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提供的材料清单
一、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提供的材料清单(新建、扩建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对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证明文件,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
5.已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的,提供消防设计电子文件,格式:DVD/CD光盘,PDF格式,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及人员、审图机构应签章完整,并应明确出图时间、审图时间。未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的,提供消防设计纸质文件一套;
6. 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和审查记录(已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的项目提供);
7.建设项目为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文件;
8.由申请人自行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只能是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住建部门应当要求代理人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以上归档内容是复印件的, 应当由提供单位或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确认。
二、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供的材料清单(改建、内部装修工程、用途变更)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对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对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不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证明文件,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
5. 已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的,提供消防设计电子文件,格式:DVD/CD光盘,PDF格式,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及人员、审图机构应签章完整,并应明确出图时间、审图时间。未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的,提供消防设计纸质文件一套;
6.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和审查记录;
7.由申请人自行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只能是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住建部门应当要求代理人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8.建设项目为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文件;
9.原建设工程有关消防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审查合格尚未验收即申报室内装修的,只需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和审查记录;
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抽查不合格的,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复查意见书》; 如所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需提供所在建设工程的合法性证明文件。(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场所),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对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提供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对2009年5月1日后新建或者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持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归档内容是复印件的,应当由提供单位或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确认。
三、除上述一、二所列申请材料外,对下列三类情形,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4.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变更消防设计涉及到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间距、燃烧性能、建筑构造、耐火等级、建筑高度、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改变用途等,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消防设计审查,除一、二所列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2.原建设工程平面图或装修平面图:电子文件,格式:DVD/CD光盘,PDF格式;
3.变更的消防设计文件:已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的,提供消防设计电子文件,格式:DVD/CD光盘,PDF格式,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及人员、审图机构应签章完整,并应明确出图时间、审图时间。未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的,提供消防设计纸质文件一套;
4.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对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
以上归档内容是复印件的, 应当由提供单位或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确认。
第二部分 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提供的材料清单
参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材料清单提交备案材料,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受理凭证之日起接受住建部门对该建设工程的消防检查。
第三部分 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提供的材料清单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评估报告
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检查报告
(三)有关消防工程竣工图纸及其电子文件(扫描后刻录成光盘DVD/CD,FDF格式);
注:1.当施工图没有变更时,直接采用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作为竣工图。2.当施工图有变更需重新绘制施工图作为竣工图时,将变更内容在“总说明”图纸上以“修改内容备注表”形式明显标识出来。3.竣工图上须加盖竣工图章以及相关责任人签字。
(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其汇总清单
注:提供产品供货证明、出厂合格证、强制性认证证书或技术鉴定证书、发(换)证检验报告或型式检验报告等纸质材料及其电子文件(扫描后刻录成光盘DVD/CD,FDF格式)。
(五)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其汇总清单
注:提供产品供货证明、出厂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等纸质材料及其电子文件(扫描后刻录成光盘)。
(六)第三方消防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防火检测报告》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详见广东省标准《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DBJ/T 15-110-2015))。
(七)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八)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九)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和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承诺书。
(十)授权委托书。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归档内容是复印件的, 应当由提供单位或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确认。
第四部分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提供的材料清单
参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材料清单提交备案材料,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受理凭证之日起接受住建部门对该建设工程的消防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