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
| 区划代码 | 事项类型 | 部门名称 | 主项编码 | 权责清单名称 | 法律依据 | 责任事项 | 行使层级 |
| 440881 | 行政给付 | 廉江市医疗保障局 | '440589101000 | 医疗救助补助、资助金的发放 |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 第二十九条,《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 第三十一条,《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 第三十五条,《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 第三十六条 | 1.公布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支付对象并按规定给付相关待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 |
| 440881 | 行政确认 | 廉江市医疗保障局 | '44078900000Y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二十九、三十一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十条,《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 第三十四条,《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 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 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由县(市、区)医保局直接审核办理。上述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同时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 | 县级 |
| 440881 | 其他行政权力 | 廉江市医疗保障局 | '442089106000 | 医疗救助申请审批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十条,《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 第三十四条 | 1.公布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支付对象并按规定给付相关待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 |
| 440881 | 行政检查 | 廉江市医疗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事前责任: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2.检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3.通报责任: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和反馈。 4.事后监督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并完善检查机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 | |
| 440881 | 行政检查 | 廉江市医疗保障局 | 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事前责任: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2.检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通报责任: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和反馈。 4.事后监督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并完善检查机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 | |
| 440881 | 行政处罚 | 廉江市医疗保障局 | 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处罚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 | |
| 440881 | 行政处罚 | 廉江市医疗保障局 | 对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处罚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立案责任:依法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依法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 | |
| 其他行政权力 | 医药价格招采和法规股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 | 医疗服务价格的确定 | 《价格法》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或者政府定价:第(五)项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 管理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管理。 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指导、组织、监督全省药品、医用耗材的联合采购、配送和结算管理。 | 县级 | |
| 其他行政权力 | 医药价格招采和法规股 | 指导及监督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 药品集中采购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 二、实行药品分类采购 (一)落实带量采购...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 (二)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 (三)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上述药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区市确定)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 (四)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 (五)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四、加强药品配送管理 (三)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及时纠正,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五、规范采购平台建设 (一)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负责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给予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保证其工作正常运行。 (二)建立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 六、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药品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六)全面推进信息公开,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 1.指导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采购工作机构有关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工作进行指导。 2.监督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采购工作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涉及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的监督。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 县级 | |
| 其他行政权力 | 医药价格招采和法规股 |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 2020年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医保规〔2020〕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 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价格 (三)完善分类集中采购办法。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促进市场竞争等原则探索高值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须在采购平台上公开交易、阳光采购。对于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按类别探索集中采购,鼓励医疗机构联合开展带量谈判采购,积极探索跨省联盟采购。对已通过医保准入并明确医保支付标准、价格相对稳定的高值医用耗材,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加强对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实际采购量的监管。 | 县级 | |||
| 其他行政权力 | 医药价格招采和法规股 | 审核 | 法制审核 | 2020年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医保规〔2020〕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三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前,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单位集体讨论。 | 承担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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