长郊村(黄泥埇、佳大等经济合作社);石滩村(石滩经济合作社、石滩经济联合社);长山农场等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征收廉江市辖区内集体土地面积171.9516公顷(2579.274亩)。其中,农用地166.7259公顷(2500.889亩),含耕地27.6550公顷(414.825亩),含永久基本农田23.1007公顷(346.510亩),含可调整地类0.0139公顷(0.209亩);建设用地5.1806公顷(77.709亩);未利用地0.0451公顷(0.676亩)。
2、收回国有土地面积36.9290公顷(553.935亩)。其中农用地35.4564公顷(531.846亩),含耕地0.3618公顷(5.427亩),含永久基本农田0.1436公顷(2.154亩),含可调整地类0.0000公顷(0.000亩);建设用地1.1887公顷(17.831亩);未利用地0.2839公顷(4.258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湛府通〔2024〕2号)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如下:
1.廉江市石岭镇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6.5万元/亩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3.1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38万元/亩);
2.廉江市石颈镇、长山镇: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6.00万元/亩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2.88万元/亩、安置补助费3.12万元/亩)。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5〕4号)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5〕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湛府规〔2024〕2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按照【33万元/亩,折算货币补偿】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湛府办〔2021〕77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12月5日至2026年1月4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12月5日至2026年1月4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廉江市石颈镇人民政府(地址:廉江市石颈镇西街1号,联系人:曹武,电话:15913523869)、石岭镇人民政府(地址:廉江市石岭镇石塘路85号,联系人:邱新丰,电话:13659792411)、长山镇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廉江市长山镇长兴路32号,联系人:黄仁寿,电话:1372475537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12月5日至2026年1月4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市廉江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书 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廉江市建设大道24号(联系人:潘振辉,电话:0759-6683045,邮编:5244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市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图

廉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