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关于廉江市吉水镇2025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吉水镇燕山村上燕山经济合作社、吉水镇鹤岭村鹤岭经济合作社范围内,面积1.0160公顷,拟收回国有土地面积0.0001公顷,合计土地面积1.0161公顷,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开发区标准厂房项目)。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廉江市吉水镇鹤岭村鹤岭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3044公顷(4.5660亩)。其中,农用地0.2899公顷(4.3485亩);建设用地0.0145公顷(0.2175亩);
2、拟征收廉江市吉水镇燕山村上燕山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7116公顷(10.6740亩)。其中,农用地0.4920公顷(7.3800亩),含耕地0.0465公顷(0.6975亩);建设用地0.2196公顷(3.294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湛府通〔2024〕2号)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吉水镇不分地类统一按112.50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5〕4号)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湛府规〔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三)社保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湛府办函〔2021〕77号)的规定,按我市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5万元/亩的26%的比例计提(即按1.69万元/亩标准),征地项目获批后,按具体名单办理社保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9月24日至2025年10月23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9月24日至2025年10月23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廉江市自然资源局(联系人:潘振辉;联系电话:0759-668304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9月17日至2025年10月16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廉江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建设大道24号(联系人:潘振辉;联系电话:0759-6683045)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廉江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廉江市吉水镇2025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位置示意图
廉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4日
附件:
关于廉江市吉水镇2025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