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自然资函〔2024〕1438号
关于对《广东省广东磊星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廉江市石颈镇那利村矿区饰面用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意见
广东磊星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关于做好矿业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及《关于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4号)要求,湛江市矿业与地质环境监测中心组织专家于2024年12月6日对你司上报的《广东省广东磊星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廉江市石颈镇那利村矿区饰面用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评审。《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已按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充分征求了土地所有权人的意见。
2024年12月16日,我局将《方案》、专家组对《方案》的评审意见、湛江市矿业与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对《方案》的评审复核意见在我局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我局未收到任何异议。现公示期已满,我局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经合规性审查,我局认为《方案》评审程序合理,评审专家组成符合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专家组对《方案》提出的评审意见。
请你司严格执行审查通过的《方案》,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
廉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6日
正文-关于对《广东省广东磊星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廉江市石颈镇那利村矿区饰面用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